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探长

Yhinz17在话题“koonleg 的 回应”中的最新留言:13年前

1962年之前就没有探长

谬误1.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04 (UTC)

请提出证据,肆意指控及诬告是严重违反维基守册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回复

1962年之前就没有探长 (根据Yhinz17|香港制造在香港警察阶级列表中,硬说由1962年开始,探长开始用作为正式官方名称)

如果根据Yhinz17|香港制造在香港警察阶级列表中,硬说由1962年开始,探长开始用作为正式官方名称的话,即是说1962年之前就没有探长这个称呼。 谬误1.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1 (UTC)

请提出证据,肆意指控及诬告是严重违反维基守册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回复

(:)回应:请参考“世界新闻网”韦基舜先生作品“吕乐逝矣”一文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_lit/7900658/article-%E5%91%82%E6%A8%82%E9%80%9D%E7%9F%A3?instance=wjbk5 June 11, 2010

●吕乐探长最近逝世,说起来我认识吕乐已有五十多年了。

一九五八年,“天天体育会”成立,“天天”之名,源出我家族“二天堂药行”名号衍生,“天天”者,二天也,稍后我管理出版“天天日报”,报名也源于斯。 昔日搞体育会,须有Patron,现今有些人称为“支持者”,实际应该是“守护人”。“天天体育会”成立时的 Patron,是当年侦缉署长施九如。施九如署长有很多手下,吕乐是其中之一,因而认识。施九如服务警界,直至一九六四年退休,返英国颐养天年。

战后香港著名的探长,分别有:黄水、姚木。记得黄水退休后,皈依我佛,在湾仔开了间斋菜馆。另有两位较为低调、少为人知的探长是陈立、陈殷。 刘福总探长,原籍东莞,是第一位正式总探长。当年,各个区头也有探长,但属于第二级,总探长才是第一级。当时追随刘福的哼哈二将,是李就胜与周云川。 及至六○年代,吕乐与蓝刚,分别升任香港区总探长、九龙区总探长。

1:清楚指出战后香港著名的探长,分别有:黄水、姚木。“探长”一词并不是1962才有。
2:六○年代(1962年),吕乐与蓝刚,分别升任香港区总探长、九龙区总探长。蓝刚升任九龙区总探长;而不是阁下死撑的“探长”。高安力 2011年7月18日 (一) 10
08 (UTC)

请问阁下为何又再自相矛盾?希望阁下针对事情来去讨论。阁下于讨论题目中,指出“一九六二年前没有探长”,然后,又于回应时指“探长不是到一九六二年才有”。阁下到底在写什么?阁下是否清楚自己在写什么?另外,澄清回应阁下诬陷。本人从来没有提到“一九六二年前没有探长”〈最荒谬的是阁下于早前诬陷本人提出此点,现在又再诬陷本人没有提出此点。〉,更加没有提到“吕乐和蓝刚不是探长”;请到本人有份参与编辑的吕乐及蓝刚条目处阅读,本人清楚写到两人为总探长。希望阁下早日醒觉,不要继续混淆视听,将自己的问题发泄于别人的身上。在维基百科上,一切皆有纪录,不容阁下肆意狡辩。最后,敬愿阁下身体健康。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0:32 (UTC)回复

尽管阁下未能对本人作出相应的回应,又在本人已经回应阁下的情况下,突然修改讨论题目,此举仍然不能任由阁下蒙混乘机混淆视听,陷本人于不义,将自己的问题放置于本人的身上。促请阁下谨守维基百科守册,勿再作出任何破坏性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4:28 (UTC)回复

上述讨论题目及其余全文,均为 Koonleg 于讨论:探长 (香港)直接复制过来,然而内容间未有登上本人的回应,为免其他维基人被其小动作所蒙骗,本人特别在此补上〈上段:于十八及十九日发表的留言〉相关内容,以作公允。最后,在此警告 Koonleg,切勿于本人未同意、认可及授权下,以本人的名衔修改、转贴或者制造虚假言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27日 (三) 08:14 (UTC)回复

探长根本就不是正确官方名称

谬误2.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1 (UTC)

请提出证据,肆意指控及诬告是严重违反维基守册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回复

(:)回应官方名称一般名为总探长(二级),1972年警察阶级改称警署警长。高安力 2011年7月18日 (一) 10:26 (UTC)

请提出证据〈支持上述首句论点〉,误导维基人及散发不实的讯息是严重违反维基守册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0:35 (UTC)回复

骑劫了‘探长’条目

  1. 这个‘探长’条目,最早由本人创建。由Yhinz17|香港制造所反对。内容希望各编辑留意。
  2. 现在Yhinz17|香港制造以虚假内容另创香港警察职级名衔中的‘探长’,以图强盗‘探长 (香港)’条目。内容希望各编辑留意。
  3. Yhinz17|香港制造针对本人发动编辑战。内容希望各编辑留意。高安力 2011年7月26日 (二) 08:26 (UTC)

阁下所言全属诬告,详细澄清解释如下:

第一‧无人反对“探长〈香港〉”条目为阁下所创建,本人亦无反对。 第二‧本人从来没有诿以虚假陈述,全数内容均是建基于可以查证性质的资料。如果阁下所言属实〈本人曾经多番提问,然而阁下从来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支持阁下之论。〉,欢迎随时出示。探长条目是解释一警衔,探长〈香港〉条目是解释历史情况,两者内容大不相同,故此没有直接冲突。

最后,谁针对谁,再发起编辑战,维基百科已经有一切的纪录在案,阁下对上一次,因为多次诬蔑本人、破坏多处条目及本人的用户页面、无合理理由下删除别人的编辑性贡献及讨论页回复,以及多次于多处的条目掀起编辑战等,被维基百科封禁达半年之久,已经是其中一个可以全面证明阁下毫无公信、不尊重他人及维基百科守册的证据。阁下最近经常于多处的讨论页诬陷本人〈例如,此讨论题〉,同时对本人提出多次重复的质问;然而于本人理性及合理地回复后,阁下又是未能够再作任何回应。本人必须〈已经是很多次的了〉再次、强调地提醒及警告阁下,阁下此番作为及小动作是毫无疑问的多余,对维基百科及阁下,了无好处。反而会使阁下,身陷维基囹圄。还望阁下早日醒觉,以各位维基人的利益及人类的知识为利益的大前题下,及早附上正轨,遵重维基百科守册对维基人的规则及要求。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26日 (二) 09:35 (UTC)回复

(:)回应探长 (香港)讨论页的第一项 == 对于条目部分问题 ==
我看不懂“不满警方,促成改革”那部分,跟香港警察术语有止什么关系呢?—香港分子
阁下有以下写作;

此条目的名称原为探长,由于此条目以发展此牵涉其他职位和职级的别名解释,因此本人认为保留使用探长一名以形容此条目,极不恰当。至少香港份子所提到的问题,本人认为应该逐部修整处理 (包括进行把部分迁入和迁出)。香港制造。这真是阁下编辑这条目的原因吗? 高安力 2011年8月3日 (三) 08:01 (UTC)

不明白阁下希望带出什么的讯息,请解释之。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2 (UTC)回复

来自 ICAC的网页-(便衣)警长,即是俗称的探长

[1] 案情一览 某前探长 于1956年被升为(便衣)警长,退休前担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长。高安力 2011年8月3日 (三) 08:35 (UTC)

请问廉政公署的网页是解释“警长即是俗称的探长”吗?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0 (UTC)回复

地方色彩

探长(英文detective),非香港独有,条目存地方色彩[[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4:00 (UTC)]]回复

探长的英文是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I,不是 Detective〈侦探〉。况且,这个条目是以介绍香港的探长为内容,故然是以香港为心。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4:15 (UTC)回复

这个当然了,那就建议将探长移至探长 (香港)。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4:19 (UTC)回复

在华人普遍定义中,侦探与探长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另外,对于认为探长条目存在地方色彩的维基人,请问在以中文书写的地区当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么的地方是以探长来翻译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I?有请赐教。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4:25 (UTC)回复

Detective Sergeant 的确仍然有不少的地方使用,然而分成 Class I 及 II 的确罕见。再者,在以中文书写的地区当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么的地方是以探长来翻译 Detective Sergeant? 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39 (UTC)回复

“Detective Sergeant”又译“侦缉警长”(根据Google翻译)。--202.40.137.201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47 (UTC)回复
补充:根据以上事实,我建议“侦缉警长”对应世界各地的“Detective Sergeant”;“探长”对应香港的“Detective Sergeant”。--202.40.137.201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56 (UTC)回复

就是,同意。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6:39 (UTC)回复

我的问题是,除香港以外,有什么的地方是以中文名词──探长,来翻译 Detective Sergeant?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48 (UTC)回复

非华语地区有必要将他们的职级翻译为中文吗?[[[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52 (UTC)]回复

这当然了,这里是中文版本的维基百科,如果是出现在这里──中文版的维基百科,以中文为输入是必须的。那么,请问阁下在以中文书写的地区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么的地方是以探长来翻译 Detective Sergeant?有请赐教。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5:54 (UTC)回复

中文版本的维基百科只收录华语地区的事物吗?不明阁下发问目的。Detective一字,形容工作性质(侦),Sergeant则为官阶(队),侦探队长,简称探长。[[[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6:15 (UTC)]回复

时至目前,只有证明香港是会使用探长一词用以表示 Detective Sergeant,表示探长很大可能是为香港独有使用的名词。既然阁下在此条目内贴上了“存在地方色彩模版”,本人当然以为阁下能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据,以表示探长一词不是香港独有的。不然,依据阁下所提出的标准,香港的警员和日本的巡查条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为上述两者的英文名称都是 Constable;香港的警目和日本的巡查长条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为上述两者的英文名称都是 Corporal;香港的警长和日本的巡查部长条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为上述两者的英文名称都是 Sergeant;香港的督察和日本的警部条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为上述两者的英文名称都是 Inspector;香港的警司和日本的警视条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为上述两者的英文名称都是 Superintendent;香港的高级警司和日本的警视正条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为上述两者的英文名称都是 Senior Superintendent;香港的总警司和日本的警视长条目,都是存有地方色彩,因为上述两者的英文名称都是 Chief Superintendent;诸如此类,在此不赘。上述只是将香港及日本的警衔举例之,还未包括世界上其他众多国家的警衔。

这里是中文版本的维基百科,故之然以中文作为首标以及标准语言。怎么会因为条目的英文名称一样,就指定该条目存在地方色彩?从英文翻译至中文版本,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一样的翻译版本。亦因为如此,本人必须作出上述的提问。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6:38 (UTC)回复

只是翻译上,因地区有别,而有所偏差罢了,本质上是一样的。你能说公安不是警察吗?要删除地方色彩,只好将中国公安从警察条目中分出来;同样地,如果阁下只想提及香港探长,亦应当将之从探长条目分析出来。[[[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7:18 (UTC)]回复

香港的传媒及社会普遍都会将公安及警察混淆,以为公安就是中国大陆对警察的定义及称呼;事实上公安当然不等于警察,请了解公安的意思及其职务功能。另外,本人已经将探长移动至探长 (香港)。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7:35 (UTC)回复

我想搅清楚,如我说“史密夫先生是英国警方的Detective Sergeant”, 中文该怎译?--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9:06 (UTC)回复

官方没有统一译名,纯粹随着各地不同的文化,会有不受的翻译版本。如果是以香港的角度来翻译,现在的报章通常会跟着现时的香港警务处警衔名称,将之翻译为侦缉警长〈与探长不同〉。例子有伦敦警察厅,其官方的中文名称为伦敦都市警部,然后香港通常会称其为伦敦警察厅,其他地方亦有翻译之为伦敦警务处。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10:17 (UTC)回复

(:)回应koonleg 回应Nivekin

  1. (原文)Detective Sergeant一词源于英国,相信部分共和联邦国家仍然使用。什么Class只是细分。
  2. (原文)非华语地区有必要将他们的职级翻译为中文吗?
  3. (原文)同样地,如果阁下只想提及香港探长,亦应当将之从探长条目分析出来。

本人同意上述观点。高安力 2011年9月28日 (三) 08:04 (UTC)

生安白造的内容

(原文)探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香港警衔制度中曾经存在过的其中一个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警衔。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总探长之下。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探长此衔被取消,当时的探长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警衔──警署警长。

请问设立的年份?

(原文)昔日每个警区只有一名探长。于1962年开始,每个警区设有一名探长。首任探长为姚木。

请教姚木何年成为探长。

高安力 2011年9月27日 (二) 04:26 (UTC)

既然阁下已经既定了别人的贡献是为“生安白造的内容”,何来还有讨论空间?有关阁下对上述内容的不解,在相关的条目上已经有一定数量的参考。阁下以这种态度去要求别人解释,相信会有相当难度。本人唯有提醒阁下,在讨论时,请使用文明用语、尊重自己与他人,恪守维基礼仪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4:39 (UTC)回复

只有“香港制造”以探长来翻译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

(原文)在华人普遍定义中,侦探与探长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另外,对于认为探长条目存在地方色彩的维基人,请问在以中文书写的地区当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么的地方是以探长来翻译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有请赐教。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答案是真的没有。
原因是“香港制造”的自我创作和无中生有。高安力 2011年9月28日 (三) 03
32 (UTC)

一如概往,请提供证明之。否则上述一切言论,均以构成诽谤。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3:44 (UTC)回复

“香港制造”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WP:NPA,已由Gakmo (留言)于2011年9月28日 (三) 15:36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1. (原文)探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香港警衔制度中曾经存在过的其中一个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警衔。
  2. (原文)在华人普遍定义中,侦探与探长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另外,对于认为探长条目存在地方色彩的维基人,请问在以中文书写的地区当中,除了香港以外,有什么的地方是以探长来翻译 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
究竟是〈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抑或是〈Detective Sergeant Class I〉。高安力 2011年9月28日 (三) 03
41 (UTC)

上述纯为本人笔误之故,如果因为笔误就等于是患有思觉失调的话,那么……另外,教育阁下小心用词,以免因为人身攻击而被再次封禁。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3:50 (UTC)回复

(:)回应

其实香港警察的 Staff Sergeant(总警长) 即为前称的 Sergeant Major(咩喳),相当于现在的Station Sergent(警署警长).
在 CID 工作的便是总探长。至于 Class I 和 Class II 是同一职级的细分。因为1962年只有两个总探长之故。
所以总探长Class II就是总探长。

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2:38 (UTC)

(:)回应 如果阁下早就以这一种平和语调与人讨论,相信能够免去很多纷争。本人及其他维基人,也会乐意参与讨论。

  1. Sergeant Major 是于一九五二年改称为 Staff Sergeant 的,不过不等于警署警长。警队重组及改革后,警署警长相等于总警长及高级警长的合并。
  2. Class I 及 Class II 的确是同级细分,可是两者权力及责任的差异颇大。
  3. 在英文中,Class I 及 Class II 的名称相差不大;在中文中,本人曾经翻查相关历史文献、向现役及退休警务人员求证及向香港警务处发出询函,均显示及表示当时没有使用“总探长 (二级)”这个名称。当时均是为探长来直接称呼 Class II,加上总字就是 Class I;方便分辨,容易称呼。在香港回归前,有段时间港英政府未有将中文纳入为官方语文,故此,不同的文献会出现纪录同样的英文名称,其中文名称又会不同。在过往的纪录中,也许有出现过阁下所谓的“总探长 (二级)”也不定,只是在普遍纪录中,绝大多数都是以探长来称呼此衔。目前,本人只能够从一个网站看到类似“总探长 (二级)”此名称〈如下:[2]〉,然而,此网站亦没有清晰显示“总探长 (二级)”此名称,而且,竟然把“三粒花”〈总督察〉写成高级帮办〈督察〉,其可信性成疑。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3:12 (UTC)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WP:NPA,已由Gakmo (留言)于2011年9月28日 (三) 15:36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原文最先出现于本讨论页的第二项,由“香港制造”对本人的......而现在,“香港制造”竟然教育阁下(指在下)小心用词,以免因为人身攻击而被再次封禁。本人真的希望说这些说话的人遭到封禁。高安力 2011年9月28日 (三) 07:45 (UTC)

赞成[[[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8:03 (UTC)]回复

两种情况的使用不一样,因为笔误之故阁下就质问别人是否有思觉失调,实在言过其实,且看阁下自己以往的言论,有一定的中文水平的话,应该能够辨别清楚。况且,本人从来没有亦不会像阁下般,将上述的字眼放置于当眼的标题,以一种显然是带有立场的态度去进行所谓的讨论。如果阁下认为作出这种言论是需要受到封禁的话,那么本人相信阁下肯定是首当其冲。另外,本人需要教育阁下,此处为探长的讨论页面,不是私人的对话页;建议阁下参加导师计划,受人教育,学习如何正确地使用维基的资源,及如何正当地编辑。请善用维基的资源,尊重维基百科精神。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8:24 (UTC)回复

此处为探长的讨论页面,不是私人的对话页

(:)回应 “香港制造”(原文)况且,本人从来没有亦不会像阁下般,将上述的字眼放置于当眼的标题,以一种显然是带有立场的态度去进行所谓的讨论。

是否放置于不当眼的...就可以!

“香港制造”(原文)另外,本人需要教育阁下,此处为探长的讨论页面,不是私人的对话页;建议阁下参加导师计划,受人教育,学习如何正确地使用维基的资源,及如何正当地编辑。

是否阁下就可以使用讨论页发表私人的意见...建议阁下参加导师计划,受人教育,学习如何正确地使用维基的资源,及如何正当地编辑。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2
03 (UTC)

故此,本人早前已经修改相关言论,以免像阁下般,被管理员删除字句。至于另一问题,不知道阁下想询教些什么,如有须要,请以较详细及清晰的字句发问。最后,希望指正阁下,回应同一讨论,并不应该开设一个新题目来回应。再次建议阁下参加导师计划,受人教育,学习如何正确地使用维基的资源,及如何正当地编辑。希望阁下可以尽快学习如何于维基百科上恰当地编辑,及了解维基百科守册。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2:25 (UTC)回复

(:)回应 “香港制造”(原文)本人早前已经修改相关言论,以免像阁下般,被管理员删除字句。

阁下承认删去不当的内容,阁下不当的内容可以自行删去,一如阁下可以随意移转条目,动辄全篇退回一样。不留痕迹,反转过来说话。希望管理员留意。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2
57 (UTC)

本人曾经多次重申,在维基百科上,一切均有纪录,如何不留痕迹?至于阁下所提到的“一如阁下可以随意移转条目,动辄全篇退回一样。”,是否就是指最近阁下将探长的条目,在未经过讨论时,多次将其移动至总探长 (二级)的例子呢?阁下为了不被他人回复该条目的本来名称,遂将上述条目内容在被移动至总探长 (二级)以后,将探长条目更改为没有标明是探长 (消歧义)的消歧义页面。然而,阁下早就知道探长 (消歧义)页的存在,并且有参与编辑,证明阁下是明知故犯之。对于此事,阁下的移动,以及编辑内容,也被管理员依据相关的守册规则,全数进行了回复以及内容维护,公道得以彰显。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3:20 (UTC)回复

(:)回应 因为阁下以不正确内容占用了探长条目之故。所以探长 (消歧义)无法使用。请问探长 (消歧义)是何人创建的,谁人全数回退编辑,当然有所纪录。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8:32 (UTC)

(:)回应:既然阁下知道是谁全数撤销别人的编辑就好了,阁下是否能够真正理解份属其次,各位有水平及擅于查证的看官能够从纪录中,了解来龙去脉。探长 (消歧义)最近的编辑及操作是管理员的技术性执行,与本人无关系的。本人能够理解阁下在进行部分动作时,并不顺利,然而,不能将这些不忿转嫁于本人,从而砌词狡辩、随意诬陷本人。至于阁下提到,本人“以不正确内容占用了探长条目”,请问何谓不正确内容,何谓占用?占用了谁的条目呢?维基百科的条目是否属于特定人士的?阁下每次都是扯开话题,明显为了混淆视听。本人需要向阁下重申及教育,请勿在未有经过讨论前,肆意进行任何移转,以及动辄撤销其他维基人的用心贡献。破坏对维基百科的权威及公信力,是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希望阁下能够尽早重返正轨,学习爱惜维基百科这座用以分享知识及交流的平台。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9:07 (UTC)回复

本条目的正确职级名称

高级警长 (Staff Sergeant) 前称 总警长 (Sergeant Major) 而在探队的,可以称为刑事高级警长或沿用前称衔总探长。

请参考

  1. [3]
  2. [4]

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8:19 (UTC)

(:)回应:Staff Sergeant 的前称的确为 Sergeant Major,可是高级警长与总警长并非同一警衔,两者曾经是同一时间存在的。至于阁下提出警探队的相关警衔称为刑事高级警长,如果有相关的资料,请提供以研究。上述所出示的,不过是复制至旧版本的维基百科,没有说服力及公信力可言之。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8:52 (UTC)回复

(:)回应请阁下提供本条目内容的相关资料。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9:00 (UTC)

本人会尽量去搜寻更多相关资料,希望阁下亦能协助。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9:09 (UTC)回复

复述香港制造的回应

  1. Sergeant Major 是于一九五二年改称为 Staff Sergeant 的,......。警队重组及改革后,警署警长相等于总警长及高级警长的合并。
  2. Class I 及 Class II 的确是同级细分,......。
  3. 在英文中,Class I 及 Class II 的名称相差不大;......。在香港回归前,有段时间港英政府未有将中文纳入为官方语文,故此,不同的文献会出现纪录同样的英文名称,其中文名称又会不同。在过往的纪录中,也许有出现过阁下所谓的“总探长 (二级)”也不定,......本人只能够从一个网站看到类似“总探长 (二级)”此名称〈如下:[2]〉,然而,此网站亦没有清晰显示“总探长 (二级)”此名称,......。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3:12 (UTC)

高安力 2011年9月30日 (五) 02:56 (UTC)

(:)回应

  1. 探长从来不是警察阶级的名称。是岗位统称,是跨越阶级的,一如律师或医生,与警衔无关。
  2. 香港回归前,中文不是官方语文,故此,没有官方的中文名称。更没有统一的标准名称。

高安力 2011年9月30日 (五) 03:06 (UTC)

(:)回应:每次回应阁下,本人都觉得是对本人的知识及众人常识的温故知新。阁下所提出的内容,基本上又是重复的内容。以后本人将会选择性地回应阁下,以免于重复的讨论上浪费了宝贵及重要的时间。对于阁下最新提出的第二点,本人认为是挺有趣的;对于阁下发表意见,本人表示感谢了。最后,提醒阁下,讨论页不是公布版,请不要将同一段的内容,于其他多个讨论页重复贴上,请珍惜及善用维基百科的资源及空间。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11:44 (UTC)回复

koonleg 回应

  1. 这是因为阁下从来不正面答复。
  2. 不承认探长从来不是警察阶级的名称。

高安力 2011年10月2日 (日) 01:31 (UTC)

  1. 从来不正面答复是阁下之行,详情证明可以参考见于各处相关的讨论页。基本上,本人均是讨论中的最后一名回复人士。反而是阁下在被别人指正后,继续唯我独尊、不闻视听;充耳不闻,继续对各条目造成破坏。以至本人及其他维基人,需要费时、劳心及劳力去执行维护操作。
  2. “不承认探长从来不是警察阶级的名称”是正确的,详情可以见于各参考处,包括香港警务处及有关历史典故。相信只有阁下认为“探长从来不是警察阶级的名称”。虽然阁下的原创研究是有趣味性,然后只适宜于茶余饭后中去发表,绝对不能够于维基百科上纪录之,以免误人子弟。CVS (留言) 2011年10月25日 (二) 11:03 (UTC)回复

申请封禁前的警告

请各管理员注意,Yhinz17(‘香港制造’/CVS)发动编辑战是针对本人(koonleg)的,各位可以从其他条目;如探长 (香港)探长苦力杂差房见到。故请回复到Yhinz17发动编辑战前的历史版本。高安力 2011年11月3日 (四) 03:10 (UTC)

管理员的执行操作,是根据维基百科守册的,管理人员定必会公正地执行,及进行相关的维护事务。阁下无谓无事生非,生安白造,在此混淆视听,再生事端。以咏春拳的条目为例子,本人已经于编辑摘要中,两次警告阁下“于前一个版本诬蔑本人于本条目‘加入伪小说’,然而纪录清楚地显示为阁下所为。”。阁下一如概往地莫视别人的编辑及贡献,无端将包括本人在内的七位维基人,共八十二次编辑〈自九月廿五日到十月廿六日的一切操作〉完全地撤销,尽见阁下的横行霸道及无理行为。至于上述被阁下提到的条目,亦是充份地解释阁下在此诬蔑本人的证据。警告阁下,好自为之。

上述的一番说话由本人及其他维基人说出才对,阁下一直针对本人及其他维基人进行破坏,又四处掀起编辑战,本人及其他维基人需要不断费时对阁下所进行的破坏进行维护及修复。至于,阁下每次被封禁的原因均是非常清楚,管理员亦每每作出相当充份的解释,并不是阁下诽谤的“无理”,更加不是“完全没有上诉途径”。故此,有请阁下无谓继续搬弄是非。在维基百科上,一切均有纪录,不容阁下颠倒是非,混淆视听。有关阁下多次被封禁的原因,欢迎各位参考[5]。阁下于上述所提出的条目参考,亦证明了阁下的行为屡次违反维基百科守册。期望阁下能够尽快终止破坏行为,好让“可以终止无辜被逼害的有心维基人”。最后,再次警告阁下停止一切报复式、无意义及无建设性的破坏或者编辑,请合作。CVS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03:29 (UTC)回复

koonleg 的 回应

Yhinz17|CVS 坚持 以 ‘探长是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在1972年后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作为首句。是本人不会同意的。本人的意见如下:

  1. ‘探长是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并无根据,只是Yhinz17|CVS 其个人的原创,违反维基原则。
  2. 探长是一般香港人都明白的通俗名称,香港以外的中文词典只可作字面解释。
  3. ‘探长’这个名称只留行于香港及其邻近区域及粤语。没有必要将其世界化或中国化。
  4. 如果Yhinz17|CVS 坚持将并无根据的个人原创内容摆放在其他人所开拓及发展成熟的条目上的首句或首段,明显就是破坏行为。本人曾经多次警告,建议对其作出封禁。高安力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42 (UTC)

阁下同意与否,并不是最重要,反正阁下的态度、编辑手段、立场及对条目的知识水平,众人皆知。只要内容符合维基百科准则,均可以被纳入,并不需要阁下批准,反正现有内容是建基于众人在经过讨论的共识。对于阁下一如以往的诬告,本人会继续地要求阁下提出证据证明之。

  1. ( 一如以往 ) 请提出证据证明之,然而阁下从来没有证据可以支持阁下的原创研究及诬陷,只会犹如现在一样,先是逃避别人对阁下的回应,然后再在别处新开一讨论题,重复内容,诬陷别人,试图混淆视听。在维基百科一个拥有完善系统及守册规限的平台上,不会容许任何人去颠倒是非黑白,维基人亦不会就随一个人四处去散播谣言,就会相信。
  2. 似乎只有阁下认为如此 ( 似是原创研究 ),涉嫌违反维基百科守册。
  3. ( ✓ )同意:此点并非本人提出,请勿将阁下所有的不满,肆意、盲目、未经证明、未有证明的情况下诿过于人。阁下此言,又再证明阁下的态度、视野、编辑手段及立场如何;此种行为不受欢迎,违反维基百科守册。
  4. 如一。此外,有请注意,阁下的 ( 包括在本条目 ) 破坏性编辑已经被回退了。管理人员亦不会因为阁下希望打压他人的声音,就阁下一个毫无理据及不符合维基百科守册的“警告”去作出封禁执行。至于阁下曾经多次被维基百科封禁,亦是铁一般的事实,源于阁下多次生事,包括作虚假陈述、多次加入失实内容、掀起编制战及人身攻击别人等。警告阁下自重,好自为之。CVS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5: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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