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期奎
生平
陈期奎是万历四十年(1612年)的浙江乡试举人第三十三名[2],四十七年(1619年)、天启五年(1625年)中会试副榜[3],获授淳安教谕,重视士子名节,崇祯元年(1628年)陞盐城知县。盐城土豪朱腾蛟犯事,他密令逮捕,对方从地道逃走,只抓获其妻,审讯时其妻掷子在地上,婴孩哇哇大哭令他怜悯,说:“我不忍心看到母子都要被处死。”释放母子二人。朱腾蛟得知后非常感激,自行捆绑到官府请罪,他回答:“善恶止在一念,你能改过迁善,若你能修缮射阳湖为邑除害,便可赦免你的罪。”腾蛟倾尽财产筑堤,湖患因而止息,人称为“陈公堤”;僧人优昙积薪自焚,火烧遍其身依然能诵经,县民争相捐款募建佛塔,他就拿去其募簿付给县丞,款项用来重修学宫,又捐资重修陆秀夫祠,设置祀田以供祭祀,妖人借神杀害兄长,他得知事实将其弟和妻子正法,并毁坏神庙,不久因忤逆盐官致仕,在家乡建筑房舍吟诗自娱,九次举乡饮宾。
引用
- ^ 1.0 1.1 康熙《天台县志·卷九·人物志》:陈期奎 字豫嘉,号奕垣,万历壬子孝廉,署淳安教谕,重名节、抑浮竞,一时士风丕变;乙丑登副榜,授盐城令,甫下车即以兴除为己任,郡以射阳湖水决,学宫倾废,及土豪殃民为言。未几土豪朱腾蛟犯法,密令擒之,蛟从地道遁去,获其妻,庭鞫妻掷婴孩于地,期奎曰:“吾不忍其母子俱弊也。”释勿治,蛟闻自䌸诣县请死,奎曰:“射阳湖为民患久矣,汝能倡义为阖邑,先姑贷汝罪,否则死无赦。”蛟即跃起罄产以筑堤,而湖患息,人呼为陈公堤。有僧优昙者积薪自焚,火熖遍体犹振铎诵经不辍,众争捐资建刹,期奎以其募簿付丞,收之得千馀金,而学宫焕然重新;陆秀夫祠墓荒芜,捐俸修葺,置田以供灢祀,妖人借神自杀其兄,期奎廉得其实,置其弟与于法,并毁神庙,邑称神君,归筑别业,朝夕吟咏,九举宾筵,人望之若景星卿云,有《紫溪问月集》藏于家。
- ^ 民国《台州府志·卷二十四·选举表四》:(万历)四十年壬子科(举人)……(天台)陈期奎 第三十三名,有传
- ^ 康熙《天台县志·卷七·选举志》:乡举……明……万历四十年壬子科 陈期奎 字豫嘉,太坊人,己未副榜,历盐城知县,详仕迹
- ^ 民国《台州府志·卷一百零九·人物传十》:陈期奎,字豫嘉,号奕垣,天台人,祥之后,万历四十年举人,署淳安教谕,崇实黜浮,辑学宫、振寒士,中书舍人方逢年为勒其事于石;擢盐城知县,下车询疾苦,知射阳湖为害,且地僻多盗、郡学倾圮,一日土豪朱腾蛟事犯在逃,捕其妻子至庭,讯时掷子于地呱呱声不绝,期奎怜而释之,腾蛟感激遂自缚请罪,期奎曰:“善恶止在一念,汝能改为善,倡修射阳湖为一邑除害,幷赦汝矣。”腾蛟踊跃效命,未期而工成。有僧优昙积薪自焚,里民共募建塔,期奎以簿付丞,悉收为建学费,邑有陆秀夫祠久圮,捐俸辑之,复置田以供祀。 康熙府志 妖人借神自杀其兄,期奎廉得其实置于法,幷毁神庙。 康熙县志 以忤鹾院左迁致仕归,卒年七十有八, 康熙府志 著有《紫溪问月集》 康熙县志 。
- ^ 钱海岳《南明史·卷一百五·列传第八十一》:邑(临海)人陈期奎,字豫嘉,万历四十年举于乡。淳安教谕,迁盐城知县,建时公堤、陆秀夫祠,致仕。闻监国鲁王出海,衣冠哭拜,不食死,年七十八。
参考文献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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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高国佐 |
明朝淳安县教谕 1622年-1628年 |
继任: 张训程 |
前任: 杨世禄 |
明朝盐城县知县 1628年-1629年 |
继任: 马文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