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訴罪行

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格蘭及威爾斯愛爾蘭共和國加拿大香港印度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新加坡),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是一種與簡易程序罪行相對的罪行。可公訴罪行只能在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確立表面證據後,方可進入公訴程序。 在美國,類似嚴重程度和規則的犯罪被稱為重刑罪,也規定以公訴程序檢控。 蘇格蘭作為一個混合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檢控官(procurator fiscal)是以嚴謹的訴訟程序(solemn proceedings),在陪審團席前檢控嚴重罪行。

各地狀況

加拿大

加拿大,可公訴罪行是比簡易程序罪行更嚴重的罪行。 可公訴罪行包括盜竊超過5,000加元、入屋犯法、嚴重性侵和謀殺。可公訴罪行的最高刑罰因罪行而異,最重可達終身監禁。 部分可公訴罪行亦設有最低刑罰。[1]

紐西蘭

紐西蘭,強姦或謀殺控罪在高等法院審訊,而盜竊罪等較輕罪行則在地方法院審訊。地方法院既可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又可循簡易程序審訊。

美國

美國刑法中,除重刑罪外,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亦可算作可公訴罪行。

參考資料

  1. ^ Government of British Columbia. Types of Offences. [17 May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