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语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སྲིད་གཞུ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的省级地方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སྲིད་གཞུང་།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主要领导
主席嘎玛泽登
常务副主席
2
陈永奇 任维
副主席
9
甲热·洛桑丹增 罗梅 张洪波 郎福宽 韦秀长 徐志涛旦巴 次仁平措 张利
秘书长李宏军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组织上级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省级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正省级
授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下级机构
办公厅1
组成部门24
直属机构9
部门管理机构6
联络方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际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康昂东路1号
邮政编码850000
电话号码+86 (0)891 6318240
对外官网www.xizang.gov.cn

沿革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选举阿沛·阿旺晋美为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0.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9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组成部门

(交通运输厅挂公路局牌子;农业农村厅挂乡村产业发展局牌子;商务厅挂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边界事务协调办公室牌子。)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国防动员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直属事业单位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归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管理;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西藏自治区编译局牌子。)

部门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

历任领导

参考文献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 
  2. ^ 西藏自治区编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拉萨. [2019-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4) (中文(中国大陆)).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