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契(1570年—1630年),字禖生,號景元湖廣衡州府衡陽縣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年二十五舉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甲午科鄉試舉人,三十二登二十九年(1601年)辛丑科進士,考選為庶吉士,三十三年補授福建道監察御史[1]。毅然以彈擊自任,屢疏諭輔臣李廷機無所忌。時陝西稅璫梁永蠱害按臣徐懋恆,朝延置不問,宗契專疏請誅永以伸國法。又糾遼左稅監高淮擅預兵機,乞正其罪。語極剴切,直聲震都下。遣視漕運,剔宿弊,開泇河,京儲賴以不乏。奉詔按浙,聞父臥疾,予假遄歸。抵家而父適易簀,哀毀幾致傷明,淹里中數歲,有旨督學北直[2],以侍母辭不起。熹宗踐阼,刷卷南都,晉通政司右參議[3],蒿目時艱,抗章數上,大指謂「有君無臣,有臣無法,乞斬辱國喪師者以為戒」,當時韙之。升南京太常寺少卿[4],拜北通政司右通政[5],升太常寺正卿[6]。時逆璫魏忠賢擅政,望風蟻附者輒得美秩,會當南郊,璫乘輦輅,攝行祀事,宗契職典常伯,司樂圜丘,璫於廣眾中進揖之,意欲宗契附己也。宗契即三上疏乞終養,得請,有「某思親成疾,待痊起用」之旨。自是家居養母,絕口不談輦下事。時藩府額派衡陽膳田二千五百頃為采地,有司搜舊日雍王遺田得一千九百八十頃,不如額者五百二十頃,奉牒再派,衡民慮深剝膚。宗契具啟訴民疾苦,得省。又蘇祁陽排山馬遞協幫之困。崇禎三年(1630年)詔以兵部右侍郎起用,未聞命三日前卒。

評價

性最孝,通籍三十年,強半家食,皆因晨昏之戀故也。尤友於兄弟,束仆隸以法,極為嚴肅。

所著詩文《醒耳吹》共二十卷,門人太史徐開禧為之序行世,入祀鄉賢祠。衡陽縣有「文章司命坊」和「容臺正卿坊」,為曾任北直隸提學御史和太常寺正卿的陳宗契立[7]

家族

父陳廷策,贈通政。宗契為次子,齠齔能文,父嘗口占「嫩竹綠陰映地」,宗契應聲答曰:「新荷赤箭摩天」。

參考文獻

  1.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一十六》:萬曆三十三年十二月,准起復候補御史喬允升、周懋相、史弼、散館庶吉士宋燾、陳宗契、王基洪、馮奕垣各御史,允升、基洪俱江西道,懋相廣東道、弼廣西道、燾浙江道、宗契福建道、奕垣湖廣道。
  2.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七十二》:萬曆三十八年六月,復除原任御史陳宗契為浙江道御史。
  3. ^ 《大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五》:天啟元年正月,起升禮科右給事中杜士全為太僕寺添注少卿,浙江道御史陳宗契為南京通政使司右參議。
  4. ^ 《大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二十》:天啟二年三月,升南京通政使司右參議陳宗契為南京太常寺少卿。
  5. ^ 《大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九》:天啟二年十二月,升南京太常寺少卿陳宗契通政使司右通政添注。
  6. ^ 《大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四十三》:天啟四年六月庚子,陳宗契為太常寺卿,高推為少卿。
  7. ^ 《衡陽縣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