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生者傳記/存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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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對生者傳記的定義
建議:
生者傳記是在世人物的傳記內容(不論其處於哪個條目),會影響到真實人物的生活。
--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6月21日 (一) 05:39 (UTC)
- @Emojiwiki:你現在是要?-- Sunny00217 2021年6月21日 (一) 10:36 (UTC)
- @Sunny00217:他要改方針——落花有意12138 論 回復請ping我 2021年6月25日 (五) 11:25 (UTC)
1E需澄清是否適用於死者
看見有人把梁健輝提刪了。在此我建議:適用,畢竟一個人生前建不了條目,死後就能建,未免搞笑。當然,我認為最好還是廢除1E。Fire Ice 2021年7月4日 (日) 17:05 (UTC)
- (✓)同意1E適用於死者。--忒有錢🌊塩水あります🐳(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7:16 (UTC)
- 1E可以適用於死者,但不適用於留名青史的古人;此外,現在的問題是1E的關鍵是要排除例行報道中的人物,如交通意外中的人物,並不是所有事件都適合1E,例如「殺死美國總統」、「獲得諾爾文學獎」,或者「自身某些原因吸引傳媒關注」就不適用1E,但有些用戶對「例行報道」的概念無法掌握。--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5日 (一) 00:10 (UTC)
- (~)補充:1E之所以不能證明關注度,這是由於「例行報導」會把路人甲等不知名的人物收進維基,而且例如交通意外中的人物,媒體是關注交通意外,而非交通意外中的人物。--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5日 (一) 04:15 (UTC)
- 依前例,1E不適用於死者。宜遵前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7日 (三) 05:18 (UTC)
- 什麼前例?何況1E不適用於死者的意思是,現在1E建不了的條目,以後他死了就可以建是嗎。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06:00 (UTC)
我覺得IE如果符合
- (✓)同意1E適用於死者,否則每個新聞主角,或者更明確的——每個製造大案的犯罪分子都需要在其被處決或其他原因死後建立條目,。--MINQI(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0:18 (UTC)
- 我覺得IE的重點是「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建立獨立條目。」因此重點不在於人物的生死,因為殺死美國總統的約翰·欣克利,也不符合
IE1E。梁健輝和一般的IE1E是有區別的,傳主在事件結束後仍受到各界關注及討論,已經不是「例行報道」。--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1:48 (UTC)
- @蟲蟲飛君:您的文字好像不能表達您的想法耶!您是否想說「殺死美國總統的約翰·欣克利,雖然符合1E,但仍有關注度」?另,是1E,不是IE。-游蛇脫殼/克勞棣 2021年7月7日 (三) 11:59 (UTC)
- 約翰·欣克利不符合1E,因為1E後面還有一句「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建立獨立條目。」有些用戶只看方針前面幾句,後面就不看,對方針才有誤解。--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2:10 (UTC)
- @蟲蟲飛:舉個例子:馬加爵,事主在當時事件結束後仍受到各界關注及討論,但其沒有個人條目。這個隨意性太大了。--MINQI(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2:06 (UTC)
- 關注度標準每個用戶都有些不同,如果覺得有問題,可以申請drv,讓其他管理員看一下。--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4:46 (UTC)
- @蟲蟲飛君:您的文字好像不能表達您的想法耶!您是否想說「殺死美國總統的約翰·欣克利,雖然符合1E,但仍有關注度」?另,是1E,不是IE。-游蛇脫殼/克勞棣 2021年7月7日 (三) 11:59 (UTC)
- 我覺得IE的重點是「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建立獨立條目。」因此重點不在於人物的生死,因為殺死美國總統的約翰·欣克利,也不符合
- 借樓問一下,美國那個喬治·弗洛伊德算WP:1E嗎? -- love.wh 大河浪浪寬 2021年7月7日 (三) 15:06 (UTC)
- 取決於你維如何理解「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我看,一般還是認為要保留的。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5:18 (UTC)
- 是的。嚴格來講,這個傳記不該存在。英維存廢討論結果為重定向,不知怎麼又出現了。Lt2818(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6:40 (UTC)
- 即使不考慮1E,現有的內容,還不如合併到喬治·弗洛伊德之死的背景信息中。——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7月8日 (四) 06:40 (UTC)
- (✓)同意1E適用於死者,除非1E被廢除或被修改為不適用於死者。且(-)反對「遵循前例」的說法,正反前例都有,遵循哪個為準?如果對「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有爭議,希望依個例探討。 -- I'm Lewix.|I'm sorry for your loss.| 2021年7月9日 (五) 04:22 (UTC)
徵求意見
- 確如上方諸位用戶所述,本站1E所述的原理,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賴傳主是否在世這一條件。而在英文站,1E既可以指代BLP方針下、限制在世人物傳記的BLP1E,也可以指代傳記關注度指引下、限制一切傳記條目的BIO1E,甚至1E本身的重定向都是指向BIO1E而非BLP1E。然而如果要將這種做法移植到本地,則需要對本地陳舊的傳記關注度指引加以更新,納入1E相關的內容。不知各位可有意向?如果有,本人將在適當的時間着手開展這項工作。--Antigng(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7:19 (UTC)
- 支持。建議先把BIO1E翻譯過來。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7:30 (UTC)
- (-)反對:動輒大改關注度的收錄標準,會嚴重影響現存的條目的存廢,建議繼續討論1E。--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22:34 (UTC)
論廢除WP:1E
論廢除WP:1E
我未查到你維為什麼要有1E。但是根據我對1E精神的揣摩,我認為,1E的本質精神是:由你維社群來判斷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體有效介紹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條目,其原則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
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本質上,維基百科應該信任可靠來源對誰擁有關注度的判斷,這就是為什麼GNG是個好指引:只判斷來源可靠度和是否達到有效介紹。1E讓社群來判斷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是否重要,社群為什麼要擁有這個資格呢?可靠來源對某人進行了有效介紹,已經說明此人值得關注,社群為什麼還要刪掉此人的條目呢?(除了對此人的有效介紹完全和某事件聯繫時可以重定向外)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7:44 (UTC)
- Special:Diff/11659044,推測其複製的版本應該是en:Special:PermaLink/325814815-- Sunny00217 2021年7月8日 (四) 02:56 (UTC) 看來是翻譯過來的。1E最早出現於
- 關於為什麼要有1E,1E的條文是不言自明的。主要原因有兩點:
“ | 「假定」:意味着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只構成必要條件,而不能保證某主題一定能收入維基百科。即使某個主題符合上述標準,編者們也有可能達成共識,認為不應該為其另立一篇條目。例如,當條目違反維基百科不是什麼方針的時候。 | ” |
- 第二,「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會讓特定事件擁有過大的比重,並可能會違背我們的中立觀點方針」。這是在迎合中立性方針的要求;如果一個人物只在特定事件的背景下被可靠來源加以深入介紹,那麼為這人寫出的傳記,看似傳記實則不是傳記,而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偽傳記」。這種狀況,作為一部百科全書是不應當出現的。
- 最後,GNG只是條目收錄的門檻;GNG能用於選題和選材,但不能為「材料應以何種方式呈現出來」提供指導意見。編者在GNG之外有其它的考量,完全不是一件壞事情。--Antigng(留言) 2021年7月8日 (四) 03:09 (UTC)
- (!)意見:@忒有钱、MINQI、Fire-and-Ice:找了一下英維,我個人目前沒什麼強烈的觀點,所以只是貼先例:這裏有一個提刪者自己表明死人不適用1E的,這裏還有一例是死後發現反而發現不符合保留要求的,當然自然也有死後多年反而滿足了保留要求的,所以能看出來的僅僅是英維往往不是一刀切的。--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8日 (四) 08:58 (UTC)
- 一、我未見這一上位方針有任何道理。二、偽傳記情況完全可以重定向,不需要1E。三、我要強調,我認為「1E的本質精神是:由你維社群來判斷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體有效介紹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條目,其原則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而社群不應具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8日 (四) 15:04 (UTC)
- 二我沒什麼太強的反對意見,三至少是略有問題的,上面的第三個例子剛好與您的第三點相反,摘抄關鍵段落如下:
Oppose The article should be expanded. However, his notability is clear. There are few scientists who are killed due to their involvement in the nuclear program of Iran. The reliable news sources such as huffington post, Guardian, washington post have covered it.--Seyyed(t-c) 14:29, 15 February 2018 (UTC)
Certainly his death has been covered - widely. However that is a WP:BIO1E situation. How is he notable besides his death?Icewhiz (talk) 14:43, 15 February 2018 (UTC)
--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8日 (四) 19:10 (UTC)- 沒看出哪裏相反?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2 (UTC
- 您不是認為「而社群不應具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嗎?這裏最終的結果以及Icewhiz的話不正與您這句話相反?--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0日 (六) 16:21 (UTC)
- Icewhiz的論點既然是該人還需媒體關注的其他點,那就說明他認為事件不重大或此人在事件中不重要(不然即可依據1E保留)。本身說明他認為自己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而我就是認為不應有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8:08 (UTC)
- 當然,那麼對於討論的結果您又如何看呢?--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2:47 (UTC)
- 結果是什麼,有連結嗎。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4:41 (UTC)
- 當時的結果就在這幾個討論頁的上方,和平時中維總結互助客棧的共識的形式基本一致。至於現在的狀況您可直接點這幾個條目的連結看他們到底是被重定向了還是後來又滿足標準重新創建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5:43 (UTC)
- 對於en:Mostafa Ahmadi Roshan案,管理員的裁定是重定向,我認為是符合我關於「對此人的有效介紹完全和某事件聯繫時可以重定向」的說法的。至於後來的重建,我也支持,因為該傳記條目敘述了除死亡外的其他信息,如生平和家庭,說明媒體認為這值得關心,符合我關於讓媒體來判斷是否值得關注的精神。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8:59 (UTC)
- 您後半段沒問題,但前半段第一次如果沒有1E的話管理員很可能就不會刪了,而且另外兩例都被刪掉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14:45 (UTC)
- 對於en:Mostafa Ahmadi Roshan案,管理員的裁定是重定向,我認為是符合我關於「對此人的有效介紹完全和某事件聯繫時可以重定向」的說法的。至於後來的重建,我也支持,因為該傳記條目敘述了除死亡外的其他信息,如生平和家庭,說明媒體認為這值得關心,符合我關於讓媒體來判斷是否值得關注的精神。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8:59 (UTC)
- 當時的結果就在這幾個討論頁的上方,和平時中維總結互助客棧的共識的形式基本一致。至於現在的狀況您可直接點這幾個條目的連結看他們到底是被重定向了還是後來又滿足標準重新創建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5:43 (UTC)
- 結果是什麼,有連結嗎。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4:41 (UTC)
- 當然,那麼對於討論的結果您又如何看呢?--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2:47 (UTC)
- Icewhiz的論點既然是該人還需媒體關注的其他點,那就說明他認為事件不重大或此人在事件中不重要(不然即可依據1E保留)。本身說明他認為自己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而我就是認為不應有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8:08 (UTC)
- 您不是認為「而社群不應具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嗎?這裏最終的結果以及Icewhiz的話不正與您這句話相反?--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0日 (六) 16:21 (UTC)
- 沒看出哪裏相反?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2 (UTC
- 二我沒什麼太強的反對意見,三至少是略有問題的,上面的第三個例子剛好與您的第三點相反,摘抄關鍵段落如下:
- 一、我未見這一上位方針有任何道理。二、偽傳記情況完全可以重定向,不需要1E。三、我要強調,我認為「1E的本質精神是:由你維社群來判斷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體有效介紹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條目,其原則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而社群不應具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8日 (四) 15:04 (UTC)
- (!)意見
反對廢除,因為1E的意義在於:
- 可以排除例行報道中的路人甲都能立傳,如交通意外中藉藉無名的傷者。
- 可以保留確實具關注度的人物,例如「殺死美國總統」、「獲得諾爾文學獎」,或者「自身某些原因吸引傳媒關注」等都不適用於1E。
-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9日 (五) 14:08 (UTC)
- 籍籍無名的傷者沒有有效介紹自然不能立傳,因此我沒看出蟲蟲飛到底在反對什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45 (UTC)
- 不過考慮到有些用戶不理會來源是否「有效介紹」,也不管事件影響大小,總之看到涉及事件,就要提刪,所以取消1E也不一定是壞事,撤回反對,對此改(+)支持。--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7 (UTC)
- 籍籍無名的傷者沒有有效介紹自然不能立傳,因此我沒看出蟲蟲飛到底在反對什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45 (UTC)
- (+)支持廢除1E。個人認為在zhwiki,1E是對關注度原則的延伸,但同時也是一種誤讀。此外,常用的關注度判別標準已經足以處理1E的問題,比如上方Fire Ice君提及的「籍籍無名的傷者沒有有效介紹自然不能立傳」。如果不能廢除1E,則現時需要更改其條文,使其更加包容。—MintCandy♫ 歡迎參加浙江專題 台州專題 2021年7月11日 (日) 06:57 (UTC)
- (-)反對廢除1E。1E本身就有提醒社群關注WP:NOTNEWS的作用,沒有必要廢除,也不能廢除。--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14日 (三) 03:24 (UTC)
- 提醒NOTNEWS毫無意義。沒看出存在的必要,也沒看出為何不能廢除。Fire Ice 2021年7月14日 (三) 05:50 (UTC)
- @Fire-and-Ice:能否稍為講解一下WP:1E哪些部分是不合理的,哪些部分是和現行方針指引重複的,這樣有助我判斷廢除的合理性。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16日 (五) 13:47 (UTC)
- 不合理處一:「在實質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調,我們應當避免為此類人物撰寫條目。」沒看出為什麼要避免為他創建條目。只要達到可靠來源有效介紹,並且不違反NOT,就可以有條目。不過我這裏已經想到一種例外情況:當我們可合理推測媒體報道違背當事人意願時,不應該有條目。
- 不合理處二:「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會讓特定事件擁有過大的比重,並可能會違背我們的中立觀點方針。」什麼意思?為什麼會違反中立觀點方針?中立觀點應該是條目內的觀點平衡,譬如我在地平說條目里詳細介紹了地平說,難道就違反中立觀點了麼?
- 不合理處三:「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創建獨立條目。」如上所述,這是要社群來判斷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我完全看不出社群為什麼要有這個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16日 (五) 13:55 (UTC)
- @Fire-and-Ice:我把這被存檔的討論發還過來VPP了。看過你的解説,我認為你的論證合理,再加上上面也有人支持廢除1E,我覺得這件事情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我正式對廢除1E的提案表示支持。不過我還是想進行一些解說:(2)「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會讓特定事件擁有過大的比重」應該是説掛羊頭賣狗肉的情形,使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成為實則上的特定事件的條目(當然,這並不是只會在傳記條目中發生)。當然,掛羊頭賣狗肉本身並不會直接導致違反中立觀點方針,有時候過於深入介紹主題的一個方面的結果是條目應該更名,CSi口罩條目是一個例子,但我也能夠理解掛羊頭賣狗肉的條目很多時候會被寫成宣傳某個偏見的內容的情況。(3)很同意你的觀點,我自己的看法是判斷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的是來源。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6:24 (UTC)
- @DreamerBlue:Fire-and-Ice上面對他提案的理由進行了解説,我認為這樣你比較好回應他的觀點。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4 (UTC)
- 本人所稱的「NOTNEWS」,指的是 閣下所稱的「(2)」,即如果廢除1E可能導致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實際上成為特定事件的條目。--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8 (UTC)
- @DreamerBlue:這處理不就簡單:移動條目,使條目名能表示該條目為事件條目即可,這我們一向都能做到,而且也不止一次先例。要保險一些的話,適當地調整Wikipedia:掛羊頭賣狗肉的內容,並將調整後的頁面設為具備共識地位的資訊頁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8:13 (UTC)
- 本人所稱的「NOTNEWS」,指的是 閣下所稱的「(2)」,即如果廢除1E可能導致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實際上成為特定事件的條目。--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8 (UTC)
- 反對廢除。見我先前在存廢討論中的留言,對單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記人。喬治·弗洛伊德為典型反例,沒人關心他每天早餐吃啥。Lt2818(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14:59 (UTC)
- @Lt2818:見上,廢除1E並不影響「對單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記人」的大方向,如果真的要為保險計,我還有保險方案,保證不走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15:03 (UTC)
- 我沒看任何維基方針的時候就有這個概念,正好現在也有1E的成文規定。由此可見,1E類似於自然法,即使廢除了,其精神也一樣適用。
- 看到有人因GNG的緣故,將來源視作關注度唯一標準,這是不可取的。GNG倒只是人為規定。--Lt2818(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15:21 (UTC)
- 既然你都這樣說了,那就恰好證明了1E是與既有其他成文法與自然法具高度重複性的東西,因此本身並不需要獨立成文處理。如果真的還要成文處理,那把不與既有成文法重複的部分的精神放在更適合的地方成文處理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你用同樣的理由也能廢除Wikipedia:文明,這更是自然法。--Lt2818(留言) 2021年7月30日 (五) 09:29 (UTC)
- 既然你都這樣說了,那就恰好證明了1E是與既有其他成文法與自然法具高度重複性的東西,因此本身並不需要獨立成文處理。如果真的還要成文處理,那把不與既有成文法重複的部分的精神放在更適合的地方成文處理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Lt2818:見上,廢除1E並不影響「對單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記人」的大方向,如果真的要為保險計,我還有保險方案,保證不走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15:03 (UTC)
- (-)傾向反對,中立問題SANMOSA已經說了,但是他的結論我不太同意,有時恐怕不是改名能夠解決的,而且改名還有可能違反命名常規和非原創研究方針,而且仍然避免不了不合理比重的問題。關於「不合理處一」,所謂「生活仍然保持低調」,意思應該是指那些因某事被媒體短時間大量報道後,隨着時間的消退或其他原因而不再會有媒體報道的人,他們再也不會出現在聚光燈下。這樣的條目極大可能永遠就停留在聚光燈關閉時的樣子,是生是死恐怕都沒人知道了,從而也就造成條目理論上永遠無法成為特色條目。關於「不合理處三」,這只是對1E的例外說明,如果沒有1E,這個自然也就沒有了,如果有1E則必然需要說明一些例外情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7月30日 (五) 02:07 (UTC)
- @Fire-and-Ice。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一、你無非是說,沒有好名字,所以要刪除。而我就不同了:只要內容可能調到合理比重,就不應該被1E刪除。二、「從而也就造成條目理論上永遠無法成為特色條目」,為什麼要成為特色條目,我並未看懂。三、「有1E則必然需要說明一些例外情況」,事實是1E造成你維社群要作出判斷。Fire Ice 2021年7月30日 (五) 11:10 (UTC)
- 我能夠理解2的部分,畢竟FA是條目最理想的狀態,不過我和Fire-and-Ice的疑惑是一樣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13:57 (UTC)
- 理論上,所有條目最終都應該成為FA或FL。如果可預見該條目無法成為FA,那麼該條目必然存在問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8月2日 (一) 03:06 (UTC)
- 我能夠理解2的部分,畢竟FA是條目最理想的狀態,不過我和Fire-and-Ice的疑惑是一樣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13:57 (UTC)
- (-)反對,關注度只是基本中的基本,但是不代表僅有短期關注度的人物也有成為傳記的資格。 2021年8月1日 (日) 08:04 (UTC)
- @Pseudo Classes:請見我與Lt2818的對答,我認為你對提案的本質存在誤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1日 (日) 11:03 (UTC)
- @Sanmosa:提案主旨明明就是1E為何能讓社群有判斷條目重要度的資格?然而,你們討論的是1E本身不言自明,哪來的誤解?我只(-)反對提案主旨。 2021年8月1日 (日) 12:12 (UTC)
- @Pseudo Classes:所以你究竟是反對「社群沒有判斷條目重要度的資格」的statement還是「僅有短期關注度的人物有成為傳記的資格」的情況?我可以説兩者並無任何關聯。如果是後者的話,我可以保證就算廢除了1E也沒有這樣的事情,上面我已經做了很多次解釋了。如果是前者的話,那還是得請你再詳細解釋一下情況,好讓我分析一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2日 (一) 06:50 (UTC)
- @Sanmosa:提案主旨明明就是1E為何能讓社群有判斷條目重要度的資格?然而,你們討論的是1E本身不言自明,哪來的誤解?我只(-)反對提案主旨。 2021年8月1日 (日) 12:12 (UTC)
- @Pseudo Classes:請見我與Lt2818的對答,我認為你對提案的本質存在誤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1日 (日) 11:03 (UTC)
應注意網紅真實姓名的保護
大部分網紅以網名示人,所以才叫做網紅,且其網名的知名度也遠遠高於其本名。而現在有些狗仔隊會去挖網紅的真實姓名,很多情況下這些網紅並沒有公開自己真名的意願。有時候一些八卦新聞(或者是自媒體,搜狐號之類的)會提及網紅真實姓名,依生者傳記中對私隱的描述,應當避免將真名寫入維基百科,除非是網紅自己公開自己的姓名,或者是在知名媒體的採訪中公開,才可以寫進去。
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在律師函或者警情通告中,會出現網紅的真實姓名,此種來源可靠性極高,但是基於私隱問題,這種情況下不知道能否寫進去,因為如果你要寫爭議事件,那你不把真名寫進去也不影響。反正我是不會寫進去,但是總有人把這個作為來源去引證真實姓名,現在的問題是寫進去的能否刪掉?--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1:45 (UTC)
- (!)意見:若該人物有關注度(比如有條目),且披露資訊為正確,不限於其本名或其他當事人認為是私隱的資訊,參考來源也不限媒體或律師函等等,維基都可以寫。若有編者刪除,其他編者可以重製,若有爭議可以討論建立共識,網紅本人的意願不宜凌駕社群共識。當事人若認為是私隱,應向披露者(比如八卦媒體)反映,比如以法律途徑等方式要求其移除,當參考資料被移除,自然維基也會移除該資訊。。。以上淺見。--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1日 (一) 12:37 (UTC)
- 不,方針裏面已經有寫:「維基百科條目上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所以維基百科編者在處理此類條目時,應負責任地去考量其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影響。譁眾取寵不是維基百科的目的,維基百科也不應成為散播他人八卦訊息的主要工具。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所以我才說要注意網紅信息的保護,保護生者的私隱已經是維基百科的共識了。--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6:43 (UTC)
- 另外,如果當事人認為是私隱,讓八卦媒體移除並沒有用,因為維基百科也可以引用失效來源,只要有用時光機存檔即可。所以當事人應該聯繫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法律部門才是。--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6:51 (UTC)
- 不好意思再提供一點說明。。。上述主張主要是要幫助或維持維基社群的實務運作,減少無謂的編輯戰。。。是否為私隱,其私隱程度是否已達刪除條件,應由社群共識決定,不建議由當事人判定。。。若當事人(包含但不限於網紅、藝人、政治人物等)認為其黑歷史(比如酒駕吸毒)為私隱,維基社群該當如何?全數刪除?黑歷史恐怕比真名更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若網紅的真名應該被刪除,那藝人的真名呢。。。一個維基人的真名應該是私隱,畢竟彼此都不知對方是誰。。但一個拋頭露面的網紅,其真名真的是私隱嗎。。或是粉絲想要呵護的見解。。一位想出名的網紅指望其親友鄰居仇人等等全數將其真名守口如瓶,這不是緣木求魚嗎。。。方針(也是社群共識)所要保護的,應該是不具關注度(比如其子女親友)的姓名。網紅本人若已有關注度而成為條目,其本名是否仍為私隱,恐見仁見智。。。此外,若要求「除非是網紅自己公開自己的姓名」,那麼明明是正確資訊,維基人還得費力去證明「網紅自己公開」才能寫入條目?豈不是形成「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維基卻禁止寫入」的奇怪現象。。何不改為「除非網紅公開表示不願讓人知道自己的姓名」,讓刪除方去舉證。。。如果網紅有意願參與維基,那麼他也是眾多維基人的其中一人。在維基,即便管理員,也會尊重社群共識。。人物條目的當事人沒有絕對編輯權可以凌駕社群共識,否則將會出現諸多實務上的問題。。。參考WP:AUTO,其實維基強烈不鼓勵當事人寫自傳。。讓別人寫會比較好。。。以上淺見供參考。--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08:15 (UTC)
- 「一個維基人的真名應該是私隱,畢竟彼此都不知對方是誰。。但一個拋頭露面的網紅,其真名真的是私隱嗎」:網紅跟維基人一樣,也是用網名示人,沒有用真實姓名示人。例如說Bilibili上的知名網紅,絕大部份都是用網名自稱,如LexBurner。而且並不是所有人都拋頭露面,很多遊戲主播都只是錄螢幕然後解說而已。
「網紅本人若已有關注度而成為條目,其本名是否仍為私隱」:是私隱,這並不衝突,成為條目完全可以用網名作為主體去敘述,並不是說條目一定要提及真名。
「黑歷史(比如酒駕吸毒)」:這個方面暫時不討論,因為目前的共識就是可以寫進去,唯要注意措辭中立。
「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維基卻禁止寫入」很多來源都是八卦雜誌,這就是我認為不能寫入的原因。除非是像老番茄這種有官媒報道,才可以寫進去。官媒報道或者是對本人進行採訪,才能反映傳主的真實意願。如果是八卦媒體,基本上都是沒有經過傳主同意而爆出來的。其實正確與否並不重要,舉個極端的情況,有個網紅公開了自己的電子郵箱,然後狗仔隊通過在支付寶搜尋這個電子郵箱,通過向其轉帳的方式獲得了其真實名字,這種雖然是真實的,也被八卦媒體報道,但是也不應該寫進去。--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2日 (二) 11:52 (UTC) - 其實簡而言之就是:八卦雜誌是不可靠來源,就算是一些可靠的娛樂媒體,他也是轉載其他的不可靠來源。不是他自己去採訪自己去寫的。所以可以按照來源不可靠去刪除姓名。我的疑問主要在於如果是有法律判決書這種可靠來源,還能不能去刪掉。我覺得是可以刪掉的,因為「#個人資料的私隱」這一節中提到出生日期,下面補充說還有居住地址,電話號碼,那可以推論出姓名也是一樣。--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2日 (二) 12:07 (UTC)
- 或者從條目的完整度去講,缺少真實姓名和出生日期其實也對條目的完整度沒有很大影響。--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2日 (二) 12:11 (UTC)
- 一、維基人的真名和網紅的真名,其私隱程度差異之大,應該不需要再多做說明了。二、刪除方當然可以舉證該人物沒有拋頭露面或來源不可靠等等,這沒有問題。但一般情況下,具關注度的網紅的本名很難算是私隱,連黑歷史都可以寫,正確無誤的本名居然不能寫,讓人費解。現行方針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也沒提到不能寫本名。您覺得是私隱,其他人不見得覺得,簡而言之,(-)不支持這種帶有高度編輯戰風險的刪除法。三、法律判決書當然是可靠來源。來源可不可靠,也是要看社群共識,您覺得是不可靠,其他人不見得覺得,有疑義可提報WP:RSN或參考WP:RSP處理。四、「對條目的完整度沒有很大影響」也可以成為刪除理由嗎。不太認同。。以上淺見並非要說服您,僅供其他人參考而已。。謝謝。--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02:46 (UTC)
- 「可以推論出姓名也是一樣」←這是您的觀點。。人類發明姓名,就是要讓人稱呼的,這跟居住地址和電話號碼這種高度私隱並可能造成當事人被騷擾的資訊怎會是一樣。。。--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03:10 (UTC)
- 姓名用於稱呼,並不代表姓名就不是私隱,人類發明電話,也是用來打的,但是人們有權決定是否要讓別人知道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同理。另外我看不出維基人的真名和網紅的真名有什麼本質區別,維基人某種意義上也可以成為網紅,例如某些維基人一直在推廣維基,在網上開直播寫條目,舉辦活動,以至於被媒體報道。媒體報道的時候也是稱呼其網名。網紅跟明星不一樣,網紅這個名字本身就已經強調了其只限於網絡,以網名作為第一身份。--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3日 (三) 08:18 (UTC)
- 一、支持您對電話號碼的見解,所以它已經寫在方針裏。姓名與電話號碼的私隱等級差異極大,好比校花的姓名可能容易獲知,但其電話住址顯然是私隱資訊。若您始終看不出其本質區別,其他人也沒辦法。二、網紅以自身出名營利,維基人不是,若您始終看不出其本質區別,其他人也沒辦法。三、很難想像一個人物的典範條目連姓名都沒有,「其實對條目的完整度沒有很大影響」這種刪除理由恕難支持。四、八卦雜誌可能捏造或渲染當事人愛恨情仇故事,但似乎沒聽過捏造姓名的,並非絕對不能作為參考來源,惟須謹慎引用。五、網紅未用真名的潛在原因很多,包含比較好記、比較有趣、不受限中文、甚至就是流行趨勢(其他網紅未用本名),未必與私隱有關,默認網紅不願公開姓名恐為過度解讀。六、未能區分「姓名」與「電話號碼」私隱程度的區別,未能區分網紅與維基人私隱程度的區別,卻表示「網紅跟明星不一樣」,實在恕難支持。七、網紅條目未寫本名的原因很多,最常見的原因就是該人還不夠紅。只要夠紅,自然姓名就會暴露甚至眾所周知,所以成為「名人」,要自始限制維基人不能寫其姓名..實在難以支持。很可惜本次討論未能取得共識。祝編安。--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4日 (四) 02:25 (UTC)
- 姓名用於稱呼,並不代表姓名就不是私隱,人類發明電話,也是用來打的,但是人們有權決定是否要讓別人知道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同理。另外我看不出維基人的真名和網紅的真名有什麼本質區別,維基人某種意義上也可以成為網紅,例如某些維基人一直在推廣維基,在網上開直播寫條目,舉辦活動,以至於被媒體報道。媒體報道的時候也是稱呼其網名。網紅跟明星不一樣,網紅這個名字本身就已經強調了其只限於網絡,以網名作為第一身份。--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3日 (三) 08:18 (UTC)
- 「一個維基人的真名應該是私隱,畢竟彼此都不知對方是誰。。但一個拋頭露面的網紅,其真名真的是私隱嗎」:網紅跟維基人一樣,也是用網名示人,沒有用真實姓名示人。例如說Bilibili上的知名網紅,絕大部份都是用網名自稱,如LexBurner。而且並不是所有人都拋頭露面,很多遊戲主播都只是錄螢幕然後解說而已。
- 不好意思再提供一點說明。。。上述主張主要是要幫助或維持維基社群的實務運作,減少無謂的編輯戰。。。是否為私隱,其私隱程度是否已達刪除條件,應由社群共識決定,不建議由當事人判定。。。若當事人(包含但不限於網紅、藝人、政治人物等)認為其黑歷史(比如酒駕吸毒)為私隱,維基社群該當如何?全數刪除?黑歷史恐怕比真名更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若網紅的真名應該被刪除,那藝人的真名呢。。。一個維基人的真名應該是私隱,畢竟彼此都不知對方是誰。。但一個拋頭露面的網紅,其真名真的是私隱嗎。。或是粉絲想要呵護的見解。。一位想出名的網紅指望其親友鄰居仇人等等全數將其真名守口如瓶,這不是緣木求魚嗎。。。方針(也是社群共識)所要保護的,應該是不具關注度(比如其子女親友)的姓名。網紅本人若已有關注度而成為條目,其本名是否仍為私隱,恐見仁見智。。。此外,若要求「除非是網紅自己公開自己的姓名」,那麼明明是正確資訊,維基人還得費力去證明「網紅自己公開」才能寫入條目?豈不是形成「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維基卻禁止寫入」的奇怪現象。。何不改為「除非網紅公開表示不願讓人知道自己的姓名」,讓刪除方去舉證。。。如果網紅有意願參與維基,那麼他也是眾多維基人的其中一人。在維基,即便管理員,也會尊重社群共識。。人物條目的當事人沒有絕對編輯權可以凌駕社群共識,否則將會出現諸多實務上的問題。。。參考WP:AUTO,其實維基強烈不鼓勵當事人寫自傳。。讓別人寫會比較好。。。以上淺見供參考。--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08:15 (UTC)
「我不希望被記錄在維基百科裏面」
檢視存廢討論驚然發現有人不希望自己成為維基百科的一個條目,並提出了刪除請求,社群裏面還有傾向於刪除的立場,亦有人提到了「被遺忘權」的法律權利,並且認為維基百科的伺服器有可能進入歐洲等地,會受到「被遺忘權」的法律限制。由此我認為社群應該對此進行特別討論。大家設想這麼一個問題,假使維基百科伺服器受被遺忘權管轄了,接下來我們最最偉大的習近平總書記以及許多其他的共產黨高幹相繼發來公函告知:我希望被遺忘,我不希望成為維基百科條目。請問到時候如何處理?難不成我們就把所有涉及到習近平的條目如數刪除?這樣不就變成了變相審查了嗎?考慮到GitHub收到的中國網絡協會對「zhao」項目的意見,這一設想極有可能變成事實,請問到時候怎麼辦呢?
我認為極有必要對此進行討論,是否應該設立兩種關注度線,一種作為可收錄下線,一種作為可刪除上限,或任何其他方案來進行處理?--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師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6日 (六) 12:16 (UTC)
- 支持設立「可刪除條目關注度指引」。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4月16日 (六) 12:44 (UTC)
- 據公開資料撰寫的條目能否不算入被遺忘權?我覺得要基金會出來解釋。--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5:45 (UTC)
- zh.wikipedia.org可以決定zh.wikipedia.org的內容。與meta.wikipedia.org無關。
- 如果需要刪除的內容包含多個維基項目,如en.wikipedia.org、fr.wikipedia.org等不同項目時,才需要meta.wikipedia.org
- 目前的討論需要確定的只有zh.wikipedia.org是否有被遺忘權相關共識,及是否新增至zh.wikipedia.org方針指引--Rastinition(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2:07 (UTC)
- 雖然目前的討論僅限於中維,但很明顯會影響到維基媒體各個項目。很難想像利益相關人士真的會只要求刪除中維條目。--沈澄心✉ 2022年4月17日 (日) 04:14 (UTC)
- 我覺得不可以刪。但是,如果照片是條目作者訪問傳主時所得,考慮到編輯者與傳主在現實生活中的關係,可以酎情刪除圖片。--Temp3600(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46 (UTC)
- 在目前情況下只接受刪除影響力不大的負面資訊以及圖片。--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51 (UTC)
- 其實目前生者傳記指引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52 (UTC)
- 非公共場合拍攝之肖像未經授權發佈的話,就不是「酌情刪除」而是「必須刪除」了(見c:COM:PEOPLE)。--沈澄心✉ 2022年4月17日 (日) 04:07 (UTC)
- 我反對「被遺忘權」。允許把條目(部分)刪去,刪去的部分通常是負面部分。關注度而不是個人意願才是決定一個條目是否應當存在的標準。--The Puki desu(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8:19 (UTC)
- 可以考慮引入en:WP:BLPREQUESTDELETE和en:WP:BIODEL,大概是說較不知名的非公眾人物(參見WP:NOTPUBLICFIGURE)若表示希望刪除自己的傳記,在存廢討論沒有明確保留共識時,管理員可以「無共識地刪除」作結(相對於一般條目的相反方向的規定,若無刪除的共識則是以(暫時)保留作結)。—— (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8:52 (UTC)
- 我更關注的是對這個「非公眾人物」的界定,我沒看到很明確的標準,是否應該為「非公眾人物」也明定一個關注度標準?-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師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7日 (日) 02:10 (UTC)
- 就此次涉及的顏某來說,點開Google新聞都有涉及他的新聞,平時生活也保持高調,很難說不是非公眾人物。--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3:13 (UTC)
- 如果依傳主意願刪除條目或者內容對於百科全書整體影響不大,刪掉也無不可,有了這樣的規則支持,省掉後續的基金會甚至法律的程序反而更好。不過界定允許刪除的標準確實要相對更明確一些,確保留下適當的可操作空間避免濫用。--🔨(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5:29 (UTC)
- 我更關注的是對這個「非公眾人物」的界定,我沒看到很明確的標準,是否應該為「非公眾人物」也明定一個關注度標準?-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師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7日 (日) 02:10 (UTC)
一個公眾人物可以編輯自己的傳記條目嗎?
假設某位明星也是維基人,那麼他可以編輯自己的傳記條目嗎? 我不是明星,僅僅好奇而已:)--Suginami(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5:00 (UTC)
- 見維基百科:利益衝突--Kethyga(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5:27 (UTC)
- en:Wikipedia:Notable people who have edited Wikipedia,好多人都編輯自己的條目。--Lt2818(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8:54 (UTC)
- 這個很有趣。如果也有中文世界的列表就好了。--Suginami(留言) 2022年4月7日 (四) 10:07 (UTC)
- 可以。->>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4月7日 (四) 12:47 (UTC)
- 可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4月17日 (日) 15:55 (UTC)
- 可以,只要他遵守規定。屠麟傲血(留言) 2022年4月18日 (一) 15:35 (UTC)
- 從「利益一致」說不可以。但是從「利益衝突」說只要合理的話就可以,從上述討論似乎偏向「利益衝突」說。(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KirkLU/第1次#math)。--Ghren🐦🕘 2022年4月23日 (六) 13:52 (UTC)
最近去世的人物&BLP
在英維上有些時候最近去世的人物有關的內容應將與BLP相同對待。發現目前內容沒有寫這個,如果加入最近逝世的人物,是否會改善這周圍(尤其是有爭議的)的情形?--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17:27 (UTC)
- 可能有幫助,但「最近」究竟定為多久,能產生怎樣的影響,是否反而引發編輯戰和爭議(如反覆回退最新資訊,或者未定論爭議的介紹)。en:WP:BDP似乎不適用最近去世確鑿無疑的情況。--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18:52 (UTC)
The only exception would be for people who have recently died, in which case the policy can extend based on editorial consensus for an indeterminate period beyond the date of death—six months, one year, two years at the outside
- 意思就是能達到共識的話,嚴格BLP就繼續進行。並且必須要是有爭議或存在疑問的。--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07 (UTC)- 嗯,我理解錯了。英文條文,似乎僅限於對當事人親朋會產生重(特)大影響的內容,舉的例子是自殺或嚴重犯罪的可能。所以一般的聲譽受損不應適用?但又該如何衡量判斷呢,是否難有標準。臨時達成討論共識和特定條目的編輯/回退禁制,似乎更為可行。--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28 (UTC)
- 也對。也許更大的問題在於中維沒WP:ARBCOM。--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5日 (日) 08:53 (UTC)
- 嗯,我理解錯了。英文條文,似乎僅限於對當事人親朋會產生重(特)大影響的內容,舉的例子是自殺或嚴重犯罪的可能。所以一般的聲譽受損不應適用?但又該如何衡量判斷呢,是否難有標準。臨時達成討論共識和特定條目的編輯/回退禁制,似乎更為可行。--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28 (UTC)
關於花江夏樹本名能否用作相關條目的疑問
據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的營業性演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相關決定可在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官網查詢)[1](相關許可文件)[2](原創譯名出處)花江夏樹本名應是武田夏樹(暫譯文件原名是TAKEDA NATSUKI)所以想問一下相關文件能否用作於生者傳記條目以及相關譯名是否為原創總結?--東驚電力,世界黑心-末門友牙 2023年8月12日 (六) 04:19 (UTC)
- 可能還是不行,因為大部分該位聲優仍是使用藝名居多,即便以第一手來源作為參考描寫的素材,但仍需要找到第二手來源作為援引解釋,否則會有原創研究的可能,我會比較建議待該活動正式舉辦,而當地媒體也有報導後,看看報導是否有證實描述某位聲優的本名,再進行收錄修改編寫,並附上相關報導內容,也許會比較符合滿足可供查證的條件,現在如果異動條目人物姓氏反而會衍生問題和爭議,不建議。薏仁將🍀 2023年8月12日 (六) 06:24 (UTC)
- @薏仁將:中國這套入境公示制度經常被拿來用作看破藝人本名,實際上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可靠來源。這兒有個現成的例子:KOTOKO。這一次的問題是,為什麼你提供的是微博的連結,以及為什麼你這麼有自信確信Takeda==武田。--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3 (UTC)
- @MilkyDefer君,那不是我提供的啦…冏,您ping錯人啦--薏仁將🍀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6 (UTC)
- 沒有ping錯人,我ping你就是告訴你在實踐中批覆了許可並公示,就能作為本名的可靠來源。--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7 (UTC)
- 可是發問用戶提出微博作為可能的引述來源,況且我們也無法確切得知Takeda是否就是武田,這可能在引述上仍有些許疑慮存在。--薏仁將🍀 2023年8月12日 (六) 09:44 (UTC)
- 沒有ping錯人,我ping你就是告訴你在實踐中批覆了許可並公示,就能作為本名的可靠來源。--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7 (UTC)
- WP:BLPPRIVACY說生日和家人姓名是私隱,但沒有明確知名人物的本名是否私隱。WP:RS說可靠出版的法庭等一手文獻能用。生日和公眾人物本名,感覺是有點類似的。--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0:28 (UTC)
- 還有個問題是這個直接欽點羅馬字的漢字本字是不是在原創研究?--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10:51 (UTC)
- Takeda還有竹田、滝田(不過滝田似乎更常用Takita…)。--Kethyga(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1:57 (UTC)
- 不清楚相關規則,可能是。僅就「TAKEDA NATSUKI」是否適合加入條目。--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7:59 (UTC)
- 還有個問題是這個直接欽點羅馬字的漢字本字是不是在原創研究?--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10:51 (UTC)
- 因為我最早看到那條消息的地方是在微博(囧)--東驚電力,世界黑心-末門友牙 2023年8月12日 (六) 14:26 (UTC)
- 完全( ✓ )同意,為什麼確信Takeda=武田?我的意見是保持關注,繼續跟進。可靠來源部分,這個當然沒問題(政府公文)。被這套破功的人多了去。--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23年8月13日 (日) 11:36 (UTC)
- 突然看到和想起WP:WELLKNOWN「……,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記錄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來源曾經引用過」。不確定引用的程度,必須引用其中重點內容,還是提及文件,還是有來源證明過機構可靠就行。--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07:21 (UTC)
- 這個見面會目前沒有正規媒體報道(只有部分自媒體報道)估計也沒有二手來源,可以引用。--東驚電力,世界黑心-末門友牙 2023年8月15日 (二) 14:03 (UTC)
- 突然看到和想起WP:WELLKNOWN「……,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記錄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來源曾經引用過」。不確定引用的程度,必須引用其中重點內容,還是提及文件,還是有來源證明過機構可靠就行。--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07:21 (UTC)
- 我沒有仔細調查,但是恐怕你只能舉出這一個例子,日本藝人來華演出暴露本名但是實際沒寫的光我知道的就有十幾個,這個特例當時就有人反對,在沒怎麼討論的情況下一直保留至今,所謂「實際上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可靠來源」只是過去的錯誤沒被糾正罷了。 Saltywind(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7:44 (UTC)
- @MilkyDefer君,那不是我提供的啦…冏,您ping錯人啦--薏仁將🍀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6 (UTC)
- @薏仁將:中國這套入境公示制度經常被拿來用作看破藝人本名,實際上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可靠來源。這兒有個現成的例子:KOTOKO。這一次的問題是,為什麼你提供的是微博的連結,以及為什麼你這麼有自信確信Takeda==武田。--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3 (UTC)
- 反對以上本名不是私隱的觀點,且不說日本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寫的,英維也是把本名列入私隱的,只有廣泛被可靠來源報道且當事人不反對公開的情況下寫入,這幾條論據優先級都應該高於目前只有一個公告所以要寫入的觀點,中維不知道為什麼翻譯過來的時候少了幾段。此外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最後討論的結果是不寫入本名,那討論存檔後不還是暴露了嗎? Saltywind(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7:44 (UTC)
- 若要嚴格執行,討論內容可以{{節刪}}以免搜尋引擎索引。但未確立共識。--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16: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