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楊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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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信曾於2009年5月10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此條目已經由新聞、媒體機構作為內容來源所引用。引用這篇條目的文章是: 於2009-05-11所發表的《楊教授現身維基百科 「網癮鬥士」名垂青史》,出自電玩巴士。 請同時到Wikipedia:新聞報導引用維基百科的內容處加入有關資料。(為免自我提及,本模板僅限於放在條目討論頁的頁頂。) |
楊永信曾獲提名優良條目評選,惟因其尚未符合標準而落選。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連結中可了解落選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之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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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目推薦
- ~移動自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最後修訂)
(自薦,大幅擴充,這個條目確實具爭議性,但在下自覺符合中立性原則,目前媒體報道確實以負面為主,參考來源也足夠)—Chief.Wei 2009年5月8日 (五) 06:18 (UTC)
- (+)支持--試後不適症 (留言) 2009年5月8日 (五) 08:25 (UTC)
- (+)支持-//Rafo[m] 2009年5月8日 (五) 09:50 (UTC)
- (+)支持--Withclear (留言) 2009年5月8日 (五) 12:00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09年5月8日 (五) 15:54 (UTC)
- (+)支持—LUFC~~Marching on Together 2009年5月8日 (五) 23:08 (UTC)
- (+)支持先天平平,後天優異。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5月9日 (六) 00:47 (UTC)
- (+)支持--Jazecorps Nekivary(やめて) 2009年5月9日 (六) 03:55 (UTC)
- (+)支持—阿斯特·納羅 (留言) 2009年5月9日 (六) 06:41 (UTC)
關於百度貼吧內的自述信息
現在百度楊永信貼吧內確有很多從網癮中心出來的患者,他們對自己親身經歷的闡述應該是第一手資料,現在也是對網癮中心的內部情況介紹得最細緻的地方。是否因其為論壇而視這此消息全不可靠呢?
- 是的。維基百科視來自論壇的來源為不可靠來源。不過,如果這些內容被其他可靠來源轉載,則可以列到條目中。//Rafo[m] 2009年5月9日 (六) 07:04 (UTC)
- 根據Wikipedia:非原創研究的規定,「已發表且可靠的第一手來源(如由大學出版社或主流報紙發表)可能可以使用於維基百科……如果沒有第二手來源,第一手來源只能用於描述性斷言」。百度貼吧不是可靠來源,難以進行事實查證,因此不符合方針規定,不能採用。--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5月10日 (日) 18:08 (UTC)
移動請求
理據:所謂「事件」,短期的才叫做事件,如盧溝橋事件、九一八事件。但是我從來沒聽過八年抗戰叫做「抗戰事件」的。同樣的道理,「事件」也不適合用在楊教授這樣一位關注時間這麼長的人物身上。再者,人生苦短,一輩子能夠干出一件舉世聞名的大事已經非常了不得了。球星被關注,無非就是他的球技,難道我們要把貝利改稱貝利踢球事件嗎?同樣的道理,楊教授被關注時間這麼長,應該還他一個人物傳記的名分。--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09:58 (UTC)
- 建議移動至楊永信戒網癮,叫「事件」不妥,因為「事件」一般是發生在一天或很少幾天之中。可楊某治網癮已搞了很長時間了。「楊永信」則更加不妥,因為其被關注不是因為自己幹了怎樣轟轟烈烈的事,而純粹出於偶然,與貝利根本不同,其本人並不具備長期關注度。—Biŋhai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10:53 (UTC)
- 楊教授絕對具備長期關注度。2007年到現在,兩年多的媒體關注啊!--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11:23 (UTC)
- google:"楊永信戒網癮事件"這個名稱可能有原創嫌疑,目前網上絕大部分用這個詞的都是出自維基百科的叫法,因此改成楊永信更好一些--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3月4日 (四) 03:35 (UTC)
- google:"楊永信戒網癮"便肯定不是原創了,除了維基還有別的媒體用,且不是抄自維基。兩年多的媒體關注並不是關注的楊永信本身,而是他戒網癮的事。而貝利踢球之後會有人關注他的家庭,及足球生涯之後的舉動。不過,按現在貝利條目的內容,除了他踢球並無別的內容,按道理說是可以移至貝利踢球的—Biŋhai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04:29 (UTC)
- (!)意見。什麼是短期?8年的時間看似很長,對於整個人類從西元開始,也是短期。短期才能稱作事件?這恐怕也是原創的。車諾比的事情也可以叫做事件,三哩島也可以叫做事件,也可以稱作是意外,事故等等等。這不過是一種稱呼法。如果改為人名,那就是條目名稱與內容有極大差異,並不相符。-cobrachen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13:07 (UTC)
- google:"楊永信戒網癮"便肯定不是原創了,除了維基還有別的媒體用,且不是抄自維基。兩年多的媒體關注並不是關注的楊永信本身,而是他戒網癮的事。而貝利踢球之後會有人關注他的家庭,及足球生涯之後的舉動。不過,按現在貝利條目的內容,除了他踢球並無別的內容,按道理說是可以移至貝利踢球的—Biŋhai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04:29 (UTC)
- 查《現代漢語詞典》,「事件」意為「歷史上或社會上發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無時間要求—Biŋhai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07:07 (UTC)
- 但條目的內容更像是在寫楊永信這個人——概述段落寫楊永信的簡介,第1個二級標題下面寫的是楊永信的個人經歷。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6日 (六) 10:23 (UTC)
- 查《現代漢語詞典》,「事件」意為「歷史上或社會上發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無時間要求—Biŋhai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07:07 (UTC)
- 在下有同感,還是移動至「楊永信」更合適—Leon3289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12:38 (UTC)
根本條目在介紹楊永信,其中「戒網癮」所佔的比例較大,同意移動至「楊永信」。 —Quest for Truth (留言) 2010年3月30日 (二) 13:54 (UTC)
優良條目候選
- 以下內容移動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最後修訂版本)
楊永信戒網癮事件(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文化與社會--文化與社會,提名人:Genhuan (留言)
(+)支持:提名人票。敘述完備。維基百科《楊永信戒網癮事件》可能是互聯網上有關該事件的最完善的版本了。維基百科《楊永信》(重定向)的連結也被百度百科對應的條目、《網癮戰爭》條目收錄進去。
廣受關注。本條目常為本月本月訪問最多的頁面之一。我每次打開「本月訪問最多的頁面」,都能找到「楊永信」。
條理清楚。重要的子概念都對應有的標題。
觀點中立。作為來源的,既有《楊永信:走進網癮者心靈深處》《Yang Yongxin, Saving Youngsters from Internet Addiction》,又有站在另一邊的眾多報道。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04:24 (UTC)- (!)意見:你們不尊重楊教授。所謂「事件」,短期的才叫做事件,如盧溝橋事件、九一八事件。但是我從來沒聽過八年抗戰叫做「抗戰事件」的。同樣的道理,「事件」也不適合用在楊教授這樣一位關注時間這麼長的人物身上。再者,人生苦短,一輩子能夠干出一件轟轟烈烈的大事已經非常了不得了。球星被關注,無非就是他的球技,難道我們要把貝利改稱貝利踢球事件嗎?同樣的道理,楊教授被關注時間這麼長,應該還他一個人物傳記的名分。--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05:05 (UTC)
- (:)回應這個條目原本叫「楊永信」的,後來被菲菇改的……要不請您改回去好了。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09:19 (UTC)
- 已經提出移動請求,請到Talk:楊永信戒網癮事件#移動請求發表意見。--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10:02 (UTC)
- 《楊永信戒網癮事件》更名程序已正式啟動,而改不改名都對《楊永信》條目顯示的內容沒有什麼影響,因此將提名條目改為《楊永信》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17:53 (UTC)
- 已經提出移動請求,請到Talk:楊永信戒網癮事件#移動請求發表意見。--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10:02 (UTC)
- (:)回應這個條目原本叫「楊永信」的,後來被菲菇改的……要不請您改回去好了。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09:19 (UTC)
楊永信
楊永信(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文化與社會--文化與社會,提名人:Genhuan (留言)
- (+)支持:提名人票:符合優良條目標準。
- 敘述完備。維基百科《楊永信》可能是互聯網上有關有關楊永信的最完善的百科條目了。維基百科《楊永信》的連結也被百度百科對應的條目、《網癮戰爭》條目收錄進去。
- 廣受關注。本條目常為本月訪問最多的頁面之一。每次打開「本月訪問最多的頁面」,我都能找到「楊永信」。
- 條理清楚。重要的子概念都對應有的標題(加粗)。
- 觀點中立。作為來源的,既有《楊永信:走進網癮者心靈深處》《Yang Yongxin, Saving Youngsters from Internet Addiction》,又有站在另一邊的眾多報道。
- 兒童的最佳利益。現在楊永信至今使用監禁、捆綁、電脈衝、強迫下跪、服精神類藥物等方式對待其自行定義的所謂「網癮」兒童,以「戒除網癮」。留美生物學博士方舟子等發表文章質疑楊永信不麻醉電擊(楊永信稱為了製造「不舒服的體驗」):「違反了國際慣例和世界衛生組織的要求。這是把電擊療法當成了懲罰措施,是一種很不人道的虐待青少年的行為,對青少年心理和生理健康的危害,可能比網癮還要大得多。」因此為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應讓楊永信的行為被更多的人所知曉。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3日 (三) 17:53 (UTC)
- 具有負面性質的別名沒有可靠來源,可能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另外,新聞報道部分應該刪除,維基百科不是網址收集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3月4日 (四) 03:39 (UTC)
- (:)回應有關別名「羊叔」、「羊叫獸」,已補充《鄭州晚報》首席記者 張錫磊所寫的報道作為來源;境外報道一節已經刪除。
- (!)意見--現在楊永信條目是重定向頁,還請移動。
- 中立性不夠,全文基本以負面報道為主,這應該是個主要問題。
- (!)意見:不過也請編者注意,如果只是為了保持「形式上的」中立性而將正反方觀點等量羅列,最後導致的結果也是條目不中立,並且會招致一堆反對票,最後還是要改回來,因此請編者自行斟酌我們的意見。—KeepOpera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10:56 (UTC)
- 部分引用文字多餘,比如個人經歷一段。藍色的頂夸克-對撞機|氣泡室- 2010年3月4日 (四) 06:10 (UTC)
- 中立性不夠,全文基本以負面報道為主,這應該是個主要問題。
- (:)回應按現在的狀況,條目將會按計劃移動。
另外,由於目前包括《科學》在內的中國內外報道基本以負面報道為主,導致傾向於支持楊永信的來源較少,能寫入維基百科的內容受來源影響。而且本條目仍然採用了挺楊的來源,比如《戰網魔》、《楊永信:走進網癮者心靈深處》、《Yang Yongxin, Saving Youngsters from Internet Addiction》,楊永信治療時對「患者」說「有網癮(電擊)就難受」就是出自《戰網魔》(也被《中國青年報》摘錄)。沒有採用的挺楊報道往往要麼是只在網戒中心內公開採訪「盟友」,要麼文章體現出採訪對象是被臨沂四院指定的,當內容與多數媒體報道衝突時,還是難以採用。比如《戰網魔》,說14歲在網戒中心的「盟友」自稱曾打架叫來2000人,對方亦叫來同樣的人數,引發4000人對峙,最終警察來了就散開——這些採訪都是在楊永信的網戒中心進行的,雖然《戰網魔》作者說14歲「盟友」的眼神告訴他沒有撒謊,但沒有任何其他的報道證明這個4000人對峙事件,還是難以藉此說楊永信拯救走偏兒童。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10:53 (UTC)
- (:)回應按現在的狀況,條目將會按計劃移動。
- (-)反對。
內容還有來源請求,部分描述的文句並非百科的型態,像是:這種「和諧」是院方和家長夢寐以求的,所有新加入者,必須配得上這種「和諧」。網戒中心的每一個人都彬彬有禮,每一個表情都張弛有度,'。此外,如果改名,那麼這個條目將會因為名稱和內容的大幅差異,更失去參選的資格。-cobrachen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13:10 (UTC)
- (:)回應敬請指教那句話應如何改寫。另外「和諧」一詞在有關楊永信的報道中經常出現,而網戒中心裏的「和諧」與一般意義上的的形容詞「和諧」顯然存在出入,「和諧」一詞不宜調整。 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6日 (六) 04:36 (UTC)
- (:)回應標有「來源請求」的內容已經被替換。另外雖然條目目前的名稱為「楊永信戒網癮事件」,但該條目最初的名字即為「楊永信」。條目「楊永信」改名為「楊永信戒網癮事件」,內容結構並未做太多調整——摘要部分依然為楊永信的簡介,第1個二級標題下面介紹楊永信的個人經歷。若再將條目名字改回,內容並不會因此有太大的差異。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13:31 (UTC)
- (:)回應,那麼從一開始這個條目的編寫方向就有問題。當標題指是楊永信的時候,這是關於一個人的生平和事跡,必須以符合生者傳記的標準來撰寫,以免引發問題和可能的法律糾紛。可是這個條目的內容只有專注在他的某一件事情上,對於他個人的生平背景等幾乎是沒有碰觸。如果不先定義清楚,究竟是要講這個事件還是當事人,這個條目是不可能成為優良的。你不知道要去哪裏,又怎麼知道何時可以抵達?-cobrachen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15:30 (UTC)
- (:)回應正是因為我認為條目編寫依舊符合生者傳記標準,所以我支持將條目的名字改回「楊永信」(先前的移動投票理由沒有寫清楚,故暫撤之),並最終提名《楊永信》(而非《楊永信戒網癮事件》)。因為清楚了是「楊永信」,所以條目觸碰到了其一些個人經歷,還是符合標準。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6日 (六) 04:36 (UTC)
- 有關「戒癮專家」楊永信,比較容易找到、可以作為來源的報道,大多與「網癮」有關。Genhuan (留言) 2010年3月6日 (六) 14:17 (UTC)
- (-)反對 措辭和格式需要維基化。插入式的引用覺得非常不像維基條目。Shypanda (留言) 2010年3月8日 (一) 15:24 (UTC)
- 移動完畢—Istcol (留言) 2010年3月10日 (三) 15:22 (UTC)
- 「不像」。。。。121.8.140.44 (留言) 2010年3月11日 (四) 07:42 (UTC)
不是沒有擴充的空間
像圈圈罰款制度等,本條目完全沒有涉及。此前是可寫的太多,沒有輪到。但現在,我也缺乏繼續寫的動力。首先是中國太多怪事可寫了;其次,我現在在國外上學,這個不典型的高中生不用再擔心被送進類似的機構去了……在中國的中學生甚至大學生有時間應該繼續寫楊永信的文章以減輕風險。待被送進去再反抗就晚了= =||Genhuan (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8:42 (UTC)
中立性問題
現在文章有多處不符合中立性方針。文內充斥着大量引號,但有許多作用不是引用,而是為了表明楊永信說法的錯誤或是在諷刺。這些引號都應該刪去,再加上「宣稱的」、「所謂的」等字樣表示是楊永信本人的看法而大多數人不認同。有很多陳述性語句夾雜着貌似是從網上得來的評論,非常負面,屬於批判。還有大量負面言論的引用。其實我們只要列出楊永信的做法就可以了,評論只要選一點集中列在一處就行了,絕大多數引用的患者言論都可以刪去。讓讀者自行評判楊的做法正不正確、可不可行才是最佳做法。我感覺現在這篇楊永信比本·拉登負面評論還多,不太正常。--Leejoe Schar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23:59 (UTC)
- 額,其實好像引號和「所謂的」(所說的)意思相近啦,可能引號更中立一些(引號並不表示大多數人不贊同)……根據時區推算,你應該也在美國吧。像台灣的電視就特別喜歡用所謂的。。Jenhuan (留言) 2011年5月10日 (二) 08:59 (UTC)
- 另外,我覺得放一些引用,可以讓讀者看這麼長的一個條目不要那麼累,稍微有所變化。Jenhuan (留言) 2011年5月10日 (二) 08:54 (UTC)
- 請不要刪除來源。cri.cn是中國國際廣播電台的網站,屬於可靠來源,而且那篇英文報道是支持楊永信的。只是支持的時候,體現了很多問題,就像《戰網魔》一樣。Jenhuan (留言) 2011年5月10日 (二) 09:10 (UTC)
- 另外,我覺得放一些引用,可以讓讀者看這麼長的一個條目不要那麼累,稍微有所變化。Jenhuan (留言) 2011年5月10日 (二) 08:54 (UTC)
- (:)回應:有道理。這只是我個人的意見。我個人非常反感楊把對付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治療辦法用到未成年人的頭上(況且電擊療法在大多數國家已經被認為是迫不得已的療法,早已停止了大面積使用),但是看了這個條目總覺得與心目中的維基百科中立有所牴觸,比如評論多而事實陳述少。更主要的是這是一個生者傳記,用的評論應該慎重。我並不認為應該去掉所有的引號,有看了一遍文章發現不用引號還真不行,因為「患者」「盟友」都是楊的一面之詞,有良心的網民都反對他的說法和做法,所以可以保留。但是引號有兩個作用——引用和表達特殊含義,很容易混淆,所以我希望各位編者在編輯時慎用為要。
--Leejoe Schar (留言) 2011年5月11日 (三) 03:59 (UTC)
- 我認為本條目現在在陳述上中立性已經改善很多了,是否可以移除POV模版? --蓬萊山藥丸(留言) 2016年9月4日 (日) 04:06 (UTC)
@Dylan1984:贊成您的意見。一Ljk041123(留言) 2020年4月23日 (四) 08:54 (UTC)
不要被百度百科和楊永信的軟廣告影響
誰說他的不帶麻醉的電休克是「普遍採用」的了?世界衛生組織(本條目有引用)更是不允許應用於未成年人。Jenhuan (留言) 2011年5月10日 (二) 09:04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楊永信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sd.xinhuanet.com/sdsq/2009-03/13/content_15941408.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420061045/http://www.sd.xinhuanet.com/sdsq/2009-03/13/content_159414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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