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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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英格兰及威尔士、爱尔兰共和国、加拿大、香港、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ffence)是一种与简易程序罪行相对的罪行。可公诉罪行只能在初级侦讯(preliminary inquiry)确立表面证据后,方可进入公诉程序。 在美国,类似严重程度和规则的犯罪被称为重刑罪,也规定以公诉程序检控。 苏格兰作为一个混合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检控官(procurator fiscal)是以严谨的诉讼程序(solemn proceedings),在陪审团席前检控严重罪行。
各地状况
加拿大
在加拿大,可公诉罪行是比简易程序罪行更严重的罪行。 可公诉罪行包括盗窃超过5,000加元、入屋犯法、严重性侵和谋杀。可公诉罪行的最高刑罚因罪行而异,最重可达终身监禁。 部分可公诉罪行亦设有最低刑罚。[1]
新西兰
在新西兰,强奸或谋杀控罪在高等法院审讯,而盗窃罪等较轻罪行则在地方法院审讯。地方法院既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讯,又可循简易程序审讯。
美国
参考资料
- ^ Government of British Columbia. Types of Offences. [17 May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