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訴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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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格蘭及威爾斯、愛爾蘭共和國、加拿大、香港、印度、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新加坡),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是一種與簡易程序罪行相對的罪行。可公訴罪行只能在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確立表面證據後,方可進入公訴程序。 在美國,類似嚴重程度和規則的犯罪被稱為重刑罪,也規定以公訴程序檢控。 蘇格蘭作為一個混合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檢控官(procurator fiscal)是以嚴謹的訴訟程序(solemn proceedings),在陪審團席前檢控嚴重罪行。
各地狀況
加拿大
在加拿大,可公訴罪行是比簡易程序罪行更嚴重的罪行。 可公訴罪行包括盜竊超過5,000加元、入屋犯法、嚴重性侵和謀殺。可公訴罪行的最高刑罰因罪行而異,最重可達終身監禁。 部分可公訴罪行亦設有最低刑罰。[1]
紐西蘭
在紐西蘭,強姦或謀殺控罪在高等法院審訊,而盜竊罪等較輕罪行則在地方法院審訊。地方法院既可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又可循簡易程序審訊。
美國
參考資料
- ^ Government of British Columbia. Types of Offences. [17 May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