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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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阶,亦称为法阶,是普遍存在于佛教僧团中的位阶制度;在东南亚地区,僧团依据修为、声望、德行层层推举出僧侣,以享受僧阶称号;而在东亚地区,僧阶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联系在一起,有的地区也可以通过考试来检定僧阶的高低。
概述
所谓“僧阶”,就是僧人的阶级、位阶,通常依照的是德行、修为、声望、戒腊(受戒的年数)的高低,由僧团评定推举。
在南传佛教地区,僧阶是教职的一种,不涉及政治制度。在北传佛教地区,僧阶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联系在一起,僧官制度是由政权设立出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官职,由僧人担任。在大部分中央集权国家,僧官要由政府任命,僧阶最高者同时也是僧官最高者,主管、监检全国僧尼的犯戒、失职,和自上而下管理各级僧官。也有些国家,出于对僧团的敬重,而将僧阶最高者视为平等于世俗王室的存在,如对待泰国僧王,出任则称为“登基”。
还有些地区的僧阶是由考试获取的。如朝鲜历史上的僧科考试和法阶;藏地的僧阶也是由声望、修为以及对佛法的精通程度来确立的,可通过佛法考试、辩经来获得头衔,僧团以此认可其精通佛法;南传佛教也有通过考试来获取修为认可的制度,如完整背诵出全部巴利三藏而获得三藏持者头衔的明昆长老。
地区
南亚和东南亚
在信奉南传佛教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僧阶,僧阶之最上者为僧王(僧伽拉者),他们是德高望重的僧伽之统领,地位崇高,甚至可和国王平起平坐。设立僧阶的本意不是享有阶级特权,而是就佛法修为上的长幼有序作出检别,但对于民间来说,高级僧阶深孚众望,拥有更多的敬重,甚至是政治地位,也是普遍的现象。有些地方即使由于政治原因,现代不再设僧王,但历史上也依然有僧王之位;如老挝在进入共产党统治时期,就废除了僧王和僧阶;如缅甸的僧王在1938年被英国殖民当局废除。
- 帕(Phra),普通比丘;
- 帕格鲁(Phracru),法师,可担任寺院的住持或方丈;
- 帕伽纳迦利耶(Phra Canacarya),教授师阿阇梨,一般担任寺院、佛学院的教导师;
- 帕罗兰伽纳(Phra Rajacana),各省、郡的僧官,或皇家司仪助理;
- 僧伽纳耶迦·召伽纳茸(San Chanayaka Chao Canaron),泰国中部、北部、南部三个教区及法相应派的副僧长;
- 松迪·帕罗阁伽纳(Sondech Phraraja Cana),泰国中部、北部、南部三个教区和法相应派的僧长;
- 沙迦腊·僧伽波若纳耶迦(Sakala Sanghaparinayaka),即泰国僧王。
在中国云南的傣族、布朗族地区,根据四大派别(润派、多列派、摆庄派、左抵派),僧阶的等级分类繁多且严格,各不相同。[2]比如:
- 西双版纳润派:
东亚
汉地
魏晋南北朝时期,汉地设置了僧官和僧阶,管理佛教事业,统领全国僧尼,监检其犯戒、失职之过。此后各朝各代沿袭,汉传佛教各国也相应沿设。汉传佛教的僧阶,设立之初就和政治有千丝万缕的瓜葛,僧官和僧阶通常是不分家的。
北魏设僧统,又名沙门统、都统等,是全国僧团最高领袖。唐朝设僧录为最高领袖。明清时期,僧官主管机构在中央称为僧录司,府级称为僧纲司,州级称为僧正司,县级称为僧会司。
日本
日本推古天皇时始设僧官,由僧正、僧都、律师三大部分构成。后通过僧官、僧阶、僧位三个体系来确定僧侣的阶位。
僧官的僧阶僧位:
僧位 | 僧官 |
---|---|
法印大和尚位 | 大僧正 |
僧正 | |
权僧正 | |
法眼和尚(上)位 | 大僧都 |
权大僧都 | |
少僧都 | |
权少僧都 | |
法桥上人位 | 大律师 |
律师(中律师) | |
权律师 |
凡夫僧的僧阶僧位:
传灯位 | 修行位 |
---|---|
传灯大法师位 | 修行大法师位 |
传灯法师位 | 修行法师位 |
传灯満位 | 修行満位 |
传灯住位 | 修行住位 |
传灯入位 | 修行入位 |
无位 | 无位 |
僧官制度在明治天皇时期被废止,但在某些宗派里还保留著僧阶,用以分别僧人级别的高低。例如:
- 高野山真言宗设十六僧阶[3]:教师试补(修士)、权律师、律师(灌顶阿奢黎)、大律师、权少僧都、小僧都、权中僧都、中僧都、权大僧都、大僧都、权少僧正、少僧正(可披紫色法衣)、权中僧正、中僧正、权大僧正、大僧正(大阿阇黎,法印和尚转披红色法衣)。
- 日本曹洞宗有四法阶[4]:上座、座元、和尚、大和尚。
朝鲜半岛
朝鲜历史上还设僧科制度,如同科举考试一般,根据检定的优劣确定僧侣的法阶(韩语:법계)[5]。
李氏朝鲜时期,佛教各宗派被归并为教宗、禅宗两派,僧科也分为教宗、禅宗两种。中央层面的最高领袖是国师、王师,下级则是:[5]
- 教宗通过“大选”,从下往上设:大德、大师、重大师、三重大师、首座、僧统;
- 禅宗从下往上设:大德、大师、重大师、三重大师、禅师、大禅师。
1961年6月,韩国朴正熙政府颁布《僧尼法》(韩语:승니법),设净德、中德、大德、宗师、大宗师五个僧阶,僧尼需要通过考试获取相应称号。[6]
越南
越南历史上首次设置僧统是在10世纪时,由匡越(越南语:Khuông Việt/匡越)担任。
藏地
佛教甫一传入藏地,就与政权合谋,两者互佐互生,僧俗难分,树立起佛教世界里独有的政教合一制度,僧阶、僧官级别分明。藏地正式并入中国后,又逐渐产生了转世灵童制度,明清朝廷为此设置了金瓶掣签制,以解决选定转世灵童的舞弊行为。曾作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和锡金,政教合一制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但僧阶制度保留了下来。
藏传佛教里的僧阶,一般由僧侣的学位学识,以及其在寺院中所任教职、所负责任等几方面因素综合评价而确定,不同的教派又有不同的僧阶。例如[7]:
参见
注释
- ^ 《佛教大辞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12月:第979页
- ^ 郑筱筠:帕松列和帕祜巴升座的重大意义兼论中国南传佛教僧阶制度,中国佛教协会官网. [2019-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2).
- ^ 如智广阿阇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就获得了僧正阶位
- ^ 曹洞宗関连用语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语)
- ^ 5.0 5.1 简江作. 韓國歷史與現代韓國. [2022-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3).
- ^ 종교·철학 > 한국의 종교 > 한국의 불교 > 한국불교의 교단·조직 > 법계, 《韩国世界大百科全书》(朝鲜文)
- ^ 藏传佛教的僧阶制度,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06 [2019-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26);这些名字的具体含义请参见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