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契约关系理论

事实上契约关系理论(或称事实上契约)是由德国民法学者、莱比锡大学Gunter Haupt教授于1941年所发表,主张事实行为亦可成立契约,颠覆了契约成立的传统理论。

依古典民法理论,契约的成立仅能依“要约承诺”、“交错要约”或“意思实现”三种方式成立,而此三种方式均本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而缔结。Haupt教授认为,在若干情形,契约得以借由一定的事实过程而成立,毋须借由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此种契约即为事实上契约。其认为事实上契约具有确实的契约效力,为契约之一种,并非处于类似契约的地位,除成立之方式外,契约法之规定于事实上契约均有适用。

类型

事实上契约之类型大约可分为三类:

  1. 典型社会行为
  2. 事实上劳动或合伙关系
  3. 缔约上过失

发展与没落

默示意思表示合致亦可成立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