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簡稱普考,是中華民國政府機關,為了選拔公務人員,而由考選部在每年所舉辦的初任性質的國家考試。規範該考試運作的法律,是《公務人員考試法》。普考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1]

規定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委任第三職等任用。限制轉調1年(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從民國103年起,限制轉調由原本的1年改成3年[2]

薪俸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薪新臺幣38,890元[3]

參閱

參考文獻

  1. ^ 許南雄. 《人事行政學—兼論現行考銓制度》. 臺北市: 商鼎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2016: 頁144. ISBN 9789861441528 (中文). 
  2. ^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央社.2014-02-20
  3. ^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PDF). [2014-02-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3-3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