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行為
人群聚集场合下,不受当时社会规范约束的众人行为
集群行為(英文:collective behavior),指的是:多個物種個體在不可預料、相對自發、無組織以及不穩定的狀態下,對某一事物對其造成的共同影響或者刺激產生反應做出的事象行為。[1]
定義
集群行為的思想最早來源於自然界,主要指一些能力不高的個體在某種形式的配合下,表現出超過個體能力而得以「倍增」的生物現象,如自然界的鳥群、魚群、蟻群和蜂群等,它能幫助生物躲避天敵、增加尋覓到食物的可能性等。近年來,生物、物理、社會學、計算機和控制領域的學者對自然界的集群行為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並積極從各自領域去探索集群行為產生的原因。
從系統觀點來看,集群行為具有適應性、魯棒性、分散性和自組織性,可以從簡單的局部規則湧現出協調的全局行為。
根據 Neil Smelser(1962)的說法,集體行為的現象意味着一種無法由同質靜態的再均衡機制及時化解的一種結構張力。當快速、大規模社會轉型的時代,新興的集體行為就具有雙重意含:一方面反應了在製造社會凝聚力時產生的無能為力;一方面反應了社會企圖透過共同信念的發展來因應危機情境,而也在新的共享信念的這種團體凝聚力,提共了一種新的基本條件。Neil Smelser把集體現象化約為個體行為的總和。[來源請求]
參考資料
- ^ Popenoe, David; 李, 強. 词汇表. Sociology(社会学). 2007--10-01: 694–714. ISBN 978-7-300-08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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