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訴密西西比州案

布朗訴密西西比州案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是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的一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判決,該判例確立了一項原則:警察通過刑訊逼供所獲取的口供不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且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規定的正當程序條款[1][2]

布朗訴密西西比州案
判決:1936年2月17日
案件全名布朗訴密西西比州案
引註案號297 U.S. 278
法庭判決
通過警察暴力執法獲取的口供不能成為有效證據,且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規定的「正當程序條款」。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休斯
聯名:全體一致
適用法條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案件事實概要

1934年3月30日,一位白人農場主雷蒙德·斯圖亞特在密西西比州肯帕縣被謀殺。旋即當地警察就為此逮捕了三名亞瑟·艾林頓等三名黑人佃戶。在庭審中,控方最主要的證據就是三位被告對警察所作的口供。同時,控方也承認警方對被告實施了毆打等暴力行為後才獲取了上述口供:

"... 被告被脫光衣服,捆綁在椅子上,他們的背部被帶扣的皮帶抽裂。同時警官明確告知他們,直到他們認罪為止,鞭刑將不會停止。而且警察不僅要求他們自認犯罪,還要求在每一個細節問題上都供認不諱;就這樣,被告在反覆被鞭打中,供認了罪行,並在供認細節上都根據施刑者的要求作了調整和修改。當施刑者拿到了所期望的供述後,他們便離開了。但在離開前,警察警告嫌疑人說,一旦被告在任何時候改變他們的供述,施暴者將再次給予相同的處罰。"[1]

除了鞭刑之外,其中一名被告還曾被套頸吊在樹上。他們的供述在之後的一天的審判中被作為唯一的證據提交給法庭。三名被告被陪審團判定有罪並處絞刑。該有罪判決也被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支持,但首席法官維吉爾·阿里克斯·格里弗斯的反對意見中,他形容「這份判決讓我感覺不是一份現代文明的判決,而是來自中世紀的文書」[3][4]

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一致判決,推翻了對三位被告的有罪判決。判決認為:警察通過刑訊逼供所獲取的口供不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且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規定的正當程序條款

後續

在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之後,三位被告為免再次被判謀殺罪名,選擇了對誤殺罪進行不爭辯答辯英語Nolo contendere。最終三人分別被判了6個月到7年半的有期徒刑[5]

本案中擔任控方檢察官的約翰·斯特尼斯在之後擔任美國參議員長達42年,其中還有兩年擔任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他在密西西比州議員選舉中當選13次,從未敗選。

參見

腳註

  1. ^ 1.0 1.1 Brown v. Mississippi, 297 U.S. 278 (1936). Justia US Supreme Court Center. 1936-02-17 [2019-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6) (美國英語). 
  2. ^ OVERVIEW:Brown v. Mississippi. [2022-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3) (美國英語). 
  3. ^ Brown v. State. The Better Chancery Practice Blog.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2) (美國英語). 
  4. ^ Brown v. State, 158 So. 339, 173 Miss. 542 – CourtListener.com. CourtListener.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9) (美國英語). 
  5. ^ Neil R. McMillen. Dark Journey: Black Mississippians in the Age of Jim Cro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90. ISBN 9780252015687 (美國英語).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