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玉蓮臺童黨毆殺少年案

由Hihipk在話題新條目推薦討論上作出的最新留言:2 年前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香港專題 (獲評未評級未知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香港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香港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未評級未評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尚未接受評級。
 未知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 2007年,哪宗香港案件是一名少年與童黨在網吧發生爭執,導致少年在數天後被童黨報復圍毆致死?
    玉蓮臺童黨毆殺少年案條目由Hihipk討論 | 貢獻)提名,其作者為Hihipk討論 | 貢獻),屬於「crime」類型,提名於2022年7月27日 07:24 (UTC)。
    第2,civilian attack這詞語不只包含軍事襲擊平民的元素。以典範條目AKB48握手會傷人事件為例,該條目與本條目性質相似,也用Infobox civilian attack,我只參考其他相似的良好條目的格式來編寫本條目。另外已使用Infobox court case。
    第3,WP:可靠來源內的一次文獻裏指出「不能依靠一次文獻」、「一次文獻要是可信賴出版者釋出的」。我採用的是法庭官方的判決書,是可靠和能信賴的,況且我非僅僅使用一次文獻來支撐條目,亦有用不少新聞。但新聞報導其實也是依據法庭審訊內容報導而已,新聞有的內容判決書也會有,所以您便會覺得我僅使用一次文獻的內容。--Hihipk扮工泡茶2022年7月28日 (四) 14:04 (UTC)回覆
    (1) 依然未有解決,又比如「⋯⋯由於想壯大聲勢發動襲擊,遂要求跟隨的童黨找他們的朋友到場幫忙」一句,所引用的蘋果日報存檔來源完全沒有提及相關內容。(1) 是我唯一認為需投反對票的理由,因此事關係「可供查證」原則。(3)是因為新聞記事其實並無如此鉅細靡遺,你所書寫之語句大部分其實依靠判決書,又舉例如「李卓華[14]、崔卓軒[註 3][5]等3名涉案童黨成員轉為污點證人[15]」一句(為敘述而保留方括號):(a)[14]之太陽報完全沒有敘述他轉為污點證人;(b)[註 3]所述音譯已道明原創成分,請考慮轉為英文原文而後括弧添加音譯;(c)[15]來源其實完全沒有提及三人具體姓名,只提述有三人;(d)由此可合理推斷,實際姓名的來源參考其實是源自判決書,但此並未在句末列載。因此,本人希望主筆照此邏輯重新審視並列明來源,並在列明後重新檢視比例。—— (Dasze) 2022年7月28日 (四) 16:15 (UTC)回覆
    @だ*ぜ(:)回應:已將問題1提及及文中可能構成原創問題的句子刪掉。希望能解決到問題,謝謝。
    問題3,我說我是兩者都有參考,不是只完全使用判決書,所以其實沒構成條目只依靠一手文獻的問題。而且為何你會說到判決書是不能大部分依靠呢?判決書雖是一手文獻,但其實是符合WP:可靠來源內所指「維基百科使用一次文獻,僅當該文獻被可信賴的出版社發表過」,判決書是權威機構(法庭)發表,可信性最高且不會亂編、加鹽加醋的。案件是法庭判的,連判案書也不可參考得多?至於污點證人,我已加回兩人的英文譯音。
    列明來源方面,我均有列出我在該段用了什麼參考,只是我的習慣不會每句子後面都放來源而已。例如案發經過的第一段「黎建邦只好忍氣離開。」之前是用了參考1和5,而之後的內容都是參考5。--Hihipk扮工泡茶2022年7月29日 (五) 15:22 (UTC)回覆

- 非常遺憾,主筆未能理解(3)之問題牽扯可供查證原則,而該條目仍然存在(1)所提述之問題。條目已多數票通過評選,卻在可供查證原則上存在嚴重紕漏,而無人認真複查,此對中文維基百科的評審制度表達極度遺憾。—— (Dasze) 2022年8月5日 (五) 15:25 (UTC)回覆

既然條目有嚴重問題,我ping你你又不跟我爭辯?又不見其他編者反駁我?不要辯不贏就眾人皆醉我獨醒。你指出的所有問題均是圍繞着我參考判決書,那請問你有看認真過判決書嗎?我全部內容均參考新聞與判決書,沒創意自己編故事。「壯大聲勢發動襲擊」的用途是打算修飾他召來大量童黨幫忙襲擊,這點判決書第9段有說明(叫一大堆人幫忙當然壯大聲勢)。不過確實修飾是沒有必要的,所以已經刪除。其次,你說到參考判決書就是不可靠不能查證一樣,詳細解釋請再看多一次上面。你沒有認真看文獻就說不能查證,又本末倒置判決書與新聞的可靠性,我對你的思考方式也十分遺憾。--Hihipk扮工泡茶2022年8月6日 (六) 09:46 (UTC)回覆
返回 "玉蓮臺童黨毆殺少年案"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