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
乡约,是中国古代及朝鲜半岛朝鲜王朝时代民间行事原则,是为古代民间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是地方乡厅提倡的道德标准。另解为乡里中掌理公共事务的人[1]。
中国
《周礼》记有读法之典。熙宁九年(1076年)蓝田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四兄弟订有《蓝田吕氏乡约》。[2]朱熹有《增损吕氏乡约》,但未付实践。乡约多以族谱方式呈现,如湖北来凤县《来凤卯峒向氏族谱》、四川省酉阳县后溪乡白氏《南阳族谱》。朱元璋恢复乡饮酒礼,广设申明亭、旌善亭,废耆老改乡老,颁圣谕六言,独赖乡约圣谕,朝夕宣扬,民兵不呼而自集,城守不戒而自严。正德十三年十月,王守仁著有《南赣乡约》,凡一十六款,这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十家牌法,颁布《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南赣乡约》十分有效,于是嘉靖年间,朝廷推广王阳明之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罗一峯也曾立乡约以整顿风俗。[3]吕坤则制定了《乡甲约》。[4]清代乡治是对《吕氏乡约》的发扬,是一种官办系统,由礼部管辖;不同于王守仁的《南赣乡约》是民间自发系统。有专家以为如无满清入关,“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5]清代乡约则是以“各直省州县向有保长、乡约等名目,原为稽查保甲,承办差徭而设。”[6]为目的,已脱离宋明“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乡约精神。
香港
“约”是明清时期流传下来的一种乡级地方管理制度,英国接管新界后沿用“约”作为新界地方分区单位,不过此“约”与中国传统乡绅社会秩序中的“乡约”相距甚远,新界的“约”更多只是殖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单位,港岛的“约”更仅仅是地区俗称。
香港岛
四环九约是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初期时,华人对香港岛北岸的维多利亚城的行政区划的俗称。
四环大致包括西环、上环、中环及下环4个区域。而九约所指之地,其实并非一个固定的概念,而是经过多次修订,有多个版本。九约更只是虚数,一度有多达十一个约。
新界
为方便香港殖民地政府对新界的管治,将新界划区而治,早期分为八约。包括:九龙约(新九龙、荃湾、沙田、将军澳等地)、沙头角约(禾坑、莲麻坑、鹿颈和谷埔等地)、元朗约(八乡、锦田、十八乡、屏山、青山、大榄涌和龙鼓滩等地)、双鱼约(林村、新田、龙跃头、船湾、翕和、蔡坑、上水、粉岭、侯约等地)、六约(即打鼓岭区)、东海约(西贡、高塘和赤径等地)、东岛洞约(吉澳、东平洲、塔门、白潭洲和白蜡洲等地)以及西岛洞约(龙鼓洲、赤鱲角、马湾、青衣、大屿山、坪洲、长洲等地)[7]。
1906年,原有的新界八约合并为北约(大帽山及九龙群山以北)和南约(新九龙、荃湾及离岛),各由一位理民官管理。1947年,北约分拆为大埔区和元朗区;元朗区辖元朗和青山(今屯门),大埔区辖大埔、沙田、上粉沙打(今北区)和西贡。1956年,荃湾区从南约分拆出来。1963年,西贡区归入南约。1969年,撤销南约,改设西贡区及离岛区。
朝鲜
朝鲜乡约,大约与朱子学同时传入,洪武三十一年朝鲜太祖于其家乡-丰沛乡订定“乡宪”四十一条,请孝宁大君增补后颁布,是为韩国最早之乡约。 朝鲜中宗统治时期,因大司宪赵光祖、大司成金堤提倡,乡约是乡村内非正式行事原则和朝鲜王朝地方行政的基础。
地方上的两班有很多在书院上向百姓讲解乡约,以助教化。
参见
外部链接
- 朱鸿林:〈明代中期地方社区治安重建理想之展现—山西河南地区所行乡约之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朱鸿林:〈明代嘉靖年间的增城沙堤乡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朱鸿林:〈从沙堤乡约谈明代乡约研究问题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朱鸿林:〈二十世纪的明清乡约研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历史人类学学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1 (2004),页17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