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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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相关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并贯彻执行。
意义
这套职务等级改革,主要是针对地方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中的非领导职务的警员,受人事编制限制,职业生涯难以晋升职务等级,往往在科员或副科级工作到退休的情况。套改后,警龄长于20年的职务序列往往可以高套一级,从而体现了“从优待警”的政策。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背景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1]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内容
警官职务
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
警官职务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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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长 |
副总队长 |
支队长 |
副支队长 |
大队长 |
副大队长 |
中队长 |
副中队长 |
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
警官职务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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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 |
副所长 |
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
警官职务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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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委员 |
政治教导员 |
政治指导员 |
警员职务
警员职务称谓 | 套改前职务称谓 | 职务称谓套改条件(符合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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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警长 | 调研员 | (直接套改) |
二级警长 | 副调研员 | (直接套改) |
三级警长 | 主任科员 | (直接套改) |
副主任科员 | 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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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警长 | 不在处分期间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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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警员 | 其他副主任科员 | |
科员 | 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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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警员 | 其他科员 | |
三级警员 | 办事员 | (直接套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