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太常寺事务大臣,为清朝总领管理太常寺之职官,定额1人,由皇帝于大臣中特简充任。
建置
清制太常寺原以太常寺卿、少卿掌理寺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特简大臣综理寺事,即管理太常寺事务大臣。乾隆十四年(1749年)规定由礼部满尚书为兼管太常寺事务大臣。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官缺并入礼部。[1][2]
参考文献
- ^ 朱金甫、张书才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工具书丛刊),页67。
-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职官二,太常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