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

法院法域和另一法域的冲突规范就某事项所采用准据法的规定相互指向后,最终采用法院法域实体法进行裁判的制度。

國際私法中,反致(法語:renvoi、英語:remission)或一級反致(法語:renvoi au premier degré)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係,法院法域和另一法域的衝突規範指引就某事項所採用準據法的規定相互指向後,最終採用法院法域的實體法(內國法)進行裁判的制度。該制度排除了其他法域法律的適用,使得本法域的實體法作為準據法得以應用。

起源

因1882年的法國福果案(Forgo's Case),反致在國際私法學界得到廣泛討論,並在國際私法立法中得到廣泛應用。福果生於1801年,是巴伐利亞的非婚生子,5歲移居法國,但在法國無法律意義上的住所,68歲時未留下遺囑便過世,無母親、妻子或子女。福果旁系親屬向法國法院提出繼承其法國銀行存款的請求。依據法國民法典,繼承適用於住所地法,即巴伐利亞繼承法,後者則規定繼承適用於住所地法,但巴伐利亞法律中不嚴格區分法律住所或實際住所。法國法院認為,根據巴伐利亞繼承法,福果的住所應在法國,故適用法國民法典規定,其他旁系親屬無繼承權,相關財產為絕產而收歸國有。

原因

部分國家或地區認為,衝突規範指引中「外國法」的概念,涵蓋其他法域的衝突規範指引;不同法域的衝突規範指引對於某事項所採用準據法的連接點規定也不同,這導致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出現了潛在的相互致送關係。

衍生

狹義上的反致僅有一級反致一種,但在廣義上,反致還包含間接反致、轉致、二重反致三種。

間接反致(英語:indirect transmission),即法院國的衝突規範指引就某事項所採用準據法指向第二國後,第二國的衝突規範指引就某事項所採用準據法指向第三國,第三國的衝突規範指引就某事項所採用準據法指向法院國,最終採用法院國實體法進行裁判的制度。

轉致(英語:transmission)或二級反致(法語:renovi au second degré),即法院國的衝突規範指引就某事項所採用準據法指向第二國後,第二國的衝突規範指引就某事項所採用準據法指向第三國,最終法院國採用第三國實體法進行裁判的制度。

二重反致(英語:double renovi)或完全反致(英語:total renovi),是英國法特有制度,即法院審理特定民事案件時,當依據英國衝突規範指引就某事項所採用準據法指向第二國後,法官應假設自身在第二國審判,根據第二國的衝突規範對反致的態度,最終決定所採用準據法的制度。

採用

法國英國美國德國日本奧地利波蘭匈牙利台灣等法域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反致;希臘巴西埃及伊拉克秘魯中國大陸加拿大魁北克省等法域拒絕接受反致,如中國大陸的衝突規範指引採用實體指引說,即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不採用其他法域的衝突規範指引,從而徹底排除反致的存在基礎。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一些公約接受反致或轉致,如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衝突公約英語Hague Marriage Convention》允許反致,1989年海牙《死者遺產法律繼承適用公約》接受轉致;但2000年海牙《成年人國際保護公約英語Hague Protection of Adults Convention》等排除了反致。

爭議

反對反致的人認為:採用該制度,有違本法域衝突規範指引的宗旨,有損本法域的立法權,導致相互指定法律的循環而難以確定準據法,司法實踐中也需要大量時間調查其他法域的法律。

贊同反致的人認為:採用該制度,無損於法域自身權利,法律選擇英語Choice of law會更靈活,擴大了本法域法律的適用,維護了其他法域制度完整性,讓各法域判決結果一致,判決會更合理。

參考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