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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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條約 (6)== 移動自Wikipedia:條目質量提升計劃/票選主題
支持
- 220.201.17.18 17:52 2004年11月17日 (UTC)
- 用心閣 06:06 2004年10月14日 (UTC)
- ZZZ...很睏 (對話、留言按這裏) ZZZ...很睏
- Frostlee 08:14 2005年1月9日 (UTC)
- Formulax 01:32 2005年1月22日 (UTC)
- Hello World! --Hello World! 07:47 2005年1月26日 (UTC)
- Refrain 12:40 2005年2月7日 (UTC)
評論
- 中俄又在劃界了,中國近代屈辱的歷史應該整理出來,告誡我們和後人。忘記過去就是背叛。俄國是侵佔中國領土最多的國家,這一點更應當告誡我們和後人。用心閣
- 全部劃完了,已經是去年的事了--zhouxiao 22:02 2005年3月1日 (UTC)
- 歷史課本新的綱要出來,這部分幾乎全刪光了,紀錄應該要被留存。
- 中國的近代史,尤其與沙俄及蘇共的關係,就快被淹沒在歷史洪流了。--Hello World! 07:47 2005年1月26日 (UTC)
- 但我擔心這個東西會做成一個更適合維基資源的條約文章列表……--Refrain 12:43 2005年2月7日 (UTC)
- 西方(或現代國際關係中)沒否真的有」不平等條約」這概念 ?若然你被武力打敗,又想簽和平條約,城下之盟必然要受點」屈辱」,全世界所有的和約都是這樣的。 」不平等條約」背後的意義會不會是」我拒絕接愛的前朝條約」?弄不好,」不平等條約」這題目本身可能會奱成中國中心。 Peterpan
- 有興趣的話,你可以對比一下「不平等合同」、「霸王條款」等等——雖然措辭上可能有所差異,但對其的具體界定絕對不是中國的產物--zhouxiao 22:02 2005年3月1日 (UTC)
關於質量提升計劃
我想質量提升的不僅僅是這一個條目,還應包括所有的不平等條約條目。從不平等條約來看,都有背景,簽訂的時間,地點,人物,條約的主要內容,影響幾部分。
目前該條目以中國的不平等條約為主,如Peterpan所說,是否能夠找到其他國家的不平等條約?是否所有的停戰條約都是不平等的?
希望大家進行討論。 --用心閣 03:36 2005年2月18日 (UTC)
- 問題在於不平等條約是不是只是中國的說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51 2005年2月18日 (UTC)
- 僅論「說法」有可能只有中國、朝鮮等國家有「不平等條約」的說法。--Refrain 03:58 2005年2月18日 (UTC)
- 我找來一個說法:「只有戰勝國強制戰敗國簽訂的索賠割地的和約帶有不平等性。」,出處就是下面的網頁。
- 所以可否這樣說,一般而言,合同(契約、合約)應該是以當事人自主意思為前提,戰爭和約的不平等性,在於戰敗方受到戰勝方武力的強制,往往是在違背自己利益、卻又不得不然的狀況之下所簽訂的合約,這與目前條目中的定義範圍是大致相同的。事實上,有過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大概可以理解,即便在雙方都有締約自由的前提下,定約時也會有一方強勢一方弱勢,但這並無礙於一個合約的效力,畢竟契約自由,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所謂不平等條約的狀況卻非如此,其中一方的締約意志受到限制,只能任人予取予求,這是戰爭和約的普遍特徵(除非雙方是打個平手、或是戰勝者特別仁慈),也因此不平等條約並不是只有中國才有的說法。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不平等條約是在帝國主義時代末期,民族國家對於以武力掠奪其他國家尚未進行反省的產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高額賠償導致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許多國家對此進行反思,如同近代中國史上的割地賠鉅款的不平等條約已幾乎沒有,也因此我認為對於不平等條約的定義應該要加上時間的向度,那是在過去特定時空中出現的東西,不然整個條目會因涵蓋過廣,而失去焦點。--虎兒 10:39 2005年2月18日 (UTC)
從網上找到一些相關資料,國際法二十世紀初早有強加條約 (Imposed treaties)一稱,多指西方文明加於世界其他地方(例如美國加於印地安人,英法加於殖民地)的條約。部份背景是認為其中一方的締約國未能真正了解條約,或其意志未被表達。這概念當中很大原因可能是出於文化上的差異。至於不平等條約 (Unequal treaties)好像是二次大戰後才出現的稱謂。。維也納恊議有明文規定」以武力強加的條約」可以是無效的;但」維持和平而使用正義的武力」例外。何謂謂正義武力?這於是變成了道德判斷的問題,以此看來,」不平等條約」的判決從法理上是無可避免帶有主觀判斷的。個人認為」不平等條約」這概念有很多文化、歷史等原因背景,分折頗為複雜,希望有認識國際法的專業人士可以作整理。
日本、泰國都有與西方簽訂後來被稱作」不平等條約」的各式條約。當中日本主要是在明治維新以前」黑船時期」簽訂的通商條約;但日本明治維新以後快速堀起,很快便獲得修約。泰國亦有與英、美、法等十二國簽訂被認作不平等的通商條約,給予治外法權、免關稅等權利(見http://www.geocities.com/pbanomyong/roles.html),後來亦獲得癈止。
又:http://sociologyesoscience.com/peoplingearth/ 內有西方對十九世紀東西接觸的看法。從他們眼中可見」不平等條約」的出現不只是中國歷史教科書中所見的」割地賠款」,而有很大部份是出於東西接觸時雙方文化的落差。
--User:Peterpan 15:22 11月月30日
本條目的提升是否能夠跳出中國中心的視角,更多地在世界範圍內找到一些事實。--用心閣 02:40 2005年2月21日 (UTC)
假如從定義來看的話,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被看作是不平等條約。德國作為戰敗國損失了許多土地,一些一開始說要通過全民表決來決定其最後屬於的地區後來基本上都沒有通過全民表決的方式來決定,被迫負很高的戰爭賠償,萊茵河以西的地區被法軍進駐(主權被侵犯)等等。
事實上,不但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從定義上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條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巴黎條約等)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的確在當時或後來在歷史學中被看作是不平等的或至少是非常苛刻的,但在西方的歷史或法學概念中從來沒有出現過不平等條約這個概念。從這一點上來看,不平等條約這個概念的確是一個東亞國家特有的概念,其出處可能的確是由於西方和東方的文化,尤其是法學文化之間的差異所造成的。
從西方的觀念來看,一個條約不論它是否平等,它是由兩個有效的法人之間簽署的,兩個法人在簽署條約時可以自己理智地考慮他們可以在條約中簽訂什麼樣的條件。至於這些條件是否平等在法律面前是無關緊要的(這一點不完全正確,在西方的法學中有時一個條約可以被看成無效,但這個討論太複雜了,我在這裏暫時只提及這一點,從一定的觀點上來看,這樣的無效條約都可以被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最主要的是,一個條約有法律效應。
西方的法學中雖然沒有不平等條約這個概念,但後來的法學家們也注意到有些條約的後果(比如凡爾賽條約的後果),這些研究後來對國際法的發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必須注意的還有,在所有這些「不平等條約」被簽署的時候世界上基本上還沒有國際法這個概念,這個概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漸漸形成的。
一個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在簽署無條件投降書後與戰勝國並沒有簽署任何和平條約,從國際法的角度上來看德國與美英法俄一直到1991年始終處於戰爭狀態。德國與盟國之間的和平條約是在1991年兩德統一的過程中簽署的(所謂的4+2條約)。其原因是此前雙方無法簽署任何不侵犯德國主權的條約。
我個人認為在寫不平等條約這個概念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些歷史上和法學以及文化上的發展。--Wing 07:39 2005年2月24日 (UTC)
這裏有一篇關於不平等條約的縱述論文。作者是法學慱士,於牛津任教。論文曾在海牙戰爭法庭被引用。 Peterpan 16:45 2005年2月25日 (UTC)
- 看完了這書,寫了一些關於強加條約的內容。 根據這本書所說,」不平等條約」是由中國國民黨最先提出,之後中共亦使用同一名詞。外國多數仍然稱這類條約為」強加條約」。 Peterpan 05:12 2005年3月1日 (UTC)
我覺得有關外國不平等條約的部分應該刪除或修改,因為不平等條約是含有價值判斷的概念,如果非該國的人士,其實很難判斷是否平等。在外人看起來不平等,可是說不訂對當事者來說不這麼認為。既然不平等條約是中文的概念,不並然要硬要拓展的所有的國家。---Pinc 12:45 2005年2月26日 (UTC)
好東西啊好東西
今天剛撈上來的,為不平等條約的編寫應該能起到不小的幫助。[1]--Refrain 09:59 2005年2月18日 (UTC)
關於反傾銷法
看到User:Jackyhawk將反傾銷法列為不平等條約,請問各位反傾銷法也是不平等條約的一種嗎?--Refrain 05:08 2005年2月25日 (UTC)
- 沒錯
- 反傾銷法應該是國內法吧(或者是某幾個國家先達成協議,比如歐盟),
- 不平等條約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
- 兩者完全是不同層面的--zhouxiao 14:44 2005年2月28日 (UTC)
個人覺得不應該把「不平等條約」寫成「中國的不平等條約」
更何況,現在更像「中國近代的不平等條約」--zhouxiao 14:53 2005年2月28日 (UTC)
不好意思,沒注意別人的討論,就當我沒說吧……--zhouxiao 14:53 2005年2月28日 (UTC)
閒聊兩句,日文版ja:不平等條約,上半都是一般性的概論,但下半竟也是只有中國的不平等條約。究竟何解?--Hello World! 14:58 2005年2月28日 (UTC)
- 上面也有具體條約麼,沒人整理出來而已
- 其實,明治維新之前日本被迫簽訂的很多條約都屬於不平等條約(至少不少中國人是這麼看的)--zhouxiao 22:09 2005年3月1日 (UTC)
似乎中共從未把美日安保條約定性為不平等條約吧
實際上,這裏多多少少有種不成文的看法,就是——只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締結的條約才能算不平等條約(發達國家之間的屬於帝國主義的內部矛盾,當然,這並非我的觀點)。不過,總的來說,把這幾條定性為「中共認定」是不確切也不合理的。--zhouxiao 06:30 2005年3月1日 (UTC)
- 見People's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Law, J.Cohen & H. Chiu, 1974 。這可不是胡吹。中共官方喉舌或外交部的確曾以」不平等條約」稱呼該等條約。 當然,中共的邏輯是否」不確切也不合理」是另一回事。
又:美日安保原條約在 1960年簽署時日本國內亦曾經有很大的反對聲音。若果翻看條約原文不難理解會有人認為這是」帝國主義光天化日之下強加於日本人民的不平等條約」。不過日本讓美國佔用幾個基地換來免費防務加幾十年的經濟起飛,日本發財之後,條約曾獲得多次修訂變得對日本較為有利。日本不愧為忍者原產國,真的是好漢不吃眼前虧... Peterpan 00:15 2005年3月2日 (UTC)
- 我知你是說「中共」從未把美日安保條約定性為不平等條約。所以才要澄清,根據J.Cohen & H. Chiu論文,的而且確」中共」曾稱美日安保條約為」不平等條約」。
- 又,是引用了你的原話開了一個小小玩笑,沒有其他意思,希望不要介意。」中共」對」不平等條約」的定義經常改變,列出的幾個例子本是想讓人看見這古怪的現象。事實上,這些都是別國的內政,」中共」怎樣定性是沒有甚麼大不了的。 Peterpan 02:25 2005年3月2日 (UTC)
- 不是我說,假如某個大陸人寫了一篇論文,聲稱「美國XXXX」,你覺得可以去摘錄下來確切表達美國人的思想嗎?
- 西方研究中國近代史的人的確不少,但非常不幸,本人可是領教過了——正如國內一些學者評論的,他們根本就看不到第一手資料,很多完全是道聽途說
- 至於People's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Law, J.Cohen & H. Chiu,非常抱歉,本人找不到,無法進行評論——即使找到,要完全進行系統性地查證也超出個人能力範圍
- 當然,我也不是要給中共開脫,我承認中共在於某些條約上的定性的確是含糊不清的,甚至是有變化,
- 但這絕對不包含美日安保條約
- 美日安保條約是二戰後美日簽訂的,當時由於多方面關係,中共和日本處於完全敵對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你覺得中共有這麼好心(或者這麼傻)去袒護日本麼?
- 美日安保條約(特別是初期)對日本絕對是不平等條約,但這點,決不是中共定性出來的——正好像,不可能由美國定性出來一樣
- 不過,我這裏是指官方,私下的意見當然不在其列--zhouxiao 03:24 2005年3月2日 (UTC)
- 這書在圖書館找找可能有,不過我沒有勁去為這問題真的下這種功夫。據我的推想,中共可能是在六十年代條約簽訂的時候在國際上表達過一些意見,認為條約屬不平等。以當時的情勢看,很可能是作為對日本民間左派的言論上支持(日本國內反對安保最大聲的是左派的社會黨,而社會黨與中共頗為友好)。但此等言論這是否就是中共對條約的」定性」就很難說。所以原文中亦只是說」曾稱」。 Peterpan 03:53 2005年3月2日 (UTC)
- 在六十年代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就沒法在國際上發表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新進入聯合國1971年
- 而這之前,沒必要和其他國家提及日本的問題
- 至於日本國內的話,
- 社會黨是不太可能的:中共之所以能夠宣佈過去某些條約是「不平等條約」,前提是消除了國外勢力對中國的控制;而日本,還是處於美軍控制,他們怎麼敢冒天下之大不晦和中共達成這種聲明呢;何況,中美關係發展其實早於中日關係,中共不可能在這個時候去惹惱美國(宣佈美日安保條約是「不平等條約」那不等於在激怒美國麼)
- 日本赤軍倒有點可能,雖然因為政治原因現在中共很少提到,但當時中共和日本赤軍關係非常好。但問題是——這種事美國人怎麼可能知道,連中國人到沒這類資料(甚至於,絕大多數人都不知道日本赤軍)
- 當然,大陸媒體上可能出現過認定美日安保條約屬於「不平等條約」言論,但這也不能說就是中共「曾稱」了
- 實際上,這裏最重要的並不是中共的態度,而是日本的態度
- 如果日本認為美日安保條約屬於「不平等條約」,那麼中共的態度如何無關緊要,寫出來沒有意義;如果日本認為美日安保條約不屬於「不平等條約」,那麼說中共認為美日安保條約屬於「不平等條約」,就等於是指責中共在干涉他國的內政,這是一種很嚴重的外交指控。--zhouxiao 04:35 2005年3月2日 (UTC)
- 從日本右翼石原慎太郎發表的講話上看,日本並沒有明確的認定美日安保條約的平等性,但石原本人認為該條約是強加的,對日本的發展沒有好處。--Refrain 04:54 2005年3月2日 (UTC)
人民日報關於對日美安全條約的敘述
以下摘自人民日報1957年5月26日文章<評日本的政局>(學術討論合理引用)
新出任日本首相的石桥湛山,过去曾遭到美国占领当局的“整肃”,后来在 鸠山内阁中担任通商产业相时,也不满美国对日本的控制,尤其不满美国对贸易 的禁运限制。在今年11月,他曾经反对美国限制日本棉织品输入美国市场的计 划。石桥上台前后,在他声明要保持同美国的友好关系的同时,也主张修改“日 美安全保障条约”,以“调整日美关系”,并表示要同中苏发展贸易关系。由此 可见,从吉田内阁的倒台,鸠山内阁的危机到石桥内阁的成立,标志着倾向“独 立自主”的势力在日本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已经逐步加强起来。这表现在日本外交 上就是从向美国一边倒的政策转而同苏联恢复邦交,从1951年同美国签订安 全保障条约进而到现在的要求修改这个不平等条约。这个变化对日本政局的发展 无疑具有深刻的影响。在这次日本内阁的改组中,吉田派在美国的支持下,曾力 图分裂保守党和重组亲美政府,但是这不但遭到各方的反对,而且也没有取得日 本大财阀的积极支持,终于不得不宣告失败。
--肉絲跑蛋 (留言) 02:47 2005年3月3日 (UTC)
- 原句「這表現在日本外交上就是從向美國一邊倒的政策轉而同蘇聯恢復邦交,從1951年同美國簽訂安全保障條約進而到現在的要求修改這個不平等條約」
- 對於這句話,「要求修改」的主語顯然是「日本」啊,認為這個屬於「不平等條約」的當然是日本,和「中國」有什麼關係。
- 這就和我前面談到的「石原慎太郎」的問題一樣--zhouxiao 18:03 2005年3月5日 (UTC)
- 若果找找周恩來的外交文選應該有更多資料。周恩來經常接見日本友人,發表了很多談話,要發表意見並不是沒有場合。又:第一份日美安保應該是1951年10月跟三藩市條約同時簽署,內容除了美國永遠使用基地外,包括有對美國人的治外法權, 美軍有權應日本政府要求干涉日本內亂,條約亦無訂明美軍有義務保障日本安全。因此日本國內有很大的反對聲音,認為條約是強加的。 Peterpan 03:13 2005年3月3日 (UTC)
以下是周恩來1963年10月9日同日本前首相石橋湛山的談話,還是說的三藩市定立的條約,以《以積累漸進的方式推進中日邦交》為題收入《周恩來外交文選》
345頁 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0年5月 ISBN 7-5073-0046-3
……日本是战败国,旧金山会议是在美国控制下召开的,日本不能不同美、英和其他国家一起签订“和约”,但这是不平等的, 特别是美国要控制日本,日本是完全被动的,……
因為三藩市和約涉及台灣的歸屬問題,中國共產黨方面對此非常重視。另,這是石橋第二此訪華,他當時是執政的自民黨議員。同書上記載了日本社會黨1957年派出正式代表團訪問過中國。周恩來也同他們談過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日本的「民間」交往一直相當多。又另,日本赤軍1969年才成立,其主要重點是支持國際革命(具體就是支持巴勒斯坦反對以色列),據說主要由阿拉法特的巴解組織資助。--肉絲跑蛋 (留言) 18:32 2005年3月3日 (UTC)
- 打了一半死機了,真是鬱悶,簡要回復一下吧
- 1、不平等條件下簽訂的條約不等於「不平等條約」。實際上,也沒哪個條約是在完全平等條件下簽訂的
- 閣下真是神邏輯,按照您上述的說法套用到任何條約身上,則可獲得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任何不平等條約的結論。36.234.90.44(留言) 2016年11月7日 (一) 11:29 (UTC)
- 2、周恩來這段話,基本上屬於外交辭令,沒什麼具體含義。就算對比一下本條目好了,難道說本條目對「不平等條約」的定義就是「不平等條件下簽訂的條約」?其實這些都是外交上敷衍的話而已。
- 3、條約在不同時期要不同對待。很多條約經過修訂後和原來差別很大,不能籠統地只說XXX條約
- 4、定性某條約為「不平等條約」一般只是某國希望廢除的藉口而已。這和不平等合同不一樣,因為沒有國家以上級別權限的仲裁機構
- 此外關於日本赤軍
- 1、我說的「日本赤軍」是指日本的赤軍相關組織及其前身,並非是指「日本赤軍」這一國際恐怖組織
- 2、鑑於日本赤軍屬於國際恐怖組織,因此中共一直堅持和它撇清關係,也因此,本人手上資料有限,對其相關組織的具體稱呼並不是很清楚,如有錯誤還請見諒
- 3、1969年中日邦交正常化進程已經開始啟動了,中共也沒必要和日本赤軍發展關係
- 4、「日本赤軍」的確在以色列搞了一系列恐怖活動(最大的一次好像是炸了飛機場),但不能認為他是為了支持巴勒斯坦
- 5、正如「日本赤軍」首腦(忘了他的名字了)說的,他們是為了引發全世界革命進而影響日本--zhouxiao 18:57 2005年3月5日 (UTC)
關於架構
現在前面的幾部分:概念,概況,近代外交,強加條約好像缺乏條理性,究竟強加條約是不是不平等條約呢?如果是,就放在概念里闡述,其他可以歸併到歷史中,形成概念,概況,歷史三部分。
後面的中國不平等條約是否可以移動到單獨的條目?
--用心閣 05:58 2005年3月4日 (UTC)
有兩段話給拿出來,先放到這裏
有兩段話給拿出來,先放到這裏,以後看如何放入--用心閣 08:52 2005年3月4日 (UTC)
一個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在簽署無條件投降書後與戰勝國並沒有簽署任何和平條約,從國際法的角度上來看德國與美英法俄一直到1991年始終處於戰爭狀態。德國與盟國之間的和平條約是在1991年兩德統一的過程中簽署的(所謂的4+2條約)。其原因是此前雙方無法簽署任何不侵犯德國主權的條約。
近代外交 作為可能是歐洲歷史上最強大的帝國之一的拿破崙帝國在1814年1月以拿破崙的下台宣告失敗。反法同盟在維也納召開了關於維護各國君主利益,確立各國都能接受的歐洲統治秩序的會議——維也納會議。
雖然維也納會議的性質普遍遭人非議,但這次的會議卻在無意中改變了國與國之間結絕爭端的手段:即從以往的「拳頭決定一切」轉而成為以召開雙邊或多邊會議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主要手段。參與維也納會議的各國也通過一系列的協定,確立了外交的基本「遊戲規則」為近代外交的發展方向奠定了一個明晰的基礎。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時期外交關係中的「平等」並沒有一個絕對的概念,各國雖然標榜「在平等的基礎上解決問題」,但反法同盟中少數幾個國家肆意決定歐洲的命運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這種強勢觀念並沒有立即消除,反而成為在聯合國成立以來強國與弱國之間簽訂不平等協定的「標準遊戲原則」。
能否認為強加條約和不平等條約是一回事呢
能否認為強加條約和不平等條約是一回事呢? 如果這樣,東西方認識上的差異一節就顯得很奇怪。--用心閣 15:57 2005年3月4日 (UTC)
- 這是法學的問題。根據Stuart Malawer的書,有部分學者認為兩者其實是一樣:不平等條約是中國國民黨提出,西方一向稱之為強加條約。
- 他本人則認為不平等條約比強加條約有更廣泛的意義,但定義較為不清晰。據他的分析,不平等條曾被用來指以下六種情況的等條:
-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一種情況
-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 當中第一、二項並不牽涉武力,亦較少出現。而只要有使用武力,第三至六項都可能足以成立。
- 至於強加條約,據他的定義是:當一個國家向另一國家使用非法,亦即侵略性,的武力而達至的條約。他對強加條約定義,跟維也納五十二條基本一致,但不包括使用經濟壓力。 在他的定義下,強加條約應該是不平等條約的一種。
- (注意他是從法律角度分析這問題,他的書亦是國際法庭使用的參考之一。故此每一種定義的要求都是相當嚴格的。) Peterpan 16:54 2005年3月4日 (UTC)
- 如果不能一致,這裏的描述太混雜了,能否在文章中混為一談,但在結尾處點處你說的這幾個區別?--用心閣 16:58 2005年3月4日 (UTC)
- 再簡單點說,不平等有兩個層面的定義:
- 手段上不平等:使用了武力威脅。這定義下不平等是等於強加
- 本質上的不平等:包括手段上不平等的條約。可能是在沒有使用過武力之下達成
- 但現在文內是混淆了兩個定義。 Peterpan 19:16 2005年3月4日 (UTC)
整理了一下內容
本來的寫法太過混雜,現在對不平等條約的定義作了較為精確及合理的闡述,並把」強加條約」分離成另一條目。 Peterpan 01:14 2005年3月5日 (UTC)
關於「概念的提出」
- 有一點我一直忘了說,根據大陸方面的資料,提及「不平等條約」的最早時期其實是在十月革命時期
- 十月革命結束後,蘇俄認定之前沙俄政府和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大多數條約為「不平等條約」而加以廢除,其中有兩種情況,1、對蘇俄不利的條約(比如同盟國的一系列條約),2、對蘇俄有利的條約(比如和中國的一系列條約)
- 而第二種,實際上對漢語「不平等條約」這一名詞的產生有決定性意義(雖然我不知道俄語是怎麼說的)
- 實際上,也正是蘇俄廢除對華「不平等條約」這一舉措直接導致了孫中山新三民主義的產生(因為孫中山之前雖然作了多方面努力,但從沒有任何資本主義國家願意廢除在華特權,更不要說支持中國建立資本主義制度了)
- 因此,說是國民黨1920年提出是肯定錯誤的--zhouxiao 08:55 2005年3月10日 (UTC)
- 當然,在實際執行上,蘇俄主要只廢除了在華特權,對於之前割讓的中國領土並沒有歸還(至少沒有全部歸還),這一點有多方面原因,也難以盡述--zhouxiao 08:59 2005年3月10日 (UTC)
- 「1920年 4月8日 全國報界聯合會致函蘇俄人民和蘇維埃政府,對蘇維埃政府於本月4日宣佈廢止中俄不平等條約及將俄帝政府以掠奪手段向中國取得的各項權利一律無償交還中國一事表示熱烈歡迎。」
- 引用自[3]--zhouxiao 10:52 2005年3月10日 (UTC)
- 當然,正如我前面說的,實際履行情況並不是太樂觀
- 可以試着在google上搜索「蘇俄 廢除不平等條約」,除了正面評價以外還有不少負面評價--zhouxiao 10:55 2005年3月10日 (UTC)
- 以下這一段更明確了[4]
- 1919.7.25.蘇俄發表《對中國人民及中國南北政府的宣言》,史稱蘇俄第一
- 次對華宣言。宣佈:放棄沙皇政府與中國所定的一切不平等條約。廢除沙俄與中
- 國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所締結的不利於中國的秘密條約。放棄沙俄在中國東北
- 等地用侵略手段取得的土地。放棄沙俄在中國的租借和領事裁判權。放棄庚子賠
- 款的俄國部分,和在中東鐵路方面的一切特權等。最後建議雙方派出代表,正式
- 談判以建立友好關係等。
- 至此外蒙要求內附。1919.8.14.外蒙代表會見中國駐庫倫大員陳毅,表示願
- 意取消自治。十月北洋政府由徐樹錚去庫倫。10.20.在庫倫慶祝取消自治晚會。
- 11.17.外蒙正式向北洋政府宣佈取消自治。前《中俄蒙叄方條約》無效,外蒙與
- 俄簽訂的商務條約無效。然北洋政府實際上仍管不了他們。孫中山更是鞭長莫及。
- 但是北洋政府不但不接收蘇俄宣言中,宣佈歸還的領土與利益,反而攻擊列
- 寧「別有用心」。「理由」就是自古以來只有爭權奪利的,哪有到手的利益反而
- 無償地放棄了的。北洋政府還對人民隱瞞了事實真相。直至第二年即1920.4.蘇俄
- 第一次對華宣言才由《東方雜誌》發表。1920.4.8.全國報界聯合會等團體,歡迎
- 蘇俄對華宣言,全國學生聯合會等主張與蘇俄恢復邦交。中國人民無比歡喜,歡
- 迎蘇聯這一宣言。北洋政府居然大為惱怒,竟要查處。4.29.電令各省查禁歡迎蘇
- 俄對華宣言。 --zhouxiao 11:18 2005年3月10日 (UTC)
- 當然,因為是以BBS形式發佈的,準確性可能有待商榷--zhouxiao 11:15 2005年3月10日 (UTC)
- 很有可能是蘇俄最先提出。現在的寫法是根據西方的硏究,可能當時只看到中國的文檔而未有參看俄國的。如果有人懂得俄文去看看當年的文稿應該會更清楚。 Peterpan 18:07 2005年3月11日 (UTC)
- 不知道是中國翻譯出來的,還是俄國的詞彙,或是蘇俄提出來的——只能期望達人出現了^_^
優良條目候選
- 以下內容從Wikipedia:優良條目評選搬至
不平等條約(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分類 -- 沙田友 11:16 2006年8月30日 (UTC)
- 投票期:2006年8月30日 (日) 11:16 (UTC) 至 2006年9月6日 (日) 11:16 (UTC)
優良條目候選(第二次)
- 以下內容從Wikipedia:優良條目評選搬至
不平等條約(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分類:社會科學-政治--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11:35 2006年11月12日 (UTC)
- 投票期:2006年11月12日 (日) 11:35 (UTC) 至 2012年11月19日 (日) 11:35 (UTC)
內容擴充
圖片的比例太少了,要一直到"中國的不平等條約"才有零星的圖片,看起來敢覺很吃力。
優良條目重審
- 以下內容由Wikipedia:優良條目重審移至
不平等條約(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社會科學 - 政治,提名人:Simon951434(留言) 2012年12月14日 (五) 12:40 (UTC)
- 投票期:2012年12月14日 (五) 12:40 (UTC) 至 2012年12月21日 (五) 12:40 (UTC)
- (+)支持:提名人票。缺少內文腳註。對不平等條約的詮釋太少。太偏重中國對於條約的看法,缺少其他國家的觀點。--Simon951434(留言) 2012年12月14日 (五) 12:40 (UTC)
- (+)支持:同上。--Alvin Le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話不投機半句多2012年12月14日 (五) 13:27 (UTC) - (+)支持:同上。--耶葉爺♥VC XC 2012年12月14日 (五) 20:27 (UTC)
- (+)支持:同上。--Alexchris(留言) 2012年12月16日 (日) 05:01 (UTC)
- (+)支持:只有幾條參考。--Fxqf·留言簿 2012年12月20日 (四) 03:31 (UTC)
- (+)支持:同提名人意見。--如沐西風(留言) 2012年12月20日 (四) 03:34 (UTC)
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哪些不平等條約?
條目內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在其臨時憲法《共同綱領》中宣佈審查並廢除自清末民初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 但沒有具體指出廢除了哪些不平等條約或收回了哪些權力。請補充。 Happyseeu(留言) 2013年9月10日 (二) 02:02 (UTC)
- 根本不需要補充,因為理論上1949之後由中共所廢除的"對中國一方不利條約"理論上並不存在,關於"對中國一方不利條約"的廢除,必須注意一件事情,那就是條約是否廢除,並不是中國單方面就能任意決定並自行宣佈的,只能經由兩種方式,一是中國與另一國同時同意廢除舊條約改訂新條約,二是中國與條約的另一方進入敵對戰爭狀態,兩國之間任何條約協定都自動廢止,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廢除"對中國一方不利條約"的方法,所以中共所宣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在其臨時憲法《共同綱領》中宣佈審查並廢除自清末民初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此一行為,根本就毫無法律效力可言,二次大戰結束之後,所有"對中國一方不利條約",如果簽約的另一方是同盟國的條約,國民黨政權在二戰當中就已經與同盟國另訂平等新約,而屬於軸心國的條約則在中國對軸心國宣戰後也自動廢除了,所以1945年二戰結束之後,中國就已經完全脫離了"對中國一方不利條約"的束縛,根本不用中共在1949年脫褲子放屁的另外宣稱廢除了什麼空氣條約,而這也就是說,中共在廢除"對中國一方不利條約"這件事上面一點功勞都沒有。36.235.162.233(留言) 2016年10月6日 (四) 16:42 (UTC)
英國廢除南京條約把香港島歸還民國了?還是葡萄牙歸還澳門了?香港島和九龍是永割和澳門是永租。難道不是不平等條約的結果?—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Woshinifade(對話|貢獻)於2020年3月10日 (二) 14:27 (UTC)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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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條約」是否中立的,可以使用的用語?
「不平等條約」是否中立的,可以使用的用語?它是國際社會上有共識認同的一個描述方式;還是主觀的,主要因為政治宣傳,想突顯己方是弱勢才被使用?——愚蠢的人類 2019年9月23日 (一) 01:21 (UTC)
- 國際普遍認為是不平等條約一定可以用,其他視情況而定,能否舉一下例子?--【和平至上】💬📝 2019年9月23日 (一) 11:47 (UTC)
- 根據現有資料,所謂的「不平等條約」不是國際法詞語,而是由孫中山等人在1920年代發明的。敝人認為它應該是屬於閣下所說的「主觀的,主要因為政治宣傳,想突顯己方是弱勢」。--Matt Smith(留言) 2019年9月23日 (一) 13:47 (UTC)
- 那「偽滿洲國」不也是類似問題?如果只就來源而帶出的引述,應該引述出這是來源所說的,而非詞是否中立,況且本站點的中立並非常識的中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9月24日 (二) 00:29 (UTC)
- 不平等條約不應當作為主要屬性來描述。例如首句定義「某某條約是某某年某某與某某關於某事物締結的條約」是好的,而「某某條約是某某年某某與某某關於某事物締結的不平等條約」是不好的。而偽滿洲國則是最基本的事實問題:那個實體的名字就是滿洲國/滿洲帝國,偽是他稱,而且是一部分人的他稱,因此不應當用偽滿洲國作為條目名稱以及正文中的名稱。如果用「偽滿洲國」當條目名稱,英文是不是也要改成Fake Manchukuo啊。讓wikidata怎麼辦?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9月24日 (二) 02:16 (UTC)
- 發問時,我在考慮的是抵制美貨運動裏面的《中美會訂限制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打算用於描述某某事件的起因時使用。——愚蠢的人類 2019年9月25日 (三) 08:28 (UTC)
- 當然,其實把字句改為『被稱為「不平等條約」的……』應該可解決問題。——愚蠢的人類 2019年9月25日 (三) 09:04 (UTC)
- 「被稱為」也可能引發歧見,例如究竟是被哪些人稱為呢?「被稱為」彷彿是在暗示大家都這麼稱為。--Matt Smith(留言) 2019年9月25日 (三) 09:08 (UTC)
- 「被稱為」說法比較曖昧,不適合用在維基百科條目。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9月26日 (四) 01:42 (UTC)
- 「被稱為」也可能引發歧見,例如究竟是被哪些人稱為呢?「被稱為」彷彿是在暗示大家都這麼稱為。--Matt Smith(留言) 2019年9月25日 (三) 09:08 (UTC)
- 當然,其實把字句改為『被稱為「不平等條約」的……』應該可解決問題。——愚蠢的人類 2019年9月25日 (三) 09:0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