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
鄉約,是中國古代及朝鮮半島朝鮮王朝時代民間行事原則,是為古代民間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是地方鄉廳提倡的道德標準。另解為鄉里中掌理公共事務的人[1]。
中國
《周禮》記有讀法之典。熙寧九年(1076年)藍田呂大忠、呂大防、呂大鈞、呂大臨四兄弟訂有《藍田呂氏鄉約》。[2]朱熹有《增損呂氏鄉約》,但未付實踐。鄉約多以族譜方式呈現,如湖北來鳳縣《來鳳卯峒向氏族譜》、四川省酉陽縣後溪鄉白氏《南陽族譜》。朱元璋恢復鄉飲酒禮,廣設申明亭、旌善亭,廢耆老改鄉老,頒聖諭六言,獨賴鄉約聖諭,朝夕宣揚,民兵不呼而自集,城守不戒而自嚴。正德十三年十月,王守仁著有《南贛鄉約》,凡一十六款,這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十家牌法,頒佈《十家牌法告諭父老子弟》。《南贛鄉約》十分有效,於是嘉靖年間,朝廷推廣王陽明之法,「嘉靖間,部檄天下,舉行鄉約,大抵增損王文成公之教。」羅一峯也曾立鄉約以整頓風俗。[3]呂坤則制定了《鄉甲約》。[4]清代鄉治是對《呂氏鄉約》的發揚,是一種官辦系統,由禮部管轄;不同於王守仁的《南贛鄉約》是民間自發系統。有專家以為如無滿清入關,「假以時日,整個鄉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礎,成為中國民治張本。」[5]清代鄉約則是以「各直省州縣向有保長、鄉約等名目,原為稽查保甲,承辦差徭而設。」[6]為目的,已脫離宋明「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的鄉約精神。
香港
「約」是明清時期流傳下來的一種鄉級地方管理制度,英國接管新界後沿用「約」作爲新界地方分區單位,不過此「約」與中國傳統鄉紳社會秩序中的「鄉約」相距甚遠,新界的「約」更多只是殖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單位,港島的「約」更僅僅是地區俗稱。
香港島
四環九約是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初期時,華人對香港島北岸的維多利亞城的行政區劃的俗稱。
四環大致包括西環、上環、中環及下環4個區域。而九約所指之地,其實並非一個固定的概念,而是經過多次修訂,有多個版本。九約更只是虛數,一度有多達十一個約。
新界
為方便香港殖民地政府對新界的管治,將新界劃區而治,早期分為八約。包括:九龍約(新九龍、荃灣、沙田、將軍澳等地)、沙頭角約(禾坑、蓮麻坑、鹿頸和谷埔等地)、元朗約(八鄉、錦田、十八鄉、屏山、青山、大欖涌和龍鼓灘等地)、雙魚約(林村、新田、龍躍頭、船灣、翕和、蔡坑、上水、粉嶺、侯約等地)、六約(即打鼓嶺區)、東海約(西貢、高塘和赤徑等地)、東島洞約(吉澳、東平洲、塔門、白潭洲和白蠟洲等地)以及西島洞約(龍鼓洲、赤鱲角、馬灣、青衣、大嶼山、坪洲、長洲等地)[7]。
1906年,原有的新界八約合併為北約(大帽山及九龍群山以北)和南約(新九龍、荃灣及離島),各由一位理民官管理。1947年,北約分拆為大埔區和元朗區;元朗區轄元朗和青山(今屯門),大埔區轄大埔、沙田、上粉沙打(今北區)和西貢。1956年,荃灣區從南約分拆出來。1963年,西貢區歸入南約。1969年,撤銷南約,改設西貢區及離島區。
朝鮮
朝鮮鄉約,大約與朱子學同時傳入,洪武三十一年朝鮮太祖於其家鄉-豐沛鄉訂定「鄉憲」四十一條,請孝寧大君增補後頒佈,是為韓國最早之鄉約。 朝鮮中宗統治時期,因大司憲趙光祖、大司成金隄提倡,鄉約是鄉村內非正式行事原則和朝鮮王朝地方行政的基礎。
地方上的兩班有很多在書院上向百姓講解鄉約,以助教化。
參見
外部連結
- 朱鴻林:〈明代中期地方社區治安重建理想之展現—山西河南地區所行鄉約之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朱鴻林:〈明代嘉靖年間的增城沙堤鄉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朱鴻林:〈從沙堤鄉約談明代鄉約研究問題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朱鴻林:〈二十世紀的明清鄉約研究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歷史人類學學刊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2:1 (2004),頁17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