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 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经学部验看考试列最优等,赏给法政科进士[2]。
- 大理院推事,北平地方法院院长,开滦煤矿法律顾问、孙传芳遇刺案律师。
- 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二庭审判长推事、嘉定地方审判厅审判厅长、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
- 山西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监督推事[3]。
- 天津市第二、三、四界政协委员[4]。
著作
- 《民法要论》,孙观圻著,天津孙观圻律师事务所,天津华新印刷局,1933年4月版。
- 《今日生斋甲集》
- 《关于李秀成自传原稿的真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4期,18页
- 《论国际上之仲裁裁判》,《外交报》,1910年8月29日,第286期
- 《论国籍之效果》,《外交报》,1909年,第297号。
- 《论最惠国条款》,《外交报》,第292期
- 《民事诉讼条例对于民事诉讼律草案改正之要点》,《法律评论》,第253期,1928年
注释
- ^ 《政府公报》民国6年6月15日,第513号第14页
- ^ ‘孙观圻,年38岁,江苏人。习法政科,本届考试列最优等,拟请旨赏给法政科进士。“溥伟等为请分别给予游学毕业生出身以示奖励事折”,宣统三年九月初六日。’《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 ^ 《政府公报》民国9年6月27日,第1569号第4页
- ^ 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编著.《天津通志 政协民主党派志》.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