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技術員
緊急醫療技術員(英語: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縮寫為EMT)或救護技術員(英語:Ambulance technician),簡稱救護員,指提供緊急醫療服務的專業人員,但在一些國家,亦表示僅提供簡單急救服務的人員[1]。
根據生命之鏈的概念,在心跳停止及呼吸停止的狀態下,4分鐘內人的腦細胞開始死亡,10分鐘內可致腦死,因此全世界對病危患者之救治以4分鐘內能提供基本救命術及8分鐘內能給予高級救命術為目標。
緊急醫療服務是專業急救能力的代名詞,出動救護車時所有隨車人員均必須接受完整的救護技能訓練,在緊急醫療技術40個小時的法定訓練時數中(以初級救護技術員為例),包含內科及外科常見的急症處置及初階的生理概念,並強調技術操作的部分,例如處理脊椎與頸椎傷害(使用長背板與頸圈)、處理呼吸急症(使用氧氣及抽吸機)、察覺腦部傷害、及大規模的初步檢傷分類等等。
各地的緊急醫療技術員
中國大陸
僅有中國紅十字會所屬急救員受政府官方認可,亦有AHA(美國心臟協會)組織民間急救培訓。 中國紅十字會緊急醫療技術員分為救護師資與救護員,救護師資需培訓6天(48學時),救護員需培訓2天(16學時)。完成培訓並考核通過頒發紅十字救護師(員)證,有效期3年,逾期需復訓。[2]參與現場救助需出示相關證件。
臺灣
救護技術員可分爲初級救護員(EMT-1)、中級救護員(EMT-2)和高級救護員(EMT-P)三個等級,能夠進行的施救項目也有所不同,在救護員施行救護時,需佩帶救護員證書[3][4]。
欲成為救護技術員,需至衛生福利部規定之機關、機構或是團體,完成相對應級別(EMT-1、EMT-2、EMT-P)規定時數及科目的訓練課程,通過考試測驗或甄試後,並登錄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中,方能取得相對應的救護技術員之資格,且需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定期接受足夠時數的繼續教育課程以延展其資格。現行提供緊急醫療服務之救護技術員大部分爲消防員、替代役男、鳳凰志工隊、救護義消以及民間公司所負責的民間救護人員。
救護技術員訓練單位,除各縣市的消防局、衛生局、部分學校及部分醫院可以開班授課外,民間團體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後,也可以開辦救護技術員課程,供考取該證照及繼續教育課程以延展資格。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遺失、損壞或證書上的個人資料修改以致需要換發,可以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與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向原訓練單位或上述開課單位,申請證書補發或換發。
因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多數已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2項及附件2訓練課程內容,故若取得各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且證書仍在有效時間內,得認定具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合格急救人員資格,每年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接受每3年至少3小時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5]。
參見
參考文獻
- ^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s and Paramedics. US Department of Labor,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2008-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04).
- ^ 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师资与救护员培训课程. [2023-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2).
- ^ 緊急醫療救護法. [2015-03-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3).
- ^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2015-03-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3).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102年06月05日勞安3字第102001575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