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阿斯托爾·皮亞佐拉

由Mywood在話題優良條目評選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6 年前
優良條目落選阿斯托爾·皮亞佐拉曾獲提名優良條目評選,惟因其尚未符合標準而落選。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連結中可了解落選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之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2008年4月30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基礎條目 阿斯托爾·皮亞佐拉屬於維基百科人物主題藝術家、音樂家及作曲家類的基礎條目第五級。請勇於更新頁面以及改進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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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目推薦

~移動自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最後修訂
 
~移動完畢~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4月29日 (二) 23:58 (UTC)回覆

目前尚未編輯完畢,意見和建議請在這裏提出。如果要直接修改,請待編完後,以免讓我忘了自己編輯的上一個版本的樣子。—rogerius (留言) 2008年4月25日 (五) 21:29 (UTC) 完成了。大家如果有什麼意見請提出來。註釋格式方面,不知道改成現在這個樣子算不算規範。—rogerius (留言) 2008年4月26日 (六) 14:09 (UTC)回覆

關於外部連結

我給出的外部連結被編輯者取消過兩次,請問理由是什麼?

我現在將其恢復。

最近的一次是由Eky取消的,如果認為有非取消不可的理由,請在這裏寫出來。謝謝。—rogerius (留言) 2008年5月1日 (四) 20:24 (UTC)回覆

之前的我不清楚,這次則是侵權連結。—Eky- 2008年5月2日 (五) 10:49 (UTC)回覆
謝謝回應。這個問題我覺得有必要研究清楚以下兩個方面:

1. 維基百科有沒有必要為外部連結的侵權性問題負連帶責任?維基百科的條目頁面內部如果出現侵權,當然應該刪除,可是外部連結給出的僅僅是存在於維基百科責任限度以外的一個網絡地址,維基百科只認為條目與該地址存在一定關聯度,並沒有強迫讀者連往該地址的權利,也因此不承擔審查該地址是否侵權的義務。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

2. 我不知道該詞條的外部連結是否存在侵權的情況。請問eky網友是如何確認這一點的,謝謝。—rogerius (留言) 2008年5月2日 (五) 14:33 (UTC)回覆

請看en:Wikipedia:Copyrights#Linking to copyrighted works,單是給出這類連結在美國是被視為侵犯版權,而維基伺服器就是在美國。三個youtube連結,看過影片描述、上載者自我介紹、他其他上載的影片、影片逆連出去的網址,怎看都只是普通的網民,和皮亞佐拉沒關係,很難相信他們是皮亞佐拉作品版權持有人,就算真的是的話他們也沒有說明。剩下的中文論壇更難令人相信發帖者有版權。—Eky- 2008年5月3日 (六) 17:38 (UTC)回覆


謝謝回應。從你所給出的這段文字的本意來看,並不能得出「單是給出這類連結在美國是被視為侵犯版權」的結論。原文分兩段,第一段是這樣的:Since most recently-created works are copyrighted, almost any Wikipedia article which cites its sources will link to copyrighted material. It is not necessary to obtain the permission of a copyright holder before linking to copyrighted material, just as an author of a book does not need permission to cite someone else's work in their bibliography. Likewise, Wikipedia is not restricted to linking only to GFDL-free or open-source content. 這一段的態度很明確,就如同論文的作者在其論文本身當然不得出現抄襲,但對其引用的文獻並不負有查詢或擔保無抄襲現象的責任,其責任應由被引用者自行負擔一樣,維基百科的外部連結不限於無版權的領域。這是維基百科對待類似問題的基本態度,應視為處理相關問題的主要依據。


當然,原文還有第二段,作為第一段的但書:However, if you know that an external Web site is carrying a work in violation of the creator's copyright, do not link to that copy of the work. Knowingly and intentionally directing others to a site that violates copyright has been considered a form of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Intellectual Reserve v. Utah Lighthouse Ministry [1]). Linking to a page that illegally distributes someone else's work sheds a bad light on Wikipedia and its editors. The copyright status of Internet arch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unclear, however. It is currently acceptable to link to Internet archives such as the Wayback Machine.

適用這一段的前提是knowingly和intentionally. 從樓上的eky網友對於youtube連結的說法來看,您對於這幾個youtube連結具不具有版權,並不肯定,只是從基於您個人生活常識而得來的幾點沒有任何相應事實依據所證明的理由而進行的猜測。要知道猜測和事實是有距離的,在法律上,一項猜測不經過證實,是不能作為證據加以使用的。法律中的哪一條規定了,所謂「普通的網名」一定和皮亞佐拉沒有關係呢?這樣的猜測恐怕對法律適用而言,顯得很薄弱。

我不是這幾個連結的作者,我對他們也一無所知,因此在我所能了解的範圍內從邏輯的角度只能說:這幾個連結有可能侵權,也有可能不侵權。我已經說的很明顯:對於這幾個連結是否侵權,我既「不知道」,也不打算去進行任何「猜測」。因此,我使用這幾個連結,顯然不屬於knowingly的範疇。因此,我認為至少在我看到相關證據證明這幾個連結侵權或不侵權以前,我的連結並不違背您給出的這段英文的規則。因為這兩段內容的意思,加起來很明顯:在「知悉」侵權的情況下,連結到其中的外部連結也是侵權;否則外部連結不需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也不需要將外部連結所指向的範圍僅僅限制在GFDL-free或 open-source 。既然現在,至少我和您對這幾個youtube的版權狀況是不「知悉」的,那麼,我的用法不違背維基精神(至少不違背您所給出的這兩段英文規則)。因為這段規則的基本意思如下:只有在知悉被連結的內容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仍故意進行連結的,這樣的外部連結(對於維基而言)才是侵權行為。

那個中文網頁連結的刪除,我沒有異議。

當然,以上純就這兩段維基規則進行的嚴格意義上的論證,並不代表我一定堅持要把剩下這幾個連結留在上面。如果Eky網友或其他網友可以證實這幾個外部連結的侵權性並告訴我,我會配合刪除的。

當然,也可能有的網友會據此產生如下的疑惑:為什麼在不確證知悉的情況下,寧願留下來而不是刪除掉這幾個連結?答:1. 前文已講得很清楚,依據Eky網友所給出的規則,不確證的情況下所作的外部連結並不違反維基精神; 2. 這幾個外部連結和詞條內容有直接而實質性的聯繫。

謝謝對本詞條關注和對相關問題的討論。—rogerius (留言) 2008年5月3日 (六) 21:30 (UTC)回覆


優良條目評選

~移動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最後修訂
移動完畢木木 (發呆中) 2008年5月5日 (一) 07:5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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