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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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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由政府单位(包括州、县、市和市政府机构)创建,其权力源自
加利福利亚州 的法律,并且是根据
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6250等) 。这是一项公共记录,它不是由州法律允许主张版权的机构创建,因此在美国属于
公有领域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及其法规不允许任何机构为公共记录主张版权,除非得到法律授权。允许以下机构主张版权,并且在没有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假定这些机构的任何作品在美国以外拥有版权:
圣克拉拉县诉CFAC 认为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从该州获得权力的政府实体不能强制执行,在没有其他州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受《公共记录法》约束的任何记录的版权。即使有版权声明,只要将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机构之一(上面列出的机构除外)指明为版权所有者,这也适用。
注意: 被视为公共记录但并非由州或市政府机构创作的作品可能由其作者拥有版权;美国宪法 的至上条款 防止州法律凌驾于联邦法律授予的作者版权保护权利之上。例如,国家机构可能会在网上发布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的最终外观图像;虽然图像可能必须由此类机构发布,因为它们是公共记录,但其创作者(例如建筑/建筑公司)保留图像的版权,除非与该机构的合同另有规定。请参阅:阳光政府手册:联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优先于州法律对记录进行检查? 。
美国州的可版权作品: 由被允许根据州法律主张版权的机构出版的作品应标记为{{PD-US-GovEdict }}而不是此模板,因为该模板上列出的原因。
免责声明: 所提供的信息,尤其是获准声明版权的机构名单,可能不完整。维基共享资源不保证本模板中信息的充分性或有效性 (参见免责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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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这个媒体文件在
美国 属于
公有领域 。这适用于版权过期的美国作品,通常因为其首次
出版 于1930年1月1日之前,或即便当天或以后出版,其并未包含版权通告或获得版权回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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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短期限法则 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中国大陆(不含香港及澳门)、德国、墨西哥和瑞士。创作者和发表年份是关键信息,因此必须提供。参见
维基百科:公有领域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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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4 05:41 Int21h 539×697× (112126 bytes) {{Information |Description = title page of the 1849 [[Constitution of California]] |Source = California State Archives, [[Secretary of State of California]] |Date = ~~~~~ |Author = California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of 1 中文(马来西亚) 添加一行文字以描述该文件所表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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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2012年4月12日 (四) 16:19 539 × 697(109 KB) File Upload Bot (Magnus Manske) Transfered from en.wikipedia by User:zscout370 using CommonsHel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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