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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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一種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的即期票據,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
中華民國《票據法》第4條第1項則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票據法》第81條[1],將支票定義為:「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必要項目
根據《中華民國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支票的應記載事項為:
-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
- 付款人之商號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 發票地
- 發票年、月、日
- 付款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84條[1],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 表明「支票」字樣
- 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 確定的金額
- 付款人名稱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簽章
背書行為
分類
支票有不同分類方式,以下此種分類法為其中之一:
- 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憑票提取現金,也可以進行銀行轉帳。
- 現金支票/來人支票:收款人不記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從銀行提取現金。除非付款人(例如銀行)事先得知該支票已經報失或止付,否則按國際銀行法協定,付款人不能拒付或遲付。
- 轉帳支票/劃線支票:在普通支票劃兩道平行線,持票人只可以進行銀行轉帳,不得提取現金。
- 保付支票:付款銀行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由付款銀行保證付款,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有效期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票據法》第136條規定,支票發票日起一年內皆屬有效。
香港:香港銀行發出的支票,由簽發支票日起的六個月內都是有效的。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91條規定[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參見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國政府入口網站 www.gov.cn. 2005-07-11 [2019-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8).
- ^ 見中華民國票據法第30條之1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7條
- ^ 見中華民國票據法第96條之1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條
- ^ 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是什麼?作用為何? - StockFeel 股感. 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是什麼?作用為何? - StockFeel 股感StockFeel 股感. 2022-08-31 [2022-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