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臺灣媒體亂象
臺灣媒體亂象曾獲提名優良條目評選,惟因其尚未符合標準而落選。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連結中可了解落選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之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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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條目的討論易發展成激烈的爭論。請在討論和編輯時保持冷靜,遵守禮儀,文明討論,尋求共識,不要人身攻擊。 |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初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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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刪除「聯合報誤導減刑相關新聞」乙段的說明
今天我刪除了一整段關於「聯合報誤導減刑政策」的記載,因為那一段斷章取義,主筆者偏頗的心態非常明顯。該段文字企圖以2007年4月25日一篇自由時報「減刑適用範圍不及於重大犯罪」的報導,證明同日聯合報一篇訪問反對者(多半是重大刑案被害者家屬)意見的報導是「誤導並過度延伸減刑適用範圍」,但是經查當日聯合報共有七篇減刑相關報導,每篇報導均有不同的採訪面向,其中關於政策說明的報導(同版面,標題:扁大減刑逾萬人 死刑變無期、無期變20年、有期徒刑減半 草案下周送立院 惡性重大除外),記者相當清楚地記載:「政次李進勇表示,減刑對象將排除重大危害治安及新興經濟犯罪等案件」、「依上述原則,這些人都是「剝奪他人性命」的罪犯,法務部表示可能被排除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五、六條的重大貪污犯罪,也在排除之列」,足見並無「誤導減刑適用於重大罪犯」的事實。由於新聞報導必須講求全面性,一個事件當然會有各種反應,因此同日聯合報除了訪問法務部、行政院外,減刑相關新聞還分別訪問了朝野立委(法律制定者)、資深法官(適用法律者)、員警(執法者)、反對意見(包括重大刑案被害人家屬)等,原文不應單取其中一篇即指摘為「過度延伸」。爰將前述偏頗內容刪除,並為免未來爭議,特提出說明如上。--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5月16日 (三) 12:56 (UTC)
關於條目架構的一點想法
這個條目在創立之初,即引起不小爭議,也隨着持續採用「事件」為主體的編寫方式,造成整個條目非常冗長,難以閱讀。當然,這種寫法也引發了究竟「維基百科是不是事件記錄簿」的爭議,花費了很多人力時間去蒐集各家媒體的爭議之舉,卻把條目弄成如今這個樣子,既非一個列表,又不是單純在描述一個事物或現象,講難聽一點,雖然資料很多但只是堆砌而已,連一個條目基本應有的水準都還欠缺。
雖然很忙,但我這兩天嘗試了做了一點改變,我希望這個條目可以有一個清楚的架構,各個媒體爭議是作為這個架構的實例與內容。
我想從幾個面向可以把整個現象作一個完整的描述,我把我想的架構寫在下面:
- 從媒體製作出一篇報導的流程來看,我們可以把各階段引發的爭議給分開:
- 從採訪爭議(前階段)、製作爭議(中階段)到報導爭議(產出階段)
- 每一個階段中都有媒體引發的爭議類型
- 例如在採訪爭議中 可以粗分為:
- 與採訪對象爭執、濫用採訪機會、不當發問、與同業爭執、記者人身安全
- 在報導爭議中,又可以隨着報導事件的類型,再粗分幾種:
- 例如災難報導爭議、人物報導爭議、刑事報導爭議、社會報導爭議等等
- 其中各種報導爭議還可以再往下細分,媒體在不同類型的報導事件容易犯下不同的錯
- 例如災難報導中媒體喜歡誇大災情、擅闖災區
- 例如人物報導中,特別喜歡報導哪幾類人物
- 其中各種報導爭議還可以再往下細分,媒體在不同類型的報導事件容易犯下不同的錯
- 例如災難報導爭議、人物報導爭議、刑事報導爭議、社會報導爭議等等
- 在製作過程中,例如演新聞、侵害私隱、查證疏漏、錯誤(技術上)等等
- 例如在採訪爭議中 可以粗分為:
- 每一個階段中都有媒體引發的爭議類型
- 從採訪爭議(前階段)、製作爭議(中階段)到報導爭議(產出階段)
在我看來,歸納同一事件類型,並且將之抽象化成為一個「現象」會有助於閱讀條目的人了解事情的全貌。
謹在此將淺見與大家分享,但是我也要特別說一下,年會的事情+公事,我已經快忙不完了。整理的工作要靠大家幫忙,拜託拜託,把這個條目好好整理一下吧!謝謝各位! --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5月16日 (三) 16:57 (UTC)
部分內容並不適合百科
維基百科雖然自由,但是它的自由是在百科的遊戲規則之下,不節符合百科的內容,並不適合存在百科之中。我把這則辭條移到新聞事件簿這個站中,並且把每個事件獨立成一篇文章,對這個主題和各事件有興趣歡迎到新聞事件簿繼續進行整理工作。也可以把每年的烏龍新聞,像年鑑方式一樣整理。--KJ(悄悄話) 2007年5月17日 (四) 14:10 (UTC)
- 贊同KJ的作法。臺灣媒體爭議被寫成這樣真的很不理想,應把紀錄新聞事件的內容從百科中移動到他應該去的地方。—Jasonzhuocn 2007年5月19日 (六) 05:25 (UTC)
西點軍校事件
5月30日, 聯合報「來台訪問 西點生爆性醜聞」報導,主要是因為某女大學生投訴遭西點軍生性侵,同日另一篇「軍校性醜聞案女大學生:陸官招待 每次都很亂」中即訪問律師蔡惠子,認為「實際情形兩位當事人最清楚。依D女的陳述,初看案情似乎構不成性侵」; 同日另一篇報導「陸官學生 否認設計女大學生 」,其中說明「莊否認「設計」或「媒介」女大學生與西點軍校生發生性關係,指稱女大學生以前曾向他透露「想認識外國籍男子」,因此才電邀她作陪。三人在PUB相談甚歡,由於莊先行離去,女大學生與西點軍校生發生什麼事,他並不知情」,此外記者還實際訪問兵工廠PUB,但「店家表示,因店內很多用英語交談的客人,他們沒有注意到。 」
社會案件本來就會隨着案情水落石出而有所變化,媒體在報導的當時,僅能憑藉手中所掌握到的資料。有時資料是爭議當事人一方所提供,很可能是有問題的,此時媒體要做到的是平衡報導,將雙方爭議的說法都予以刊出。至於當事人隱匿實情、造假資料、誤導記者,只要一個媒體沒有輕忽他的平衡責任,那就不應該為報導登載之後才發展出來的事實去負責。責任跟權力是相對的,記者就是記者,記者不是偵探,不是檢察官,不是法官,因為記者沒有權力或方法逼人吐實,也沒有辦法強制搜索、扣押證物。
受訪者跟記者講說她被性侵,記者可以報導說她是自動送上門的嗎?從這點來看,為了要將各種說法同時呈現(因為採訪了很多人),因此整個新聞做到全版,後來聯合報自己也有報導案件的後續發展,不過因為事實已經清晰了,沒再以全版報導,這樣豈可叫做「大街打人,小巷道歉」?--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5日 (二) 07:12 (UTC)
說真的,這件事件軍方也犯了很誇張的錯誤:處罰太重了(其實不處罰也很合理)。軍方在查出真相以後,應該收回處罰—至少收回大部分的處罰。61.216.1.64 2007年6月21日 (四) 15:26 (UTC)匿名者
為了給聯合報膠帶(交代),所以重懲上報人員。—Yyk 2007年6月22日 (五) 01:40 (UTC)
我贊成虎兒兄的說法。聯合報只是依照事件發展來報導,而且根據當天對這件新聞的報導只有一篇是報導女學生的指控,其他皆是報導分析該行為是否造成性侵或犯罪,最後也有追蹤報導。處罰的依據「涉及不當場所」和「在校外飲酒」[1] 也確實發生,所以校方並沒有錯。請注意這是軍校,而不是普通學校,本來規定就比較嚴格。我已移除有針對性的內容—Will74205 2007年8月7日 (二) 17:59 (UTC)
趙建銘信用卡事件
- 關於2007年4月,趙建銘信用卡事件,問題不止於銀行洩漏個人資料的問題,還有一個可能是更嚴重的問題在於……不是親屬可以辦信用卡的附卡給友人嗎?有沒有,有錢的凱子可以借我刷刷看無限卡的附卡呢?所謂的法律及道德良知能否凌駕於社會公理之上?還待時間的驗證。P1ayer 2007年6月14日 (四) 10:53 (UTC)
當時是沒有問題,後來才被禁止;禁止原因與趙建銘無關。61.216.1.64 2007年6月21日 (四) 15:27 (UTC)匿名者
有關條目移動
對於這個很多人編輯的條目(雖然我未編輯過),我認為移動需要先得到討論。首先,我認為「媒體爭議」較「媒體亂象」中立。而且,目前的消歧義式條目命名很有問題,做法就好像把臺灣經濟移動到經濟 (臺灣),更重要的是媒體亂象本身是紅字。因為,我認為原名「台灣媒體爭議」會較理想。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7日 (三) 04:34 (UTC)
- Kevin兄所言雖有理,不過臺灣媒體爭議名稱真的是自創[2](所有來源均為中文維基)。不管網絡搜尋引擎或臺灣一般用法(甚至媒體本身)﹔媒體亂象一詞總是臺灣慣用名稱[3],這慣用名稱例子,以前「抗日戰爭」或「南昌起義」就討論過,我只是比照。另外,我認為既然媒體當事者都多次自己用「媒體亂象」來自稱,那就應該不會有中立的問題。--winertai 2007年6月27日 (三) 04:59 (UTC)
- 如果是因為這樣就要改名稱,很多事件不能收入。以現在的收錄標準,就如同是以聖人的標準去檢查,未達聖人標準的就一律稱為「壞人」一般。要收錄一定要有明確的標準,並且一定要有具體的來源,而不能僅因引發爭議就收錄。--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27日 (三) 05:16 (UTC)
- 個人看法,條目名稱與訂立標準是兩碼子事情。比方,臺灣半官方NCC(國家通訊委員會)在開會時候,也承認「媒體亂象」此一現象或名詞,只不過提出了「媒體亂象的定義宜先明確界定」的看法。[4]我再三強調的是,比起臺灣普遍使用的「媒體亂象」一詞,該「臺灣媒體爭議」條目名實屬完全無根據的自創名稱。很不幸的,經過數個月後,現在大量引用該條目的個人部落格、網絡文章甚至媒體也都錯誤的使用這毫無來源、不正確且不受台灣民眾慣用的「臺灣媒體爭議」條目名稱。為了中文維基着想及避免以訛傳訛,首要之務就是要把這條目名稱改正。至於收錄標準,大家再研究無妨。畢竟,NCC無法界定的範圍,我們一時也難以圈限。比起內文篩選,正確條目名稱顯得重要許多。古話說,名不正言不順﹔正確條目名稱可是件大事情。再講白一點,我不相信「收錄一條看似不合乎百科全書條目」的這行為會對龐大臺灣媒體造成多大傷害(也不在乎),但是我相當在乎的是,這「臺灣媒體爭議」錯誤條目名稱所帶給中文維基的負面效應。--winertai 2007年6月27日 (三) 05:47 (UTC)
- 如果是因為這樣就要改名稱,很多事件不能收入。以現在的收錄標準,就如同是以聖人的標準去檢查,未達聖人標準的就一律稱為「壞人」一般。要收錄一定要有明確的標準,並且一定要有具體的來源,而不能僅因引發爭議就收錄。--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27日 (三) 05:16 (UTC)
誠如winertai所言,名不正言不順,我認為定義何謂「媒體亂象」是本件條目的首要工作,我反對以事件為主體的寫法,而希望本條目有完整而清楚的架構,如果沒有辦法整理出定義與架構,而只是一些事件紀錄的堆放處,那這並不是一個百科條目。維基百科不應該收錄連定義都沒有的事物。--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27日 (三) 07:58 (UTC)
同行評審存檔
條目內容全面詳細,可以說是新聞條目里的典範,也要大量資料來源,只欠缺圖片與行文整理,希望能有台灣的熱心人士整理。--出木杉〒 14:49 2007年3月28日 (UTC)
我覺得用字遣辭還需要再修改一下。否則這個條目的寫法,尤其是各段落標題,自己就很像台灣媒體。例如一些誇張用辭(如「互飆」和「爆紅」)、口語化、主觀的價值判斷(如「炒作」和「大幅小幅」)、還有以疑問句下標題的方法。也盡量不要引用不知名網友的意見。另外有一些段落對於事實沒什麼描述,反而幾乎一整段都是在引用他人評論。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此條目導論中的「一般認為……」與「部份認定該亂象的民眾認為:……」最好有來源。---以上都解決了(或是問題根本就已經消失)。—bstlee☻talk 2007年5月18日 (五) 14:48 (UTC)
- 我很不喜歡目前的條目,像是事件的羅列。雖有對爭議的分類(採訪爭議、照片或畫面使用爭議…),但仍嫌混亂。措詞還需更「溫和」。 —Sopher (talk) 2007年6月11日 (一) 04:58 (UTC)
刪除爭議來源是評論的全部內容
我認為報導和投書評論不能混為一談,因為投書評論本身就有針對性,不能當「媒體亂象」的證據。有的批評事件對一些人很重要,有些只是看看就好,而且讀者有權力選擇看或不看、相信或不相信評論的內容,所以我建議刪除所有「媒體亂象」的證據為評論的內容。—Will74205 2007年8月9日 (四) 23:58 (UTC)
- 確實如此。況且,既有所謂之媒體亂象,則勢必有一正常現象,才能有所謂亂。但是什麼是正常?文中全然未提及,甚至期望媒體應該有如調查局、法官一樣先調查清楚一切事情再報導,這真的是媒體該做的事?整篇文章之中所謂的資料來源,並未見到學術文章,只是一些網站、報紙的評論、想法,這些東西的說服力如何?它們的學術公信力如何?這些恐怕都是有待商榷的。 220.131.221.155 2007年9月10日 (一) 15:32 (UTC)
查證的程度
我想請教大家對於媒體查證義務的看法,因為目前條目內有「查證不力」一項,因此我們有必要界定一下「何謂查證不力」?一般而言,我們可以從幾個判斷標準,程度從嚴重到輕,來判斷「查證不力」:1.是否確實有人向媒體爆料,或是由媒體自己捏造;2.爆料的人是否有提出證據,或只是隨口說說;3.這些證據本身是否已經可信,或是一看就知道是假的;4.除了證據,媒體是否還有在作其他的查證,或是平衡報導;5.即使前面有做到,但還是與事實不符;6.即使經過法官調查,都不能確定事實真相為何。
查證不力是一個光譜性質的狀態,每個人對於這樣的光譜型態的認定都容易產生歧見。例如卡神之怒案,卡神生氣了,說她要告媒體,我們因此可以推論出是媒體查證不力嗎?這個官司打下去,媒體都不見得會輸,維基百科怎麼可以把這個列在「查證不力的媒體亂象」之中?我認為在這個光譜裏面,只有在前兩種狀況,以及第三種狀況後半之下(證據一看就知到是假的),才可以說媒體是「捏造」或「查證不力」,後面幾種說查證不力,對媒體而言確實太沉重,也不公平。新聞媒體機構的使命之一就是快速報導(另一使命是正確報導),因此憲法給了媒體機構一些「犯錯」的權利,只要有經過「合理的查證」,而不必進行到「毫無錯誤的查證」。請大家說說,你認為的查證不力,大概到哪裏?--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9月12日 (三) 09:17 (UTC) 02:42 (UTC)
收納標準與利益迴避
- 我對此條目編排並不認同,但是我要提醒虎兒,你的修改可能會違反維基利益迴避方針。[5]--winertai 2007年9月14日 (五) 02:38 (UTC)
- 若撇開此條目不合百科原則不講,光講「新聞查證」這方面,我認為2000年代之前以謹慎為主的聯合報,已經因為意識型態作祟缺乏這方面「勇氣」。以西點軍校醜聞事件為例,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已經認定聯合報「此則新聞頗富爭議性,亦有誇大渲染未符新聞編寫原則之處」並在備註欄引用他處文字指陳...「該報未盡查證之責」。簡單的再以此事件為主,我想聯合報沒有仔細詢問「加害人」或「學校」的過程就算沒有查證。[6]。--winertai 2007年9月14日 (五) 02:42 (UTC)
我並不是只針對與我所任職公司有涉的內容修改。另外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的公信力受到質疑,請見[7]。--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9月14日 (五) 02:49 (UTC)
- 編寫條目者只要有其引用來源,公信力與否應由讀者自行辨認(正如大紀元)﹔您或許只能加註說明。另外,我對「只針對與我所任職公司有涉的內容修改」這句話感到困惑。據我理解,利益迴避應該是「不針對與我所任職公司有涉的內容修改」--winertai 2007年9月14日 (五) 02:55 (UTC)
- 我想忝為提供一些具體建議,虎兒你在刪除時,或許可以以「是否事前向當事人查證」的範疇來作圭臬。例如:西點軍校事件,我就認為應該符合這標準。若可能,我還是想把這條目折衷的弄成列表型態,把一條條事件單獨出來。反正巴士阿叔都變成特色條目了,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動態這原則,大概失守了。--winertai 2007年9月14日 (五) 03:02 (UTC)
我還是反對這個條目以列表呈現,我希望它是敘述體+舉例。另外,我的編輯並不會因為我在何處任職有所偏向,不過,你的建議我會多留意,盡量不要去給人懷疑的空間,我不會再編輯任何與聯合報有關的部分,僅會修改其他媒體的部分,畢竟媒體是我的關懷。關於西點軍校一案,我已提出說明甚久,如您所說,從「是否向當事人查證」來看,確實不宜收入本條。--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9月14日 (五) 03:11 (UTC)
西點軍校案,聯合報在2007年5月30日第A3版(即主新聞刊出當天)已經刊載當事人說法,標題為「陸官學生 否認設計女大學生」,報導內容說明:「校方找來莊姓學生調查,莊否認「設計」或「媒介」女大學生與西點軍校生發生性關係,指稱女大學生以前曾向他透露「想認識外國籍男子」,因此才電邀她作陪。三人在PUB相談甚歡,由於莊先行離去,女大學生與西點軍校生發生什麼事,他並不知情」。並沒有條目中所稱「未向當事人查證,大幅報導這疑是性侵害事件」,而且我已在前面說過,報導內已經說明「依D女的陳述,初看案情似乎構不成性侵」。--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9月14日 (五) 03:39 (UTC)
此時台灣不少民營報於報導犯罪新聞時即有大打高空,於檢警提供資料之礎上恣意加油添醋,因而出現報導失真,當事人權益受損之情形。另報紙常於警方宣佈特定案件破案或結案前公佈嫌犯之實名,因而有某人原被警方認做嫌犯而後判定其無犯罪,然其名譽已嚴重受損之情形。此情形至1990年《聯合報》報導某嫌犯之實名,而後此人被警方認定無罪,然其譽已遭毀損,此報險遭其控告毀謗,幸於社會賢士調解下此人未控訴,報界則為其舉辦慰問茶會後方有所緩和(《台灣變色龍》有報導過)。然本條目內容過於着重解嚴後之台灣媒體亂象而忽略戒嚴時之亂象,深盼能者予以改善之。--RekishiEJ 2007年10月1日 (一) 06:41 (UTC)
這種司法動態報導本來就是依照當時警方認定的來報導,事後法院判無罪,並不會影響到「警方宣佈破案」之事實,誠不應期待媒體能進行較司法、警政機關更為詳盡之調查,縱使事後發現報導與真實有所差距,但只要由其他證據,例如警方破案時所發出的新聞稿,證明記者在報導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構成誹謗。--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10月1日 (一) 07:15 (UTC)
Theodoranian,余之意為警方宣佈破案或結案前新聞媒體逕自公佈嫌犯(非被列入通緝令者)之姓名,而後警方發現嫌犯之不在場證明合理,法醫之驗屍報告錯誤,並重定偵辦方向,發現另一人方為真正犯人,最後宣告破案,然原先被警方認定有犯罪事實之人已因其實名遭媒體報導而名譽受損,非如汝之言某人於遭起訴、逮捕後被法官認定無罪,然此人名譽已受損(如穆萬森之於八德鄉滅門血案)之情形。汝似未充分理解讀余之言。--RekishiEJ 2007年10月1日 (一) 12:15 (UTC)
被警方認定涉案者,也是被警方認定,縱使後來警方更改其認定,仍無解於警方在更改見解前,確曾一度認定該人涉案之事實。媒體係報導「警方懷疑」此一現象,並無違背事實,亦與日後法院如何認定無關。--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10月4日 (四) 07:15 (UTC)
再者,請問您究竟如何判斷媒體是「逕自公佈」而非係基於警方偵辦犯罪需求而予以配合?易言之,許多案件是警方自行散佈消息給媒體(例如為辦案需求),事情不是表面上「破案前的媒體報導都是媒體擅自猜測」那麼簡單。--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10月4日 (四) 07:21 (UTC)
Theodoranian,余對汝之言看法為:除非某人正為警方所通緝,新聞媒體皆不得於警方宣告破案或結案前將嫌犯之實名作完整報導,以將未審先判之負面影響最小化,同時兼顧民眾知的權利。RekishiEJ 2007年10月5日 (五) 10:48 (UTC)
關於引文
之前我於首段寫的「同時部份媒體之社會記者好打高空,常以檢警提供資料為礎恣意加油添醋,並因此招致當事人困擾。」實際上是有根據的(我是看退休記者趙慕嵩的blog[8]及《台灣變色龍》知道的,而造成當事人困擾則為瑠公圳分屍案),請Winertai不要刪除。--RekishiEJ 2007年10月28日 (日) 11:36 (UTC)
(:)回應,尚不論你給的網址我找不到相關內容,何況相當抱歉得﹔blog是不能成為引用來源的。--winertai 2007年10月28日 (日) 14:34 (UTC)
- RekishiEJ留了這段話:「Winertai,你只要看《台灣變色龍》當中瑠公圳分屍案那集結尾就知道我在講什麼了。緯來綜合臺現在有在重播,你有空去看就知道我在講啥了」,並再三刪除我的「請求來源」。請RekishiEJ提出前面要求的適用方針條文,如果沒有,為了免於編輯戰,請RekishiEj能前往閱讀Wikipedia:列明來源,並在列出正式文獻前,不要再刪除這請求來源的要求。--winertai 2007年11月12日 (一) 13:47 (UTC)
- RekishiEJ仍認為未具文字化的影劇內容可以當引用來源,並又刪除我來源請求。為了避免編輯戰,我不想三兩天再加此請求來源文字,不過我會一個禮拜來加一回,直到這段來源有其引用網址或文獻。為了避免我的主觀,也煩請RekishiEj去問問幾位熟捻維基事務的人,(推薦虎兒,書生等﹞你的引用是否有問題。最好來這邊贊聲一下,大家討論討論,避免這種事情再三發生。--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12日 (三) 06:28 (UTC)
維基百科綠化應屬台灣媒體亂象之一
我連續看了幾名政治人物的個人條目,發現只要是藍的一定有正面和負面評價,負面的介紹高於正面,而綠的政治人物包括被公認糟糕的杜正勝條目一面倒替他遮羞,連一點負面的聲音也沒有,還把他所做的不當言行推卸給媒體作亂,明明討論穿中,已經提出許多親綠媒體對杜正勝負面報導的證據連結,親綠編輯者又故意不採用,這樣假公濟私太明顯了吧!大家不要忘了,媒體泛指所有公共資訊,也包括網絡在內!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20.140.49.225(對話|貢獻)加入。
- 你可以去Wikipedia: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申訴。不過留言要簽名。
- 還有,維基百科不是媒體,是百科全書。—愛爾思先生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05:38 (UTC)
- 那些條目我看過的不多。不過維基百科不是媒體我不同意,畢竟只要是承載資訊的介質都可說是媒體。但一般人在講媒體時多半是指大眾或新聞媒體,這也是不爭的事實。--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07:26 (UTC)
維基對媒體的認知涵蓋:傳播媒體或稱「傳媒」、「媒體」或「媒介」,指傳播信息資訊的載體,即信息傳播過程中從傳播者到接受者之間攜帶和傳遞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質工具;包括電影、電視、廣播、印刷品(書刊、雜誌、報紙),而自從電腦的普及化,網上媒體在電腦網絡中亦成為一種新形式的傳播媒體。 網絡的確是媒體,散撥網絡謠言就是製造媒體亂象。 --snkcom (留言) 2008年1月3日 (四) 23:20 (UTC)
- 沒錯,捏造內容(如尾田榮一郎於三天前死去)到討論區中就算是好玩也是不行的,因為就算捏造者後來澄清仍會有一些網友相信。--RekishiEJ (留言) 2008年1月3日 (四) 14:30 (UTC)
在下反對,維基百科屬於公開、公共的地方,每個人皆可編輯
如同公視頻道
您說偏綠的人正負面問題,那請問中國國民黨條目與民主進步黨之間的差異呢?
這是角度問題,您是偏藍的,當然就會一昧的說綠不好,正如同在下對藍並不是那麼喜歡
但是請注意,台灣媒體亂象的重點應該不是藍綠吧?
小米飯 2008年7月25日 (五) 20:04 (UTC)
證據顯示把三隻小豬當成語絕對不是媒體誣賴教育部,而是深綠支持者狡辯反誣媒體
狡辯文:三隻小豬是成語?不要誣賴教育部!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thankfish/3/1278359077/20070123081846/ 其文重點在於:作者古嘉認為,凡列入成語典者,都有一個兒童版的介面,左邊寫着成語,右邊有很多小圖示,聯結進去,包含完整的典源、釋義、書證、用法說明、辨識......等。三隻小豬等附錄,很明顯沒有這些。
- 然而不知道古嘉是考證功夫沒做好還是故意裝不懂?就在被媒體報導的第一天,也就是教育部還來不及偷改網站之前,古嘉認知非成語的參考語料,確實和一般正規成語一樣,有一個兒童版的介面,左邊寫着成語,右邊有很多小圖示,聯結進去,包含完整的典源、釋義、書證、用法說明、辨識......等!
- 這是證據!
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367/2162914832_acc0d02849_o.jpg 所謂參考語料是被當作正規成語的規格編排的!如此一來,媒體有誣賴教育部嗎!?
- 何況,就算是現在的版本,我們仍然可以看到
http://dict.moe.gov.tw/chengyu/mandarin/fulu/subject/movie/movie.htm#mo2 「教育部-成語典-參考語料-電影及小說類-第12項」,清清楚楚寫着,「飛越杜鵑窩遂成為一句成語」的文字記載。既然飛越杜鵑窩白紙黑字被教育部明定是一句成語,為何和它分類並列的其它25項不是成語?難道「飛越杜鵑窩」獨立了?那些替教育部也好,替杜正勝也罷的狡辯者,你們究竟哪一點理論站得住腳?數學參考書的範例題就不是數學?國文參考書就不是國文?這種強詞奪理的邏輯,身為一個正常智商的人能接受嗎? 更要不得的是,這種詭辯式文章還被拿來當作糾正媒體錯誤的教材!如果維基不修正,那嚴重綠化的維基自己不是台灣媒體亂象的亂源是什麼?
音容宛在匾額是幕僚代筆?
教育部長杜正勝致贈喪家匾額「音容宛在」寫錯字事件(「宛」字誤植為「苑」)。然贈與喪家的匾額並非杜親筆所撰,臺灣民間每逢婚喪喜慶,常有人向官員民代索取匾額,頻率極繁且數量極多,自有幕僚代筆,部長不可能過目此等細節。 http://www.ttv.com.tw/095/02/0950218/09502184583705L.htm
- 這一段編輯也是涉嫌誤導大眾,由台視新聞報導,代筆的不過是警衛,達不到幕僚層級,為了省錢找人亂寫,對死者很不尊重。
報導罄竹難書是媒體亂象還是政客和其打手惱羞成怒對媒體發洩的亂象?
關於陳水扁總統和杜正勝部長得罄竹難書事件,被歸類為台灣媒體亂象,我感到很驚訝! 擁護者認為,媒體在錯別字方面會遭到批評的原因,主要是媒體對錯別字的態度「嚴以待人、寬以律己」,臺灣媒體可以針對政治人物之錯別字及錯用成語做出連續數天之批判報導,浪費重要新聞版面,但是卻不願意加強自身記者及編輯之中文能力及審稿資源。
這段陳述根本是本末倒置,顛倒是非! 如果台灣的政客對錯用成語的態度是"勇於認錯""坦承不妥",媒體焉有着力點可炒作?不就一天版面而已嗎?正是出了一群死不認錯的打手捍衛隊,費盡心機死爭活辯,引起多方討論,包括自由時報在內的媒體才會因此浪費新聞版面! 為了護航,包括與媒體對抗在內的媒體網站不斷挖墳刨骨,連健康雜誌表揚國民黨大老都搬出來了,不過他們舉出使用正面的案例,幾乎都是民間個體,這和由政府最高層說出來的影響力同份量嗎?
我們來看教育部成語典(2003年完成)提供的八條罄竹難書造句範例: http://dict.moe.gov.tw/chengyu/pho/fyu/fyu00250.htm 八條全部應用負面事蹟,沒正面範例,這已說明官方對此傾向為負。只因為過兩年後高高層鬧笑話,部長竟然推翻定調重新詮釋,向全國大眾宣稱是模稜兩可沒有是非的成語,和大多數的民眾唱反調,教育部公信力的損害,怎能一味怪罪媒體炒作?編輯者特別開了錯用成語的段落要求媒體先反省才有資格教別人,教育部長本身就是教育典範,官方表現比民營媒體更高素質是理所當然的標準,畢竟民間媒體不是教材!民眾有權利自由篩選媒體刊物,學童有選擇權嗎?受到維護的當事者剛好都是綠色的,未免太巧合了吧?維基百科是政客打手的遮羞布嗎?如果維基不修正,那嚴重綠化的維基自己不是台灣媒體亂象的亂源是什麼?
--snkcom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03:00 (UTC) 這位先生,此二列為台灣媒體亂象在於媒體有時過度宣染事態之嚴重性,或無中立的報導,無論政治人物對錯與否,皆應以中立的角度描述,人民自有判斷。且本篇主題為台灣媒體亂象,因此只描述「媒體」之部分。118.168.78.159(留言) 2012年7月7日 (六) 08:35 (UTC)
資料來源是怎麼了?
為什麼感覺好像有代碼打錯了?Talk to ► Kevin 2008年1月8日 (二) 08:44 (UTC)
爛質新聞、缺乏國際觀
請參考這篇文章。一圖勝千言。--Chochopk (留言) 2008年2月25日 (一) 18:57 (UTC)
- 不是新聞缺乏國際觀,缺乏國際觀的是臺灣人,我認識的臺灣人就全部都不在乎外國發生的事所以他們也不在乎國際新聞,新聞電臺為了要有人看所以都報些像有人發酒瘋那樣無聊的臺灣人會愛看的劇情跟鄉土劇沒兩樣的新聞。223.136.223.241(留言) 2015年8月15日 (六) 14:08 (UTC)
關於「造謠媒體」
- 由於當晚的電視新聞裏,多台的電視畫面只看到民眾持石塊或飲料灌或汽油彈攻擊警方。警方則以噴水柱或以警棍狠狠的打下去還擊。但並未見到任何《台視新聞》與《自由時報》所言的催淚彈,且《台視新聞》與《自由時報》在無法提出任何相關畫面或照片的前提下,初步可認定為畫蛇添足的造謠新聞了。(真相只有一個,請拿得出警方扔催淚彈的照片或影片,再來辯駁吧。)
- -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8日 (六) 04:41 (UTC)
- 對不起,維基的方針是可供查證,請你提出可靠的消息來源指控新聞造謠。不然,我豈不是也可指控其他媒體蓄意忽視催淚彈新聞?—Burningtyger 燒老虎(對話) 2008年11月8日 (六) 14:02 (UTC)
- 麻煩您先看清楚《台視新聞》與《自由時報》的報導內容。只有文字敘述而無任何警方扔催淚彈的照片或影片,催淚彈是一項很嚴重的指控。而且,最初指控《自由時報》造謠的是陳揮文,而我已舉出我看到的出處了。您如果要指控其他媒體蓄意忽視催淚彈新聞?煩請提出你的消息來源以供我查證。媒體造假的歷史,美國也有過,以911為例,就曾有媒體使用過度修飾的照片來造假。況且請勿忘了《自由時報》當初的「南線工作」的北一女門口前交錢的不實報導。至今未見過《自由時報》公開為此造假的新聞,公開道歉過?且「南線工作」已被陳水扁公開否認了。(如果您有看到那一天的報紙有道歉過,請提供日期供我查證,我真的會到圖書館找報紙的微縮影片查看的)……-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8日 (六) 16:04 (UTC)
- 已向《自由時報》的該新聞的討論區反應,若提不出照片,請更正新聞內容。至於《台視新聞》的討論區掛點中,目前難已反應。-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8日 (六) 16:23 (UTC)
- 對不起,我並不想討論有沒有造假,談美國媒體也無意義,以無資料來源的指控來證明您的立場更無意義。維基的方針是可查證的資料來源,請提供可查證的來源指控造假,如其他出版報章的報導。您所謂「我在電視上看到某人指出」並不是可靠的資料來源。—Burningtyger 燒老虎(對話) 2008年11月8日 (六) 17:41 (UTC)
- 言論自由,並不包含造謠。可供查證也不能因為你沒看到該電視節目,就變成了不是可靠的資料來源?(911造假照片只記得是一張把煙霧修圖放大過的照片,該記者好像因此丟了工作,由於該造假事件曝光後,我沒有立即記下相關新聞的網址,故現在難以找到出處供您查證。)任何的媒體都應該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不論是廣撥電台、電視、報紙、雜誌,人事時地物,是記錄新聞的基礎。現《台視新聞》與《自由時報》出現不可查證的「催淚彈」,試問若非「造謠媒體」,還有什麼更好更中立的段落名稱嗎?再討論下去似乎沒有意義了,若拿得出照片再說吧。-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9日 (日) 04:12 (UTC)
- 我只針對維基方針來討論。造謠也是很嚴重的指控!
- 1.「我曾在電視上看到某人指出」並不是可查證的資料來源。
- 2.電視名嘴的發言並不是可靠的資料來源。請提出可靠出版物的資料來源。
- 3.請問當事人(警察局)有無對此催淚彈指控表示反駁?如果連當事人反駁的新聞都沒有查到,請勿只憑個人憶測寫條目
- —Burningtyger 燒老虎(對話) 2008年11月9日 (日) 15:48 (UTC)
沒圖沒真象,說再多也是假的。媒體說拿火箭筒也可以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9.117.163.173(對話|貢獻)於2008年11月10日 (一) 13:11加入。
- 已經由台北市警局網站發函洽詢,內容如下:
台視新聞 深夜第三波驅離 警民火爆對峙 鎮暴警放"催淚彈" 強行逮現行犯 飆車族鳴笛聚集 趁亂鼓譟 http://www.ttv.com.tw/097/11/0971107/097110749166012.htm 自由時報 夜戰圓山 警噴水放"催淚彈"驅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7/today-fo4.htm 如果沒有扔催淚彈 請你們盡快發函要求台視新聞與自由時報更正 極需可供查證的書面資料佐證 我在維基百科與人辯解這個 http://zh.wikipedia.org/wiki/Talk:%E8%87%BA%E7%81%A3%E5%AA%92%E9%AB%94%E4%BA%82%E8%B1%A1#.E9.97.9C.E6.96.BC.E3.80.8C.E9.80.A0.E8.AC.A0.E5.AA.92.E9.AB.94.E3.80.8D
- 警政信箱案件編號 20081110006
- 目前有一說,《自由時報》在次日有以小版面更正「民眾誤為催淚彈」[9],但目前無法查證是否屬實?誰手邊有那11月7~8日兩天的自由時報的?煩請先代為查證。-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10日 (一) 07:41 (UTC)
- 感謝您對此部份查證的努力。我以 Google 查自由時報網站,並未見此更正啟事。也感謝您主動的向警政署去函求證,不過,請謹記維基方針的「非原創研究」,「文章中引用的一手資料及任何歸納、分析、闡釋及評斷資料的二手資料均應被第三方機構發表過(也就是說,不能是自行發表),並可以讓讀者通過維基百科以外的網頁或者在公共圖書館裏面找得到。為使讀者能找到資料來源並確證維基百科恰當地引用了材料,可以證實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說,如果您得到警政署的回函,必須要能將其發表在公共媒體上後才能被維基引用,謝謝。—Burningtyger 燒老虎(對話) 2008年11月10日 (一) 14:15 (UTC)
關於「煽動仇恨」
- 逆轉本部執行長、閃靈樂團主唱FREDDY表示:
- 選那兩張照片純粹是因為「看起來比較生動」,他根本不認識照片裏的人。
- 廣告費用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自由時報同意寬限一段時間。
- 以下這些算是善良的無辜百姓嗎?
- 維安暴力對人民? 「非警察動手」
- 原條文內該段落的描述字句,若您有認為不妥之處,煩請自行修飾。但《自由時報》刻意煽動仇恨的意圖極為明顯。如果你我隨意拿幾張來路不明的照片,到自由時報要求賒帳先刊登廣告的話,您想自由時報會讓您刊登嗎?
- 對事不對人。此廣告實屬不實的指控,言其「煽動仇恨」,並不為過。
- -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19日 (三) 03:39 (UTC)
- 請提供指責自由時報「煽動仇恨」的資料來源。維基的重點不是「我認不認為」,而是有無可查證的資料來源。請提供新聞資料是誰指責自由時報「煽動仇恨」,而不是憑自己的主觀判斷。
- 原廣告連結:「馬英九,你是台灣人的國仇家恨」,原廣告的內容,可以透過你提供的新聞得到雙方的表訴,不過重點從來就不是自由時報,請勿以個人主觀寫「煽動仇恨」。
- —Burningtyger 燒老虎(對話) 2008年11月19日 (三) 05:24 (UTC)
請勿隨意回退
- 有寫日期與電視台名稱,與指控的具體內容。您要查證的話,請自行跟該電視台連絡,調出該新聞影片。-P1ayer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17:08 (UTC)
有些引用好像被河蟹了...
註釋「東森新聞台記者於2006年7月29日、7月30日於台灣大學體育館展開的第八次開拓動漫祭(Fancy Frontier 8;簡稱FF8)同人誌展售會中,以偷拍的方式拍攝各攤位作者的畫作,並以不實的報導指稱FF8內藏色情,引起作者反感2006/07/30 東森新聞台:動漫祭場內畫冊 「春色」無限,YouTobe存檔」 的Youtube存檔被一句「This video has been removed due to terms of use violation.」簡單給敷衍打發掉了,這種情形該怎麼辦?雖然在本案例應該仍有辦法調出來源(直接跟新聞台要?),但以後在Wikipedia遇到這情形應該把失效的Youtube連結給刪掉嗎?(但日期、新聞標題仍保留)
或許以後在Wikipedia加引用來源時,影片最好不要放在Youtube。這真的是我看過最會搞河蟹的影片網站,也不給反駁空間,...真是好樣的。 --Kuanyui (留言) 2010年8月29日 (日) 13:19 (UTC)
關於「未審先判」段落
- 如果您有內容可寫的話,再放。不然請勿放此空段落。再者,媒體專家?誰啊?悠關公眾利益之可受公評之事,本來就可受媒體評論,但有沒有罪是法院定讞後才算,因此未審先判的主觀問題揮之不去。就算是偵查不公開,也不是叫媒體閉嘴不可評論。且毀謗屬告訴乃論,若當事人真有覺得「未審先判」的話,應自行提告。-P1ayer (留言) 2010年11月9日 (二) 04:59 (UTC)
關於自由時報投書造假與假照片事件
自由時報類似舉動的次數實在不少,但洋洋灑灑偌大篇文章裏,這麼知名的負面案例怎麼提都不提?某些維基台灣的編者群政治立場鮮明,我想網民們大致都瞭解,但如此露骨也夠噁心的。維基中文版有關台灣的一些條目公信度讓人不敢領教。
建議重寫條目
條目本身漏了某些臺灣媒亂,如醫療新聞報導準確性低[10],以及瑠公圳分屍案發生後臺灣民營報刊亂象(捕風捉影、未審先判),還有林曉芳遭綁架案及劉邦友血案部份媒體報導上的問題,以及自我審查的問題(如新聞頻道因害怕被NCC罰錢因而播Holocaust相關影片時將屍體抹霧),另外條目也沒有談到2006年後衛星廣播電視公會成立後由於該公會積極推動會員新聞自律,因此後來新聞台亂象有所緩和[11]。這些都很重要,但若要加上這些敘述就會使條目過於冗長,建議刪除掉重要性較低的事例(比照香港傳媒爭議)並參考各家探討臺灣媒體亂象的書籍文章與舊報紙補入相關學術探討及白曉燕命案前臺灣媒亂事例(如臺灣媒體對江南案三名受刑人陳啟禮、吳敦、汪希苓假釋出獄的報導即被新聞評議會認定會對社會價值有負面影響)。--RekishiEJ(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2:44 (UTC)
首段(即導言)內容不準確且內容僅及於解嚴後的新興商業媒體
如題,媒體亂象不限於新興商業性媒體,且各種面向的不實報導應可更加條縷細分,併陳於導言。亟需改寫或補充。--Towatw(留言) 2014年1月9日 (四) 18:18 (UTC)
被傀儡帳號大刪掉的內容就這樣算了嗎?
- 在2014年3月19日 (三) 06:57被魁儡帳號 User:Jessechi 所大刪內容。
- 原本應該直接回退的。
- 但是之後卻還有人改寫過。
- 請問有人要挽救的嗎?
- 發現內容大量刪除是從2014年2月23日 (日) 08:39 Jessechi 。-P1ayer(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10:05 (UTC)
關於臺灣媒體亂象
- 目前發現魁儡帳號User:Jessechi曾在2014年3月19日 (三) 06:57大刪過條目內容。但是由於之後還有其他人編輯過。所以無法直接回退其破壞。這種該怎麼辦?-P1ayer(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09:50 (UTC)
- 2014年2月23日 (日) 08:39 Jessechi (討論 | 貢獻) . . (48,936 個位元組) (-42,398)
- 2014年2月23日 (日) 08:02 Jessechi (討論 | 貢獻) . . (91,334 個位元組) (+153)
- 它從2014年2月23日就開始大砍了?難怪我今天看到條目內容變得好少。-P1ayer(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10:01 (UTC)
- 比較結果,是否該把內容先倒回到於 2013年12月6日 (五) 01:04 的修訂 (User:Aronlee90)所編輯過的版本?-P1ayer(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10:20 (UTC)
- 我先幫忙回到2013年12月5日的內容,只補上被完全刪掉的部份,中間被修改過的就保持不變。需要其他編輯投入,逐行修改,這會是大工程。--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17:30 (UTC)
現在還整天嚷嚷臺灣媒體亂象的臺灣人可能是患有躁鬱症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臺灣媒體亂象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news.chinatimes.co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127200703/http://news.chinatimes.co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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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臺灣媒體亂象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56611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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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記 - 向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61011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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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記 - 向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period=482&bulletinid=22220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928001055/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period=482&bulletinid=22220
- 向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period=545&bulletinid=63449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106212857/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period=545&bulletinid=6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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