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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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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國營事業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於中華民國 臺灣地區,亦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圖像,請另參見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 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
公有領域
中華民國政府公有領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ROC24_SC3.jpg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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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本作品屬於上述條款,並在中國大陸 和該法律其他的可能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著作權過期的作品,參見{{PD-China}} 、{{PD-PRC}} 。
公有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有領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ROC24_SC3.jpg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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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縮圖 尺寸 使用者 備註
目前 2006年12月1日 (五) 02:36 612 × 1,200(116 KB) R.O.C == Summary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s promulgated by Republic of Chin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in August 1935 and retracted in February 1936. <br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八月教育部頒發的簡體字表,次年二�
檔案用途
全域檔案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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