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英語:Chemicals Convention)是1990年6月25日第七十七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90年化学品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70号公约(C170)。[1][2]公约于1993年11月4日生效。[3]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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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90年6月25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93年11月4日 |
保存處 | 國際勞工組織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語言 | 法语 英语 |
内容
公约[4]第二部分(总则)规定缔约国应依照三方架构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公约第三部分规定应以按照其对健康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品进行分析和分类。该部分还规定了对化学品的相关措施,包括标签和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书等。
公约还列明了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之雇主的责任、工人的义务、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出口国的责任等。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22个国家批准该公约。[3]中国于1995年1月1日交存加入书,公约于1996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4]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 ^ Convention C170 - Chemicals Convention, 1990 (No. 170).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05).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9).
- ^ 4.0 4.1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