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湾媒体乱象
台湾媒体乱象曾获提名优良条目评选,惟因其尚未符合标准而落选。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选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之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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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此条目的讨论易发展成激烈的争论。请在讨论和编辑时保持冷静,遵守礼仪,文明讨论,寻求共识,不要人身攻击。 |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初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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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删除“联合报误导减刑相关新闻”乙段的说明
今天我删除了一整段关于“联合报误导减刑政策”的记载,因为那一段断章取义,主笔者偏颇的心态非常明显。该段文字企图以2007年4月25日一篇自由时报“减刑适用范围不及于重大犯罪”的报导,证明同日联合报一篇访问反对者(多半是重大刑案被害者家属)意见的报导是“误导并过度延伸减刑适用范围”,但是经查当日联合报共有七篇减刑相关报导,每篇报导均有不同的采访面向,其中关于政策说明的报导(同版面,标题:扁大减刑逾万人 死刑变无期、无期变20年、有期徒刑减半 草案下周送立院 恶性重大除外),记者相当清楚地记载:“政次李进勇表示,减刑对象将排除重大危害治安及新兴经济犯罪等案件”、“依上述原则,这些人都是“剥夺他人性命”的罪犯,法务部表示可能被排除适用”、“贪污治罪条例第四、五、六条的重大贪污犯罪,也在排除之列”,足见并无“误导减刑适用于重大罪犯”的事实。由于新闻报导必须讲求全面性,一个事件当然会有各种反应,因此同日联合报除了访问法务部、行政院外,减刑相关新闻还分别访问了朝野立委(法律制定者)、资深法官(适用法律者)、员警(执法者)、反对意见(包括重大刑案被害人家属)等,原文不应单取其中一篇即指摘为“过度延伸”。爰将前述偏颇内容删除,并为免未来争议,特提出说明如上。--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5月16日 (三) 12:56 (UTC)
关于条目架构的一点想法
这个条目在创立之初,即引起不小争议,也随着持续采用“事件”为主体的编写方式,造成整个条目非常冗长,难以阅读。当然,这种写法也引发了究竟“维基百科是不是事件记录簿”的争议,花费了很多人力时间去搜集各家媒体的争议之举,却把条目弄成如今这个样子,既非一个列表,又不是单纯在描述一个事物或现象,讲难听一点,虽然资料很多但只是堆砌而已,连一个条目基本应有的水准都还欠缺。
虽然很忙,但我这两天尝试了做了一点改变,我希望这个条目可以有一个清楚的架构,各个媒体争议是作为这个架构的实例与内容。
我想从几个面向可以把整个现象作一个完整的描述,我把我想的架构写在下面:
- 从媒体制作出一篇报导的流程来看,我们可以把各阶段引发的争议给分开:
- 从采访争议(前阶段)、制作争议(中阶段)到报导争议(产出阶段)
- 每一个阶段中都有媒体引发的争议类型
- 例如在采访争议中 可以粗分为:
- 与采访对象争执、滥用采访机会、不当发问、与同业争执、记者人身安全
- 在报导争议中,又可以随着报导事件的类型,再粗分几种:
- 例如灾难报导争议、人物报导争议、刑事报导争议、社会报导争议等等
- 其中各种报导争议还可以再往下细分,媒体在不同类型的报导事件容易犯下不同的错
- 例如灾难报导中媒体喜欢夸大灾情、擅闯灾区
- 例如人物报导中,特别喜欢报导哪几类人物
- 其中各种报导争议还可以再往下细分,媒体在不同类型的报导事件容易犯下不同的错
- 例如灾难报导争议、人物报导争议、刑事报导争议、社会报导争议等等
- 在制作过程中,例如演新闻、侵害隐私、查证疏漏、错误(技术上)等等
- 例如在采访争议中 可以粗分为:
- 每一个阶段中都有媒体引发的争议类型
- 从采访争议(前阶段)、制作争议(中阶段)到报导争议(产出阶段)
在我看来,归纳同一事件类型,并且将之抽象化成为一个“现象”会有助于阅读条目的人了解事情的全貌。
谨在此将浅见与大家分享,但是我也要特别说一下,年会的事情+公事,我已经快忙不完了。整理的工作要靠大家帮忙,拜托拜托,把这个条目好好整理一下吧!谢谢各位! --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5月16日 (三) 16:57 (UTC)
部分内容并不适合百科
维基百科虽然自由,但是它的自由是在百科的游戏规则之下,不节符合百科的内容,并不适合存在百科之中。我把这则辞条移到新闻事件簿这个站中,并且把每个事件独立成一篇文章,对这个主题和各事件有兴趣欢迎到新闻事件簿继续进行整理工作。也可以把每年的乌龙新闻,像年鉴方式一样整理。--KJ(悄悄话) 2007年5月17日 (四) 14:10 (UTC)
- 赞同KJ的作法。台湾媒体争议被写成这样真的很不理想,应把纪录新闻事件的内容从百科中移动到他应该去的地方。—Jasonzhuocn 2007年5月19日 (六) 05:25 (UTC)
西点军校事件
5月30日, 联合报“来台访问 西点生爆性丑闻”报导,主要是因为某女大学生投诉遭西点军生性侵,同日另一篇“军校性丑闻案女大学生:陆官招待 每次都很乱”中即访问律师蔡惠子,认为“实际情形两位当事人最清楚。依D女的陈述,初看案情似乎构不成性侵”; 同日另一篇报导“陆官学生 否认设计女大学生 ”,其中说明“庄否认“设计”或“媒介”女大学生与西点军校生发生性关系,指称女大学生以前曾向他透露“想认识外国籍男子”,因此才电邀她作陪。三人在PUB相谈甚欢,由于庄先行离去,女大学生与西点军校生发生什么事,他并不知情”,此外记者还实际访问兵工厂PUB,但“店家表示,因店内很多用英语交谈的客人,他们没有注意到。 ”
社会案件本来就会随着案情水落石出而有所变化,媒体在报导的当时,仅能凭借手中所掌握到的资料。有时资料是争议当事人一方所提供,很可能是有问题的,此时媒体要做到的是平衡报导,将双方争议的说法都予以刊出。至于当事人隐匿实情、造假资料、误导记者,只要一个媒体没有轻忽他的平衡责任,那就不应该为报导登载之后才发展出来的事实去负责。责任跟权力是相对的,记者就是记者,记者不是侦探,不是检察官,不是法官,因为记者没有权力或方法逼人吐实,也没有办法强制搜索、扣押证物。
受访者跟记者讲说她被性侵,记者可以报导说她是自动送上门的吗?从这点来看,为了要将各种说法同时呈现(因为采访了很多人),因此整个新闻做到全版,后来联合报自己也有报导案件的后续发展,不过因为事实已经清晰了,没再以全版报导,这样岂可叫做“大街打人,小巷道歉”?--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5日 (二) 07:12 (UTC)
说真的,这件事件军方也犯了很夸张的错误:处罚太重了(其实不处罚也很合理)。军方在查出真相以后,应该收回处罚—至少收回大部分的处罚。61.216.1.64 2007年6月21日 (四) 15:26 (UTC)匿名者
为了给联合报胶带(交代),所以重惩上报人员。—Yyk 2007年6月22日 (五) 01:40 (UTC)
我赞成虎儿兄的说法。联合报只是依照事件发展来报导,而且根据当天对这件新闻的报导只有一篇是报导女学生的指控,其他皆是报导分析该行为是否造成性侵或犯罪,最后也有追踪报导。处罚的依据“涉及不当场所”和“在校外饮酒”[1] 也确实发生,所以校方并没有错。请注意这是军校,而不是普通学校,本来规定就比较严格。我已移除有针对性的内容—Will74205 2007年8月7日 (二) 17:59 (UTC)
赵建铭信用卡事件
- 关于2007年4月,赵建铭信用卡事件,问题不止于银行泄漏个人资料的问题,还有一个可能是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不是亲属可以办信用卡的附卡给友人吗?有没有,有钱的凯子可以借我刷刷看无限卡的附卡呢?所谓的法律及道德良知能否凌驾于社会公理之上?还待时间的验证。P1ayer 2007年6月14日 (四) 10:53 (UTC)
当时是没有问题,后来才被禁止;禁止原因与赵建铭无关。61.216.1.64 2007年6月21日 (四) 15:27 (UTC)匿名者
有关条目移动
对于这个很多人编辑的条目(虽然我未编辑过),我认为移动需要先得到讨论。首先,我认为“媒体争议”较“媒体乱象”中立。而且,目前的消歧义式条目命名很有问题,做法就好像把台湾经济移动到经济 (台湾),更重要的是媒体乱象本身是红字。因为,我认为原名“台湾媒体争议”会较理想。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7日 (三) 04:34 (UTC)
- Kevin兄所言虽有理,不过台湾媒体争议名称真的是自创[2](所有来源均为中文维基)。不管网络搜索引擎或台湾一般用法(甚至媒体本身)﹔媒体乱象一词总是台湾惯用名称[3],这惯用名称例子,以前“抗日战争”或“南昌起义”就讨论过,我只是比照。另外,我认为既然媒体当事者都多次自己用“媒体乱象”来自称,那就应该不会有中立的问题。--winertai 2007年6月27日 (三) 04:59 (UTC)
- 如果是因为这样就要改名称,很多事件不能收入。以现在的收录标准,就如同是以圣人的标准去检查,未达圣人标准的就一律称为“坏人”一般。要收录一定要有明确的标准,并且一定要有具体的来源,而不能仅因引发争议就收录。--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27日 (三) 05:16 (UTC)
- 个人看法,条目名称与订立标准是两码子事情。比方,台湾半官方NCC(国家通讯委员会)在开会时候,也承认“媒体乱象”此一现象或名词,只不过提出了“媒体乱象的定义宜先明确界定”的看法。[4]我再三强调的是,比起台湾普遍使用的“媒体乱象”一词,该“台湾媒体争议”条目名实属完全无根据的自创名称。很不幸的,经过数个月后,现在大量引用该条目的个人部落格、网络文章甚至媒体也都错误的使用这毫无来源、不正确且不受台湾民众惯用的“台湾媒体争议”条目名称。为了中文维基着想及避免以讹传讹,首要之务就是要把这条目名称改正。至于收录标准,大家再研究无妨。毕竟,NCC无法界定的范围,我们一时也难以圈限。比起内文筛选,正确条目名称显得重要许多。古话说,名不正言不顺﹔正确条目名称可是件大事情。再讲白一点,我不相信“收录一条看似不合乎百科全书条目”的这行为会对庞大台湾媒体造成多大伤害(也不在乎),但是我相当在乎的是,这“台湾媒体争议”错误条目名称所带给中文维基的负面效应。--winertai 2007年6月27日 (三) 05:47 (UTC)
- 如果是因为这样就要改名称,很多事件不能收入。以现在的收录标准,就如同是以圣人的标准去检查,未达圣人标准的就一律称为“坏人”一般。要收录一定要有明确的标准,并且一定要有具体的来源,而不能仅因引发争议就收录。--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27日 (三) 05:16 (UTC)
诚如winertai所言,名不正言不顺,我认为定义何谓“媒体乱象”是本件条目的首要工作,我反对以事件为主体的写法,而希望本条目有完整而清楚的架构,如果没有办法整理出定义与架构,而只是一些事件纪录的堆放处,那这并不是一个百科条目。维基百科不应该收录连定义都没有的事物。--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27日 (三) 07:58 (UTC)
同行评审存档
条目内容全面详细,可以说是新闻条目里的典范,也要大量资料来源,只欠缺图片与行文整理,希望能有台湾的热心人士整理。--出木杉〒 14:49 2007年3月28日 (UTC)
我觉得用字遣辞还需要再修改一下。否则这个条目的写法,尤其是各段落标题,自己就很像台湾媒体。例如一些夸张用辞(如“互飙”和“爆红”)、口语化、主观的价值判断(如“炒作”和“大幅小幅”)、还有以疑问句下标题的方法。也尽量不要引用不知名网友的意见。另外有一些段落对于事实没什么描述,反而几乎一整段都是在引用他人评论。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此条目导论中的“一般认为……”与“部分认定该乱象的民众认为:……”最好有来源。---以上都解决了(或是问题根本就已经消失)。—bstlee☻talk 2007年5月18日 (五) 14:48 (UTC)
- 我很不喜欢目前的条目,像是事件的罗列。虽有对争议的分类(采访争议、照片或画面使用争议…),但仍嫌混乱。措词还需更“温和”。 —Sopher (talk) 2007年6月11日 (一) 04:58 (UTC)
删除争议来源是评论的全部内容
我认为报导和投书评论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投书评论本身就有针对性,不能当“媒体乱象”的证据。有的批评事件对一些人很重要,有些只是看看就好,而且读者有权力选择看或不看、相信或不相信评论的内容,所以我建议删除所有“媒体乱象”的证据为评论的内容。—Will74205 2007年8月9日 (四) 23:58 (UTC)
- 确实如此。况且,既有所谓之媒体乱象,则势必有一正常现象,才能有所谓乱。但是什么是正常?文中全然未提及,甚至期望媒体应该有如调查局、法官一样先调查清楚一切事情再报导,这真的是媒体该做的事?整篇文章之中所谓的资料来源,并未见到学术文章,只是一些网站、报纸的评论、想法,这些东西的说服力如何?它们的学术公信力如何?这些恐怕都是有待商榷的。 220.131.221.155 2007年9月10日 (一) 15:32 (UTC)
查证的程度
我想请教大家对于媒体查证义务的看法,因为目前条目内有“查证不力”一项,因此我们有必要界定一下“何谓查证不力”?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几个判断标准,程度从严重到轻,来判断“查证不力”:1.是否确实有人向媒体爆料,或是由媒体自己捏造;2.爆料的人是否有提出证据,或只是随口说说;3.这些证据本身是否已经可信,或是一看就知道是假的;4.除了证据,媒体是否还有在作其他的查证,或是平衡报导;5.即使前面有做到,但还是与事实不符;6.即使经过法官调查,都不能确定事实真相为何。
查证不力是一个光谱性质的状态,每个人对于这样的光谱型态的认定都容易产生歧见。例如卡神之怒案,卡神生气了,说她要告媒体,我们因此可以推论出是媒体查证不力吗?这个官司打下去,媒体都不见得会输,维基百科怎么可以把这个列在“查证不力的媒体乱象”之中?我认为在这个光谱里面,只有在前两种状况,以及第三种状况后半之下(证据一看就知到是假的),才可以说媒体是“捏造”或“查证不力”,后面几种说查证不力,对媒体而言确实太沉重,也不公平。新闻媒体机构的使命之一就是快速报导(另一使命是正确报导),因此宪法给了媒体机构一些“犯错”的权利,只要有经过“合理的查证”,而不必进行到“毫无错误的查证”。请大家说说,你认为的查证不力,大概到哪里?--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9月12日 (三) 09:17 (UTC) 02:42 (UTC)
收纳标准与利益回避
- 我对此条目编排并不认同,但是我要提醒虎儿,你的修改可能会违反维基利益回避方针。[5]--winertai 2007年9月14日 (五) 02:38 (UTC)
- 若撇开此条目不合百科原则不讲,光讲“新闻查证”这方面,我认为2000年代之前以谨慎为主的联合报,已经因为意识型态作祟缺乏这方面“勇气”。以西点军校丑闻事件为例,新闻公害防治基金会已经认定联合报“此则新闻颇富争议性,亦有夸大渲染未符新闻编写原则之处”并在备注栏引用他处文字指陈...“该报未尽查证之责”。简单的再以此事件为主,我想联合报没有仔细询问“加害人”或“学校”的过程就算没有查证。[6]。--winertai 2007年9月14日 (五) 02:42 (UTC)
我并不是只针对与我所任职公司有涉的内容修改。另外新闻公害防治基金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请见[7]。--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9月14日 (五) 02:49 (UTC)
- 编写条目者只要有其引用来源,公信力与否应由读者自行辨认(正如大纪元)﹔您或许只能加注说明。另外,我对“只针对与我所任职公司有涉的内容修改”这句话感到困惑。据我理解,利益回避应该是“不针对与我所任职公司有涉的内容修改”--winertai 2007年9月14日 (五) 02:55 (UTC)
- 我想忝为提供一些具体建议,虎儿你在删除时,或许可以以“是否事前向当事人查证”的范畴来作圭臬。例如:西点军校事件,我就认为应该符合这标准。若可能,我还是想把这条目折衷的弄成列表型态,把一条条事件单独出来。反正巴士阿叔都变成特色条目了,维基百科不是新闻动态这原则,大概失守了。--winertai 2007年9月14日 (五) 03:02 (UTC)
我还是反对这个条目以列表呈现,我希望它是叙述体+举例。另外,我的编辑并不会因为我在何处任职有所偏向,不过,你的建议我会多留意,尽量不要去给人怀疑的空间,我不会再编辑任何与联合报有关的部分,仅会修改其他媒体的部分,毕竟媒体是我的关怀。关于西点军校一案,我已提出说明甚久,如您所说,从“是否向当事人查证”来看,确实不宜收入本条。--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9月14日 (五) 03:11 (UTC)
西点军校案,联合报在2007年5月30日第A3版(即主新闻刊出当天)已经刊载当事人说法,标题为“陆官学生 否认设计女大学生”,报导内容说明:“校方找来庄姓学生调查,庄否认“设计”或“媒介”女大学生与西点军校生发生性关系,指称女大学生以前曾向他透露“想认识外国籍男子”,因此才电邀她作陪。三人在PUB相谈甚欢,由于庄先行离去,女大学生与西点军校生发生什么事,他并不知情”。并没有条目中所称“未向当事人查证,大幅报导这疑是性侵害事件”,而且我已在前面说过,报导内已经说明“依D女的陈述,初看案情似乎构不成性侵”。--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9月14日 (五) 03:39 (UTC)
此时台湾不少民营报于报导犯罪新闻时即有大打高空,于检警提供资料之础上恣意加油添醋,因而出现报导失真,当事人权益受损之情形。另报纸常于警方宣布特定案件破案或结案前公布嫌犯之实名,因而有某人原被警方认做嫌犯而后判定其无犯罪,然其名誉已严重受损之情形。此情形至1990年《联合报》报导某嫌犯之实名,而后此人被警方认定无罪,然其誉已遭毁损,此报险遭其控告毁谤,幸于社会贤士调解下此人未控诉,报界则为其举办慰问茶会后方有所缓和(《台湾变色龙》有报导过)。然本条目内容过于着重解严后之台湾媒体乱象而忽略戒严时之乱象,深盼能者予以改善之。--RekishiEJ 2007年10月1日 (一) 06:41 (UTC)
这种司法动态报导本来就是依照当时警方认定的来报导,事后法院判无罪,并不会影响到“警方宣布破案”之事实,诚不应期待媒体能进行较司法、警政机关更为详尽之调查,纵使事后发现报导与真实有所差距,但只要由其他证据,例如警方破案时所发出的新闻稿,证明记者在报导时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构成诽谤。--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0月1日 (一) 07:15 (UTC)
Theodoranian,余之意为警方宣布破案或结案前新闻媒体径自公布嫌犯(非被列入通缉令者)之姓名,而后警方发现嫌犯之不在场证明合理,法医之验尸报告错误,并重定侦办方向,发现另一人方为真正犯人,最后宣告破案,然原先被警方认定有犯罪事实之人已因其实名遭媒体报导而名誉受损,非如汝之言某人于遭起诉、逮捕后被法官认定无罪,然此人名誉已受损(如穆万森之于八德乡灭门血案)之情形。汝似未充分理解读余之言。--RekishiEJ 2007年10月1日 (一) 12:15 (UTC)
被警方认定涉案者,也是被警方认定,纵使后来警方更改其认定,仍无解于警方在更改见解前,确曾一度认定该人涉案之事实。媒体系报导“警方怀疑”此一现象,并无违背事实,亦与日后法院如何认定无关。--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0月4日 (四) 07:15 (UTC)
再者,请问您究竟如何判断媒体是“径自公布”而非系基于警方侦办犯罪需求而予以配合?易言之,许多案件是警方自行散布消息给媒体(例如为办案需求),事情不是表面上“破案前的媒体报导都是媒体擅自猜测”那么简单。--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0月4日 (四) 07:21 (UTC)
Theodoranian,余对汝之言看法为:除非某人正为警方所通缉,新闻媒体皆不得于警方宣告破案或结案前将嫌犯之实名作完整报导,以将未审先判之负面影响最小化,同时兼顾民众知的权利。RekishiEJ 2007年10月5日 (五) 10:48 (UTC)
关于引文
之前我于首段写的“同时部分媒体之社会记者好打高空,常以检警提供资料为础恣意加油添醋,并因此招致当事人困扰。”实际上是有根据的(我是看退休记者赵慕嵩的blog[8]及《台湾变色龙》知道的,而造成当事人困扰则为瑠公圳分尸案),请Winertai不要删除。--RekishiEJ 2007年10月28日 (日) 11:36 (UTC)
(:)回应,尚不论你给的网址我找不到相关内容,何况相当抱歉得﹔blog是不能成为引用来源的。--winertai 2007年10月28日 (日) 14:34 (UTC)
- RekishiEJ留了这段话:“Winertai,你只要看《台湾变色龙》当中瑠公圳分尸案那集结尾就知道我在讲什么了。纬来综合台现在有在重播,你有空去看就知道我在讲啥了”,并再三删除我的“请求来源”。请RekishiEJ提出前面要求的适用方针条文,如果没有,为了免于编辑战,请RekishiEj能前往阅读Wikipedia:列明来源,并在列出正式文献前,不要再删除这请求来源的要求。--winertai 2007年11月12日 (一) 13:47 (UTC)
- RekishiEJ仍认为未具文字化的影剧内容可以当引用来源,并又删除我来源请求。为了避免编辑战,我不想三两天再加此请求来源文字,不过我会一个礼拜来加一回,直到这段来源有其引用网址或文献。为了避免我的主观,也烦请RekishiEj去问问几位熟捻维基事务的人,(推荐虎儿,书生等﹞你的引用是否有问题。最好来这边赞声一下,大家讨论讨论,避免这种事情再三发生。--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12日 (三) 06:28 (UTC)
维基百科绿化应属台湾媒体乱象之一
我连续看了几名政治人物的个人条目,发现只要是蓝的一定有正面和负面评价,负面的介绍高于正面,而绿的政治人物包括被公认糟糕的杜正胜条目一面倒替他遮羞,连一点负面的声音也没有,还把他所做的不当言行推卸给媒体作乱,明明讨论穿中,已经提出许多亲绿媒体对杜正胜负面报导的证据连结,亲绿编辑者又故意不采用,这样假公济私太明显了吧!大家不要忘了,媒体泛指所有公共资讯,也包括网络在内!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20.140.49.225(对话|贡献)加入。
- 你可以去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申诉。不过留言要签名。
- 还有,维基百科不是媒体,是百科全书。—爱尔思先生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05:38 (UTC)
- 那些条目我看过的不多。不过维基百科不是媒体我不同意,毕竟只要是承载资讯的介质都可说是媒体。但一般人在讲媒体时多半是指大众或新闻媒体,这也是不争的事实。--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07:26 (UTC)
维基对媒体的认知涵盖:传播媒体或称“传媒”、“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即信息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受者之间携带和传递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质工具;包括电影、电视、广播、印刷品(书刊、杂志、报纸),而自从电脑的普及化,网上媒体在电脑网络中亦成为一种新形式的传播媒体。 网络的确是媒体,散拨网络谣言就是制造媒体乱象。 --snkcom (留言) 2008年1月3日 (四) 23:20 (UTC)
- 没错,捏造内容(如尾田荣一郎于三天前死去)到讨论区中就算是好玩也是不行的,因为就算捏造者后来澄清仍会有一些网友相信。--RekishiEJ (留言) 2008年1月3日 (四) 14:30 (UTC)
在下反对,维基百科属于公开、公共的地方,每个人皆可编辑
如同公视频道
您说偏绿的人正负面问题,那请问中国国民党条目与民主进步党之间的差异呢?
这是角度问题,您是偏蓝的,当然就会一昧的说绿不好,正如同在下对蓝并不是那么喜欢
但是请注意,台湾媒体乱象的重点应该不是蓝绿吧?
小米饭 2008年7月25日 (五) 20:04 (UTC)
证据显示把三只小猪当成语绝对不是媒体诬赖教育部,而是深绿支持者狡辩反诬媒体
狡辩文:三只小猪是成语?不要诬赖教育部!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thankfish/3/1278359077/20070123081846/ 其文重点在于:作者古嘉认为,凡列入成语典者,都有一个儿童版的界面,左边写着成语,右边有很多小图示,联结进去,包含完整的典源、释义、书证、用法说明、辨识......等。三只小猪等附录,很明显没有这些。
- 然而不知道古嘉是考证功夫没做好还是故意装不懂?就在被媒体报导的第一天,也就是教育部还来不及偷改网站之前,古嘉认知非成语的参考语料,确实和一般正规成语一样,有一个儿童版的界面,左边写着成语,右边有很多小图示,联结进去,包含完整的典源、释义、书证、用法说明、辨识......等!
- 这是证据!
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367/2162914832_acc0d02849_o.jpg 所谓参考语料是被当作正规成语的规格编排的!如此一来,媒体有诬赖教育部吗!?
- 何况,就算是现在的版本,我们仍然可以看到
http://dict.moe.gov.tw/chengyu/mandarin/fulu/subject/movie/movie.htm#mo2 “教育部-成语典-参考语料-电影及小说类-第12项”,清清楚楚写着,“飞越杜鹃窝遂成为一句成语”的文字记载。既然飞越杜鹃窝白纸黑字被教育部明定是一句成语,为何和它分类并列的其它25项不是成语?难道“飞越杜鹃窝”独立了?那些替教育部也好,替杜正胜也罢的狡辩者,你们究竟哪一点理论站得住脚?数学参考书的范例题就不是数学?国文参考书就不是国文?这种强词夺理的逻辑,身为一个正常智商的人能接受吗? 更要不得的是,这种诡辩式文章还被拿来当作纠正媒体错误的教材!如果维基不修正,那严重绿化的维基自己不是台湾媒体乱象的乱源是什么?
音容宛在匾额是幕僚代笔?
教育部长杜正胜致赠丧家匾额“音容宛在”写错字事件(“宛”字误植为“苑”)。然赠与丧家的匾额并非杜亲笔所撰,台湾民间每逢婚丧喜庆,常有人向官员民代索取匾额,频率极繁且数量极多,自有幕僚代笔,部长不可能过目此等细节。 http://www.ttv.com.tw/095/02/0950218/09502184583705L.htm
- 这一段编辑也是涉嫌误导大众,由台视新闻报导,代笔的不过是警卫,达不到幕僚层级,为了省钱找人乱写,对死者很不尊重。
报导罄竹难书是媒体乱象还是政客和其打手恼羞成怒对媒体发泄的乱象?
关于陈水扁总统和杜正胜部长得罄竹难书事件,被归类为台湾媒体乱象,我感到很惊讶! 拥护者认为,媒体在错别字方面会遭到批评的原因,主要是媒体对错别字的态度“严以待人、宽以律己”,台湾媒体可以针对政治人物之错别字及错用成语做出连续数天之批判报导,浪费重要新闻版面,但是却不愿意加强自身记者及编辑之中文能力及审稿资源。
这段陈述根本是本末倒置,颠倒是非! 如果台湾的政客对错用成语的态度是"勇于认错""坦承不妥",媒体焉有着力点可炒作?不就一天版面而已吗?正是出了一群死不认错的打手捍卫队,费尽心机死争活辩,引起多方讨论,包括自由时报在内的媒体才会因此浪费新闻版面! 为了护航,包括与媒体对抗在内的媒体网站不断挖坟刨骨,连健康杂志表扬国民党大老都搬出来了,不过他们举出使用正面的案例,几乎都是民间个体,这和由政府最高层说出来的影响力同分量吗?
我们来看教育部成语典(2003年完成)提供的八条罄竹难书造句范例: http://dict.moe.gov.tw/chengyu/pho/fyu/fyu00250.htm 八条全部应用负面事迹,没正面范例,这已说明官方对此倾向为负。只因为过两年后高高层闹笑话,部长竟然推翻定调重新诠释,向全国大众宣称是模棱两可没有是非的成语,和大多数的民众唱反调,教育部公信力的损害,怎能一味怪罪媒体炒作?编辑者特别开了错用成语的段落要求媒体先反省才有资格教别人,教育部长本身就是教育典范,官方表现比民营媒体更高素质是理所当然的标准,毕竟民间媒体不是教材!民众有权利自由筛选媒体刊物,学童有选择权吗?受到维护的当事者刚好都是绿色的,未免太巧合了吧?维基百科是政客打手的遮羞布吗?如果维基不修正,那严重绿化的维基自己不是台湾媒体乱象的乱源是什么?
--snkcom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03:00 (UTC) 这位先生,此二列为台湾媒体乱象在于媒体有时过度宣染事态之严重性,或无中立的报导,无论政治人物对错与否,皆应以中立的角度描述,人民自有判断。且本篇主题为台湾媒体乱象,因此只描述“媒体”之部分。118.168.78.159(留言) 2012年7月7日 (六) 08:35 (UTC)
资料来源是怎么了?
为什么感觉好像有代码打错了?Talk to ► Kevin 2008年1月8日 (二) 08:44 (UTC)
烂质新闻、缺乏国际观
请参考这篇文章。一图胜千言。--Chochopk (留言) 2008年2月25日 (一) 18:57 (UTC)
- 不是新闻缺乏国际观,缺乏国际观的是台湾人,我认识的台湾人就全部都不在乎外国发生的事所以他们也不在乎国际新闻,新闻电台为了要有人看所以都报些像有人发酒疯那样无聊的台湾人会爱看的剧情跟乡土剧没两样的新闻。223.136.223.241(留言) 2015年8月15日 (六) 14:08 (UTC)
关于“造谣媒体”
- 由于当晚的电视新闻里,多台的电视画面只看到民众持石块或饮料灌或汽油弹攻击警方。警方则以喷水柱或以警棍狠狠的打下去还击。但并未见到任何《台视新闻》与《自由时报》所言的催泪弹,且《台视新闻》与《自由时报》在无法提出任何相关画面或照片的前提下,初步可认定为画蛇添足的造谣新闻了。(真相只有一个,请拿得出警方扔催泪弹的照片或影片,再来辩驳吧。)
- -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8日 (六) 04:41 (UTC)
- 对不起,维基的方针是可供查证,请你提出可靠的消息来源指控新闻造谣。不然,我岂不是也可指控其他媒体蓄意忽视催泪弹新闻?—Burningtyger 烧老虎(对话) 2008年11月8日 (六) 14:02 (UTC)
- 麻烦您先看清楚《台视新闻》与《自由时报》的报导内容。只有文字叙述而无任何警方扔催泪弹的照片或影片,催泪弹是一项很严重的指控。而且,最初指控《自由时报》造谣的是陈挥文,而我已举出我看到的出处了。您如果要指控其他媒体蓄意忽视催泪弹新闻?烦请提出你的消息来源以供我查证。媒体造假的历史,美国也有过,以911为例,就曾有媒体使用过度修饰的照片来造假。况且请勿忘了《自由时报》当初的“南线工作”的北一女门口前交钱的不实报导。至今未见过《自由时报》公开为此造假的新闻,公开道歉过?且“南线工作”已被陈水扁公开否认了。(如果您有看到那一天的报纸有道歉过,请提供日期供我查证,我真的会到图书馆找报纸的微缩影片查看的)……-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8日 (六) 16:04 (UTC)
- 已向《自由时报》的该新闻的讨论区反应,若提不出照片,请更正新闻内容。至于《台视新闻》的讨论区挂点中,目前难已反应。-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8日 (六) 16:23 (UTC)
- 对不起,我并不想讨论有没有造假,谈美国媒体也无意义,以无资料来源的指控来证明您的立场更无意义。维基的方针是可查证的资料来源,请提供可查证的来源指控造假,如其他出版报章的报导。您所谓“我在电视上看到某人指出”并不是可靠的资料来源。—Burningtyger 烧老虎(对话) 2008年11月8日 (六) 17:41 (UTC)
- 言论自由,并不包含造谣。可供查证也不能因为你没看到该电视节目,就变成了不是可靠的资料来源?(911造假照片只记得是一张把烟雾修图放大过的照片,该记者好像因此丢了工作,由于该造假事件曝光后,我没有立即记下相关新闻的网址,故现在难以找到出处供您查证。)任何的媒体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论是广拨电台、电视、报纸、杂志,人事时地物,是记录新闻的基础。现《台视新闻》与《自由时报》出现不可查证的“催泪弹”,试问若非“造谣媒体”,还有什么更好更中立的段落名称吗?再讨论下去似乎没有意义了,若拿得出照片再说吧。-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9日 (日) 04:12 (UTC)
- 我只针对维基方针来讨论。造谣也是很严重的指控!
- 1.“我曾在电视上看到某人指出”并不是可查证的资料来源。
- 2.电视名嘴的发言并不是可靠的资料来源。请提出可靠出版物的资料来源。
- 3.请问当事人(警察局)有无对此催泪弹指控表示反驳?如果连当事人反驳的新闻都没有查到,请勿只凭个人忆测写条目
- —Burningtyger 烧老虎(对话) 2008年11月9日 (日) 15:48 (UTC)
没图没真象,说再多也是假的。媒体说拿火箭筒也可以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59.117.163.173(对话|贡献)于2008年11月10日 (一) 13:11加入。
- 已经由台北市警局网站发函洽询,内容如下:
台視新聞 深夜第三波驅離 警民火爆對峙 鎮暴警放"催淚彈" 強行逮現行犯 飆車族鳴笛聚集 趁亂鼓譟 http://www.ttv.com.tw/097/11/0971107/097110749166012.htm 自由時報 夜戰圓山 警噴水放"催淚彈"驅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7/today-fo4.htm 如果沒有扔催淚彈 請你們盡快發函要求台視新聞與自由時報更正 極需可供查證的書面資料佐證 我在維基百科與人辯解這個 http://zh.wikipedia.org/wiki/Talk:%E8%87%BA%E7%81%A3%E5%AA%92%E9%AB%94%E4%BA%82%E8%B1%A1#.E9.97.9C.E6.96.BC.E3.80.8C.E9.80.A0.E8.AC.A0.E5.AA.92.E9.AB.94.E3.80.8D
- 警政信箱案件编号 20081110006
- 目前有一说,《自由时报》在次日有以小版面更正“民众误为催泪弹”[9],但目前无法查证是否属实?谁手边有那11月7~8日两天的自由时报的?烦请先代为查证。-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10日 (一) 07:41 (UTC)
- 感谢您对此部分查证的努力。我以 Google 查自由时报网站,并未见此更正启事。也感谢您主动的向警政署去函求证,不过,请谨记维基方针的“非原创研究”,“文章中引用的一手资料及任何归纳、分析、阐释及评断资料的二手资料均应被第三方机构发表过(也就是说,不能是自行发表),并可以让读者通过维基百科以外的网页或者在公共图书馆里面找得到。为使读者能找到资料来源并确证维基百科恰当地引用了材料,可以证实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如果您得到警政署的回函,必须要能将其发表在公共媒体上后才能被维基引用,谢谢。—Burningtyger 烧老虎(对话) 2008年11月10日 (一) 14:15 (UTC)
关于“煽动仇恨”
- 逆转本部首席执行官、闪灵乐团主唱FREDDY表示:
- 选那两张照片纯粹是因为“看起来比较生动”,他根本不认识照片里的人。
- 广告费用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自由时报同意宽限一段时间。
- 以下这些算是善良的无辜百姓吗?
- 维安暴力对人民? “非警察动手”
- 原条文内该段落的描述字句,若您有认为不妥之处,烦请自行修饰。但《自由时报》刻意煽动仇恨的意图极为明显。如果你我随意拿几张来路不明的照片,到自由时报要求赊账先刊登广告的话,您想自由时报会让您刊登吗?
- 对事不对人。此广告实属不实的指控,言其“煽动仇恨”,并不为过。
- -P1ayer (留言) 2008年11月19日 (三) 03:39 (UTC)
- 请提供指责自由时报“煽动仇恨”的资料来源。维基的重点不是“我认不认为”,而是有无可查证的资料来源。请提供新闻资料是谁指责自由时报“煽动仇恨”,而不是凭自己的主观判断。
- 原广告连结:“马英九,你是台湾人的国仇家恨”,原广告的内容,可以透过你提供的新闻得到双方的表诉,不过重点从来就不是自由时报,请勿以个人主观写“煽动仇恨”。
- —Burningtyger 烧老虎(对话) 2008年11月19日 (三) 05:24 (UTC)
请勿随意回退
- 有写日期与电视台名称,与指控的具体内容。您要查证的话,请自行跟该电视台连络,调出该新闻影片。-P1ayer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17:08 (UTC)
有些引用好像被河蟹了...
注释“东森新闻台记者于2006年7月29日、7月30日于台湾大学体育馆展开的第八次开拓动漫祭(Fancy Frontier 8;简称FF8)同人志展售会中,以偷拍的方式拍摄各摊位作者的画作,并以不实的报导指称FF8内藏色情,引起作者反感2006/07/30 东森新闻台:动漫祭场内画册 “春色”无限,YouTobe存档” 的Youtube存档被一句“This video has been removed due to terms of use violation.”简单给敷衍打发掉了,这种情形该怎么办?虽然在本案例应该仍有办法调出来源(直接跟新闻台要?),但以后在Wikipedia遇到这情形应该把失效的Youtube连结给删掉吗?(但日期、新闻标题仍保留)
或许以后在Wikipedia加引用来源时,影片最好不要放在Youtube。这真的是我看过最会搞河蟹的影片网站,也不给反驳空间,...真是好样的。 --Kuanyui (留言) 2010年8月29日 (日) 13:19 (UTC)
关于“未审先判”段落
- 如果您有内容可写的话,再放。不然请勿放此空段落。再者,媒体专家?谁啊?悠关公众利益之可受公评之事,本来就可受媒体评论,但有没有罪是法院定谳后才算,因此未审先判的主观问题挥之不去。就算是侦查不公开,也不是叫媒体闭嘴不可评论。且毁谤属告诉乃论,若当事人真有觉得“未审先判”的话,应自行提告。-P1ayer (留言) 2010年11月9日 (二) 04:59 (UTC)
关于自由时报投书造假与假照片事件
自由时报类似举动的次数实在不少,但洋洋洒洒偌大篇文章里,这么知名的负面案例怎么提都不提?某些维基台湾的编者群政治立场鲜明,我想网民们大致都了解,但如此露骨也够恶心的。维基中文版有关台湾的一些条目公信度让人不敢领教。
建议重写条目
条目本身漏了某些台湾媒乱,如医疗新闻报导准确性低[10],以及瑠公圳分尸案发生后台湾民营报刊乱象(捕风捉影、未审先判),还有林晓芳遭绑架案及刘邦友血案部分媒体报导上的问题,以及自我审查的问题(如新闻频道因害怕被NCC罚钱因而播Holocaust相关影片时将尸体抹雾),另外条目也没有谈到2006年后卫星广播电视公会成立后由于该公会积极推动会员新闻自律,因此后来新闻台乱象有所缓和[11]。这些都很重要,但若要加上这些叙述就会使条目过于冗长,建议删除掉重要性较低的事例(比照香港传媒争议)并参考各家探讨台湾媒体乱象的书籍文章与旧报纸补入相关学术探讨及白晓燕命案前台湾媒乱事例(如台湾媒体对江南案三名受刑人陈启礼、吴敦、汪希苓假释出狱的报导即被新闻评议会认定会对社会价值有负面影响)。--RekishiEJ(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2:44 (UTC)
首段(即导言)内容不准确且内容仅及于解严后的新兴商业媒体
如题,媒体乱象不限于新兴商业性媒体,且各种面向的不实报导应可更加条缕细分,并陈于导言。亟需改写或补充。--Towatw(留言) 2014年1月9日 (四) 18:18 (UTC)
被傀儡账号大删掉的内容就这样算了吗?
- 在2014年3月19日 (三) 06:57被魁儡账号 User:Jessechi 所大删内容。
- 原本应该直接回退的。
- 但是之后却还有人改写过。
- 请问有人要挽救的吗?
- 发现内容大量删除是从2014年2月23日 (日) 08:39 Jessechi 。-P1ayer(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10:05 (UTC)
关于台湾媒体乱象
- 目前发现魁儡账号User:Jessechi曾在2014年3月19日 (三) 06:57大删过条目内容。但是由于之后还有其他人编辑过。所以无法直接回退其破坏。这种该怎么办?-P1ayer(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09:50 (UTC)
- 2014年2月23日 (日) 08:39 Jessechi (讨论 | 贡献) . . (48,936 个字节) (-42,398)
- 2014年2月23日 (日) 08:02 Jessechi (讨论 | 贡献) . . (91,334 个字节) (+153)
- 它从2014年2月23日就开始大砍了?难怪我今天看到条目内容变得好少。-P1ayer(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10:01 (UTC)
- 比较结果,是否该把内容先倒回到于 2013年12月6日 (五) 01:04 的修订 (User:Aronlee90)所编辑过的版本?-P1ayer(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10:20 (UTC)
- 我先帮忙回到2013年12月5日的内容,只补上被完全删掉的部分,中间被修改过的就保持不变。需要其他编辑投入,逐行修改,这会是大工程。--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5年1月6日 (二) 17:30 (UTC)
现在还整天嚷嚷台湾媒体乱象的台湾人可能是患有躁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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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修改了台湾媒体乱象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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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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