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和案

苏建和案,又称三死囚案,或以受害者姓名称为吴铭汉夫妇命案、吴宅血案,是1990年代台湾苏建和、刘秉郎及庄林勋三人被以“结伙强盗、强奸、杀人”等罪名宣判死刑之重大刑事案件

2003年1月13日,三人曾一度被台湾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无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1]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撤销死刑判决,发回更审

2010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二审再度判决无罪,但最高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撤销无罪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2012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审判决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的规定,检察官不得上诉,本案定谳。[2]

本案部分承办人员因办案方法涉及刑求而遭检察官侦查,但后获不起诉处分。这个案件促使许多人重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称中华民国司法史上最受瞩目及最具争议性的案件之一,历经多任法务部长均未批准死刑执行令,是首件由检察总长提起3次非常上诉及死刑判决再审后改判无罪,但经上诉发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处死刑后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本案件于2012年被改编成廉政英雄戏剧系列剧情。

案件经过

案发

1991年(民国80年)3月24日,台北县汐止镇(今新北市汐止区)发生吴铭汉、叶盈兰夫妇命案。检察官崔纪镇勘验笔录上记载之证物:厨房中菜刀及菜刀上的毛发,以及血指纹印三枚;浴室中毛发数根。

命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吴铭汉之子吴东谚罹患肌肉萎缩症,2000年之后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由于过去很多报导指出,受害夫妇的儿子吴东谚(当时6岁)因目击父母遇害后的惨状,所以才会全身瘫痪、卧病在床;但其实吴东谚本人陈述此为先天疾病,与本案无关。另一种报导指出,案发当时的状况是吴东谚和他的姐姐看到血从房间门缝流出来,马上通知他们的伯母来处理,伯母也马上将小孩带开并且通知警察到现场。台湾舆论普遍认为,吴东谚之病情是因为亲眼目睹父母遇害现场惊吓过度才罹患该症状[3],可是根据现代医学,几乎所有的肌肉萎缩症都是因为基因缺陷造成[4],因此该报导被认为不合理,且吴东谚本人也在2009年的纪录片《自由的滋味》中证实,媒体所言“因看到父母被杀害而得到肌肉萎缩症”之报导为误谬。

侦查阶段

1991年8月13日晚间11点40分,因命案现场的薪水袋上血指纹,查出为中华民国海军陆战队第九十九师六五七团四一O营第四连(现为陆战九九旅步二营步四连),现役军人上兵王文孝(22岁,云林人)。王文孝于军中被捕,并接受军事检察官第一次讯问,王文孝表示因积欠电玩赌债而犯下此案,且供称为他1人所为。

8月14日早上10点30分,专案小组借提王文孝。下午2点半,检察官崔纪镇讯问王文孝并作成笔录;此为检方对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笔录。下午4点,犯罪现场模拟,王文孝仍称仅1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仅为1人所为,于是开始讯问共犯问题。而现场模拟之录像带警方最后以“洗掉”为由一直未提出。晚间11点30分,警方对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讯笔录,王文孝首度承认有其他共犯:谢广惠、王文忠、黑点和黑仔4人。

8月15日4点半,第2次警讯笔录中,王文孝排除谢广惠,但供出长脚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笔录被警方改为第1次笔录。5时,纪录中显示苏建和于此时接受警方讯问,未承认犯行,但苏建和是于8月15日中午饭后才被捕。中午12点30分,王文忠于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苏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时间,苏建和于家中被捕。晚间11点,刘秉郎、庄林勋于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员故意不告知可选任辩护人之权利,涉嫌妨害被告请求律师协助。王文孝还押军事检察署。到此时为止,王文孝在军、检、警方手中共达48小时,其中在警方控制下达33小时,违反24小时内移送法院审问之中华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

8月16日凌晨3点10分,警方以“取赃”名义,未具搜索票非法进入庄林勋住宅搜索,搜索庄林勋被刑求所供出的开山刀。虽未寻获开山刀,但胁迫庄林勋之弟庄国勋同意,破坏庄的卧房衣橱抽屉内层夹板,于夹缝数百枚硬币中任取新台币24元硬币并指为赃款。后经检验,硬币并无任何血迹反应。

检察官曾于事后再度撬开找到24元硬币的另一角落夹板,发现里面仍有硬币,且因此款项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为定罪之证据。

8月16日清晨4点至早上9点,刘、庄2人分别接受2次警讯。记录中显示苏建和仅于8月15日凌晨5点接受警讯,但未承认犯行。下午2点,崔纪镇检察官下令收押苏、刘、庄三人于台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见崔纪镇检察官时,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实自白上签名,但检察官未予调查。其后法院也只传讯刑警,而未针对被告刑求一事进一步调查。

1992年(民国81年)1月11日,王文孝受陆海空军刑法判决死刑定谳,执行枪决。枪决前,仍表示苏建和等人确实涉案。[5]

诉讼程序

1992年1月12日,苏建和等3人一审开庭。1月28日,法院秘密传讯法医。2月18日,中华民国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一审判决。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各被判处两个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王文忠以“结伙窃盗未遂”罪名判刑2年8个月。[6]

1993年(民国82年)1月14日,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刘秉郎、庄林勋、苏建和各两个死刑。[7]4月29日,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8]

1994年(民国83年)3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刘秉郎、庄林勋、苏建和各一个死刑。[9]7月7日 ,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10] 10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次更审判决刘秉郎、庄林勋、苏建和各两个死刑。[11]

1995年(民国84年)2月9日 ,最高法院驳回被告上诉,本案判决定谳,苏建和等三人各被判处两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12]。2月20日,当时的检察总长陈涵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诉[13]

2月23日,苏建和等3人写下遗书。3月2日 ,最高法院驳回第一次非常上诉。[14]3月16日,检察总长陈涵为本案提第2次非常上诉。[15]3月30日,最高法院将本案声请再审之抗告驳回。4月12日,最高法院驳回陈涵为本案所提起的第2次非常上诉。[16]

4月20日,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透过辩护律师控告汐止分局刑事组长陈伟廷、刑警李秉儒、张中政、严戊坤涉嫌非法拘提、搜索、伪造变造证据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渎职及以电击棒电击其下体、以打火机烧其下巴之刑求

5月19日,检察总长陈涵正式通知辩护律师不再为苏建和等3人提起第3次非常上诉。5月28日,法务部将本案发交最高法院检察署再研究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诉。

6月5日 ,苏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在中华民国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检察署开侦查庭,庄国勋出面以证人身份说明警察到其家中非法搜索,拿走24元硬币之经过。王文忠则出面作证目睹苏建和、庄林勋遭刑求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会同辩护律师前往庄林勋家中了解24元硬币搜证过程,发现床板下仍有残余硬币。

7月6日 ,检察总长陈涵为本案提起第3次非常上诉,指出审判过程部分证据应调查而未调查,取舍证据有违证据法则,且汐止分局有违法羁押之问题。[17]7月8日 ,吴铭汉夫妇家属吁各界,不应遗忘被害人所受伤害与含冤,而一再声援凶手。7月10日,资深法医杨日松指吴铭汉夫妇死亡验断书只载明锐器创伤,并无从辨别刀伤数。

8月15日,苏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经士林地检署不起诉侦结,苏之辩护律师苏友辰,以该不起诉处分有理由不备及矛盾违法之处而提起再议。8月17日,最高法院驳回检察总长陈涵所提起的第3次非常上诉。[18]

8月22日,辩方律师苏友辰声请再审。9月11日,辩方律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要求解释《惩治盗匪条例》及刑法唯一死刑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保障人民生存权,并要求言词辩论。9月18日,三死刑犯家属将全案资料集结成书,出版《1995年闰八月台湾司法──吴铭汉夫妇命案及三个死罪冤狱》。10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决议不受理宪法解释声请。[19]12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20]

1996年(民国85年)1月9日 ,辩方律师苏友辰针对驳回再审及停止执行刑罚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2月14日,最高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高等法院。[21]

3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举行苏建和案说明会。4月9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22]4月18日,辩方律师苏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6月7日,最高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抗告,裁定确定。[23]三次非常上诉遭驳回后,当时的法务部长马英九拖延签署苏建和3人的死刑执行令。6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苏建和案研讨结论,试图对正在研究提出第四次非常上诉的检方施压。

9月18日,本案唯一活口见证王文忠,正式出面指控警方刑求,指出命案确系其兄王文孝1人所为,苏建和3人跟他都是在刑求下为不实的自白

1998年(民国87年)8月7日 ,辩方律师声请再审。8月20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24]8月28日,辩护律师苏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10月,立法院休会,当年9月28日司法委员会已付委之赦免法草案因总统府态度不明,未及二读。[25]

1999年(民国88年)9月23日,最高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高等法院。[26]

2000年(民国89年)5月12日,本案民事庭开庭。5月19日,因发现新证据,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准予本案再审之声请,并停止被告刑罚之执行。[27]5月2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针对再审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2002年(民国91年)11月14日,台湾高等法院刑事第21庭叶腾瑞、黄国忠、江国华3位法官驳回被告3人声请调查证据。[28]

2003年(民国92年)1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叶腾瑞、江国华、黄国忠三位法官作出判决,被告三人无罪释放。被害人家属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9]

2003年8月8日,最高法院撤销无罪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审。[30]

2007年(民国96年)5月4日,旅美鉴识专家李昌钰以证人身份返台作证,推翻过去法医的认定,并提出18项新发现。6月29日 ,苏建和三死囚案,台湾高等法院再更一审宣判,合议庭认定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等三人有罪,改判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31]7月2日,苏建和等三人在律师陪同下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对苏建和等3人的羁押声请。[32]

11月1日,苏建和案,最高法院发回高等法院更审。最高法院指出,原审对于军方寻获凶器菜刀,未做刀纹鉴定,这部分调查未尽;另外,高院审理时,更易后法官不知当事人等先前攻击、防御内容,即行辩论并命辩论终结,径行判决,这部分难为适法。另外,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服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对苏建和等三人的羁押声请,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亦予以驳回检察官的羁押声请。[33][34]

2010年(民国99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再更二审判决被告三人无罪,检察官再度提起上诉。[35]

2011年(民国100年)4月21日,苏建和案,最高法院认为再更二审判决仍有违误,发回高等法院更审。[36]

2012年(民国101年)8月31日,本案再更三审,高等法院仍判决被告苏建和等三人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第八条规定,不能再上诉,本案定谳。[2][37]

无罪定谳后

苏建和等人在获判无罪定谳后,司法院刑事补偿法庭于2013年,以苏建和等人涉有罪嫌、羁押有可归责事由等为由,补偿三人合计新台币1584万元。苏建和等人不服、于2022年对宪法法庭声请主张“可归责事由”违宪。宪法法庭最终判决声请已过5年时效,裁定不受理。[38]

与此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苏建和等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并主张李昌钰的鉴定不可信。2024年6月18日,台湾高等法院召开言词辩论庭。双方争论焦点,主要是各种刑事鉴识方面的可信度。法院则宣布将于10月31日宣判。[39]

监察院调查

1995年2月24日,监察院针对本案展开调查。4月14日,王文忠向监察委员张德铭作证,说明当初汐止分局警方刑求他们,并将三人硬指为命案之共同正犯。6月14日,监察委员张德铭提出本案调查报告,认定台湾高等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与台北县警察局汐止分局于审理、调查本案时涉及多项缺失,并将函请法务部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及声请再审以资救济;汐止分局涉嫌违法一案并函法务部转最高法院检察署并案处理。 7月12日,监察院提案纠正法务部警政署对苏建和等遭刑求案,未尽监督与保障人权之责。

1996年3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对未确定判决的苏建和案,举行公开说明会。9月16日,监察院二度函催司法院调查台湾高等法院针对本案召开公开说明会一事。11月15日,监察院函催司法院,一个月内回复有关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对未确定判决的苏建和案,举行公开说明会事之调查回复,否则将依法弹劾相关人员。

案件争议

本案件历次的有罪判决,除模糊物证外,主要是以被告自白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要依据,但本案件的自白取得过程涉及刑求指控,依照“自白法则”,不合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即使涉及刑求的承办人员未获起诉追究,但在许多刑事学者(如蔡墩铭李茂生等)的报告中,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以及历次有罪判决均遭到严重的质疑与批评。王文孝(民国80年军法枪决)之侦讯笔录证词反复,令人不免怀疑其正确性,以及是否受到检警刑求,笔录中王文孝表示“三人罪有应得”,又表示只有一人犯案。

除了很可能刑求遭到质疑外,所有的判决所遭到的批判还包括,都是以“有罪推定”判这三个人有罪、明显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也有意见指出,判决书文章虽然漂亮、但逻辑有明显错误;而就算以有罪推定、他们也应无罪。

刑事鉴识

2007年,知名鉴识专家李昌钰受邀担任鉴定证人,根据现场照片一共提出十八项新发现,包括歹徒是在吴铭汉夫妇睡梦中加以杀害再予以劫财、女性死者生前应该没有被性侵害。另外,李昌钰在法庭内检视凶刀,指出这把菜刀有五个角度三个面,能造成不同类型的伤口,因此,不能排除一人持刀犯案的可能性[40]

2008年6月20日,李昌钰借由资料分析、现场还原、血迹分布及重建程序,依科学方法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发现以下事证:

  • 被害二人共有79处刀伤,并无如原起诉书所描述之警棍或其他钝器伤。
  • 双人床、五斗柜及墙边地上,四周均有大量的、非常完整的喷溅痕及滴血,没有人体或物件阻挡的痕迹。从现有的证据看来,可以肯定没有多人在场犯案的迹证。
  • 吴铭汉陈尸位置是在房门与五斗柜之间。由于房门及五斗柜位置限制,只能容纳一人。凶器只有菜刀可能,水果刀及警棍不可能造成砍杀伤口,因开山刀刀刃长度该空间不能容纳,并会在五斗柜侧造成刀砍痕迹。因此根据排除法,唯一可能容纳之凶器为菜刀。
  • 现场地面、棉被、衣物均有血迹,说明在凶手行凶过程中,这些衣物已在地面;现场活动空间极小。
  • 现场活动空间大约在1.12平方米至1.41平方米之间,如二名被害人加四名凶嫌,可能占有面积为26.21平方米,故现场无法容纳如原起诉书所谓“四人同时持刀棍行凶”之行凶方式:。
  • 在现场均无发现被告三人之鞋印、指纹及毛发,显示该三名被告于事发时可能不在犯罪现场。
  • 现场发现三枚血指纹,指纹比对为王文孝所有,其他三名嫌犯指纹、掌纹未在现场发现,此点显示其他三人可能不在犯罪现场。

鉴定结论:“从案发现场实际情形、活动空间、伤口型态和位置、可能涉案刀棍、涉案人手长、胸宽、被害者伤口方向等资料推断,本案现场犯案空间相当狭隘,如四人同时挥舞刀棍砍杀,在犯案时间现场能见度(凌晨四时许)及刀长、臂长情形,极不可能由四人同时行凶刀棍齐下砍杀二名被害人;依据血迹分布情况,所发现唯一指纹和血鞋印,及犯罪现场重建,本案极可能为王文孝一人所为。”2013年苏建和、庄林勋、刘秉郎3人获冤狱补偿。最后法院认定,杀死吴氏夫妇的只有王文孝一人。士林地院判王的唯一继承人,王母唐廖秀须赔偿吴家遗属831万元,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41]

法官公正性之质疑

苏建和等三名被告及律师团指出,三名被告并无犯案,而是遭警方刑求而供出,但法官不予采信,竟要求辩方提供相关证据,法官曾问被告:“你们没做人家怎么会说你有做,他跟你有仇吗?”法官审案的公正性,以及无罪推定法则的延用留待争议。

1996年3月,最高法院有超过40位法官召开记者会,史无前例。会中除发布四万多字的说明书为有罪判决辩白外,还留下最经典的几句话包括:“我考试第一名的人,绝对不会判错”、“两具尸体总共被砍七十九刀为不争之事实,即为重要证据”引起社会哗然,舆论为此一变,转向同情三名被告。此记者会被视为解严后伤害法官公正性与权威性的代表事件。[39]

国际特赦组织甚至将苏案审判列为“非文明国家的判决”。

其他反应与评论

本案虽已无罪定谳,被害人家属及承办过此案的部分法官、检察单位仍然认定被告具有犯罪事实,应处死刑。他们不但遗憾该案法律程序繁复延宕,也认为迟迟未将三名被告交付执行死刑的案情发展过程,对被害人家属相当不公平[5]

作家平路则认为新闻媒体在报导过程中不仅未抚平伤痛,反而故意加深对立。“一边是判决结果,紧接着,并列的总是被害人家属的冤诉。电视镜头或平面媒体都一样,貌似平衡的新闻处理,其实是把结果‘导引’成一方无罪/另一方就败仗了的胜负对决。”她认为媒体塑造出苏建和等三人和被害者家属的零和对决气氛,反而模糊了事件中刑求、非法取供,以及屡屡误判的关键之人与关键之点[42]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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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 2.1 中央社:苏建和案 3人无罪定谳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台灣之音 獲悉蘇案仍判死刑 吳東諺低調:沒什麼好逆轉的. [2007-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9). 
  4. ^ 貝克氏肌肉萎縮症 Becker Muscular Dystrophy. [2010-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6). 
  5. ^ 5.0 5.1 项程镇. 蘇案十年 合議庭決現場重建. www.libertytimes.com.tw. 台北: 自由时报. 2001-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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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81年度上重诉字第10号刑事判决》
  8. ^ 《82年度台上字第2066号刑事判决》
  9. ^ 《8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号刑事判决》
  10. ^ 《83年度台上字第3772号刑事判决》
  11. ^ 《8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7号刑事判决》
  12. ^ 《84年度台上字第458号刑事判决》
  13. ^ 《84年度非字第0051号》
  14. ^ 《84年度台非字第78号判决》
  15. ^ 《84年度非字第0072号》
  16. ^ 《84年度台非字第113号判决》
  17. ^ 《84年度非字第0234号》
  18. ^ 《84年度台非字第298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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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85年度台抗字第59号裁定》
  22. ^ 《85年度声再字更(一)第2号裁定》
  23. ^ 《85年度台抗字第194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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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88年度台抗字第345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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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