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锡恩
陆锡恩(1569年—1610年),字伯承,浙江嘉兴府平湖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陆锡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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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主事 | |
籍贯 | 浙江嘉兴府平湖县 |
字号 | 字伯承 |
出生 | 隆庆三年 |
逝世 | 万历三十八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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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陆光祖孙,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乙未科进士[1][2]。授江西万安县知县,时矿税起,有以回青石膏利啖中人者,锡恩械之,计令黠者发土,土皆𥒚砂,议遂罢。升刑部主事,妖书案祸作,罪人既得,当事犹持两端,锡恩出一言定之。三十四年丙午(1606年)典试云南[3],明年以谳狱归里。又三年而卒,年四十二。后赠刑部员外郎。自为圹撰墓志,号梦蝶居士,又号痴大夫、癯丈人,皆自为传。诗法陶韦,有《双凫草》、《传书堂集》。子陆澄原。弟陆锡命,字仲敬,性至孝,母卜氏晚年病目,舐之复明,以例补中书舍人,东省岁灾,御史往赈,捐谷千石佐之,存活无算,建坊褒美生平,扶灾恤难,亲友待以举火者常数十家,率厚息称贷为之。又捐田百亩于家祠,以赡族。以子陆清源贵赠监察御史[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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