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 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經學部驗看考試列最優等,賞給法政科進士[2]。
- 大理院推事,北平地方法院院長,開灤煤礦法律顧問、孫傳芳遇刺案律師。
- 直隸高等審判廳民二庭審判長推事、嘉定地方審判廳審判廳長、天津地方審判廳廳長。
- 山西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監督推事[3]。
- 天津市第二、三、四界政協委員[4]。
著作
- 《民法要論》,孫觀圻著,天津孫觀圻律師事務所,天津華新印刷局,1933年4月版。
- 《今日生齋甲集》
- 《關於李秀成自傳原稿的真偽問題》,《歷史研究》1957年第4期,18頁
- 《論國際上之仲裁裁判》,《外交報》,1910年8月29日,第286期
- 《論國籍之效果》,《外交報》,1909年,第297號。
- 《論最惠國條款》,《外交報》,第292期
- 《民事訴訟條例對於民事訴訟律草案改正之要點》,《法律評論》,第253期,1928年
註釋
- ^ 《政府公報》民國6年6月15日,第513號第14頁
- ^ 『孫觀圻,年38歲,江蘇人。習法政科,本屆考試列最優等,擬請旨賞給法政科進士。「溥偉等為請分別給予遊學畢業生出身以示獎勵事摺」,宣統三年九月初六日。』《歷史檔案》1997年第4期
- ^ 《政府公報》民國9年6月27日,第1569號第4頁
- ^ 天津市地方誌編修委員會編著.《天津通志 政協民主黨派志》.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