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平等新約
《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特權條約》[1](英語:Sino-British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簡稱《中英平等新約》(英語:Sino-British New Equal Treaty),是中國和英國政府在1943年1月11日於重慶簽署的一份雙邊協議。正式名稱為《聯合王國及印度國王陛下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閣下關於放棄在中國治外法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條約》(英語:Treaty Between His Majesty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India and His Excellency the Presid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rs)。[2]
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特權條約 Sino-British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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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司法條約 |
簽署日 | 1943年1月 |
簽署地點 | 中國重慶市 |
生效日 | 1943年5月20日 |
簽署者 | 宋子文 薛穆(英國駐華大使) 英屬印度黎吉生(印度駐中華民國專員) |
締約方 | 中華民國 英國 英屬印度 |
批准者 | 中華民國立法院(1943年5月20日審議通過) 英國上議院 英國下議院(1943年5月20日審議通過) 英屬印度 |
語言 | 英語、漢語 |
根據此條約,英國政府放棄在中國擁有的任何特權。這被視為是對於中國政府加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與同盟國的合作的一種安撫性行為。同日,美國與中國也達成了類似協議。
協議的正式批准被修改到1943年5月20日,同一天協議正式生效。它於1944年9月30日在國際聯盟條約匯編中註冊。[3]
背景
自1842年締結《南京條約》以來,英國政府在中國享有治外法權,主要包括了英國公司在中國的商業權利和英國公民在華的治外法權。[4]英國公民只能因犯罪被起訴,或向英國領事法院、英國在華及在日最高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修改在中國治外法權條件的需求,源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於1937年對中國的侵略,及後期日本開始向南洋英國殖民地進軍,中、英、美急需軍事合作的嚴峻形勢。
1940年7月18日,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國會宣布,一旦世界和平達成,英國政府打算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5]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後,這個問題再次被提出,並且此時英國的立場受到了美國立場的極大影響,美方在1942年3月,為改善兩國關係並得到中國支持,國務院官員就修改與中國政府達成的現有協議這一需求達成一致。[6]
1942年4月25日,英國政府在給美國政府的一份備忘錄中闡明了對此事的立場,其中同意原則上廢除域外管轄權,但建議將這方面的談判推遲到戰爭結束。[7]1942年5月6日,美國政府對英國的備忘錄作出回應,稱目前也不希望立即廢除在中國的治外法權,但如果中國政府就此接洽,美國政府會考慮現在就這樣做。[8]1942年8月27日,美國國務卿赫爾建議,如果放棄治外法權的談判開始,條約應包括下列條款:
- 廢除1901年《辛丑條約》和上海國際結算。
- 解決因停止北京外交使館區而引起的法律問題。
- 新的法律安排需要即將出台,以便在新政策下保留部分外國在華財產。
- 給予在美國的中國公民與在中國的美國公民類似的權利。
- 中美領事代表互惠原則。
- 在戰爭結束後6個月開始就全面的新貿易條約進行談判。
- 根據國際法準則解決在華美國人權利的一切爭端。
英國政府起初並不接受赫爾的提議,但美國政府開始向倫敦施壓,要求倫敦立即與重慶展開談判,美方開始擔心起等到戰爭結束後,中國公眾壓力會更大,會對美國和英國政府採取更強硬的立場。故1942年10月3日,美國政府根據赫爾8月27日的提議,向英國政府提交了一份美中條約草案。
1942年8月,蔣介石日本事務顧問王本深(音譯)與英國駐重慶大使館館員的一次談話,首次表明中國希望廢除治外法權。這位中國顧問表示,中國政府希望廢除上海的治外法權,並願意給予在上海的英國公司一些特殊地位。[9]
在美國的壓力之下,英國政府於1942年10月初同意與中國政府就廢除治外法權的問題進行談判,並於10月9日正式通知中國政府此方面的倡議。1942年10月28日,英國駐華大使薛穆正式談判《中英平等新約》。[10]:2
談判最終導致了1943年1月中國和英國及美國簽訂了兩個類似的條約,使其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
協議條款
該條約的措辭與赫爾在1942年8月27日提出的建議相似,它言簡意賅,以便在戰爭結束後能夠達成更詳細的協議。
- 第一條:規定本條約適用於大英帝國和中華民國的所有領土。
- 第二條:廢除所有英國政府在中國領土內對英國人民及公司之管轄權(即治外法權)。
- 第三條:廢除1901年9月7日的《辛丑條約》。並承諾今後協助恢復中國政府對北平使館區的控制(這一規定主要是象徵性的,因為當時北平處於日本占領之下),惟英方將可繼續使用北平駐華使館。
- 第四條:承諾終止英國在上海、廈門、天津和廣州(當時均處於日本占領下)四個租界之行政與管理。
- 第五條:確認英國人民及公司在華原有不動產之權利,不得取消作廢。
- 第六條:確認雙方人民於對方領土旅行居住及經商之權利。
- 第七條:規定雙方領事權限,及保障領事探視被捕之本國人民之權利。
- 第八條:規定新的商業條約談判應在戰爭結束後六個月內開始。
- 第九條:規定條約互換批准書之日生效。
紀念
擱置香港問題
顧維鈞曾爭取收回「九龍租借地」(即英屬香港的新界),但最終卻不了了之。蔣介石在此事的取態被早期文獻認為是「軟弱」,後來學者認為是務實。[12]
另見
參考文獻
- ^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2022-09-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15).
- ^ Strauss, Michael J, Territorial Leasing in Diplomacy and International Law, Leiden: Brill Nijhoff: 248
- ^ 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205, pp. 70-10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Shin Shun Liu, Extraterritoriality: Its Rise and Decline (1925) (PDF). [2019-11-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4-29).
- ^ Churchill statement in Parliament. [2019-1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23).
- ^ Memorandum by Chief of the Division of Far Eastern Affairs (Maxwell Hamilton), 27 March 1942,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2 China, pp. 271-274.
- ^ Aide-Memoire, 25 April 1942, ibid, pp. 276-277.
- ^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British Ambassador, 6 May 1942, ibid, pp. 277-278.
- ^ U.S. Ambassador in Lond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15 September 1942, ibid, p. 293.
- ^ 謝永光. 《香港戰後風雲錄》. 香港: 明報出版社. 1996.
- ^ 紀018平等新約紀念郵票.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 2016年1月13日 [2023年2月2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年3月20日).
- ^ 陳進金. 蔣介石對中英新約的態度(1942-1943) (PDF). 東華人文學報. 2005, (7): 143-148 [2021-01-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9-28).
外部連結
- Text of the treat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