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制

维吾尔地方官吏
(重定向自伯克 (官職)

伯克制是中國末以前新疆回部實行的官制,主要通行於維吾爾(回人及塔蘭奇)、柯爾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區。伯克原為回鶻官職,唐宋時已見於史籍。明清時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稱為伯克。中亞一些城市的統治者也自稱伯克。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職,並加以改革,將其納入清朝官制中。同治新疆回亂阿古柏入侵後,伯克制度趨於瓦解。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諭廢除各級伯克,新疆全境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官僚體制。

沿革

 
“伯克”的突厥語義為“首領”。雅霍甫伯克,即阿古柏

名称含义和起源

伯克(維吾爾語بەگ‎,拉丁文转写:beg)一詞是突厥語音譯,意思是“首領”,原是回鹘貴族的世襲官職[1]。“伯克”的词源有多种猜想,或认为来源于中文里的“”,或认为来自于匈奴语,或认为萨珊王朝所用的波斯语“bega”[2]:5。这一词语最早见于8世纪的突厥文碑文中,如:阙特勤碑芯伽可汗碑并记唐帝国附庸突厥的历史时,即使用了“伯克”一词[3]:45[2]:1

尊贵的突厥子孙悉成唐代的奴仆,其清白处女悉降为奴婢。突厥伯克弃本族之称号,而用唐家的称号。屈服臣事于大唐天子之下凡五十年。为大唐天子,先征东方之高丽王,后征西方,至于铁门,其间各地悉尊大唐天子而行其国之法度。

唐代使用“匐”或者“辈”作为“beg”的音译,代指特权阶级或贵族,有时也指行政长官;蒙元时期则采用“别”、“伯”、“比”、“卑”等词语作为音译,在蒙古族中可指长子系统部落的首长及其女儿,或者萨满教的;至于清朝,方才采用“伯克”或“比”的翻译[2]:2。明末以后,“伯克”成为中亚民族对官吏的代称,据《回疆志》记载:“回人(维吾尔人)亦有官職制度。所謂伯克者,即其官也。”[2]:3-4[4]而在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等游牧民族中,“伯克”或“比”的含义和在维吾尔族中不一样:柯尔克孜族中“比”是指部落首领,哈萨克族中则是指处理诉讼及习俗的博学者[2]:4-5

伯克制度的设立

依据《回疆志》的描述,清代以前,伯克“惟序坐次以相統屬,無服色崇卑之別。亦無貢賦、養廉額數,均視其所轄回民之多寡貧富,恣意索取,不知撫恤。”[1]大小和卓統治回部期間,“凡所需粟、布、牲畜以及力役,不論人丁地畝,任意攤派。司事之大小伯克、酋目、阿渾(阿訇)等,上行下效,苛派侵漁,回民仍不免逃避流離。”

在平定大小和卓的過程中,清廷開始任命各城伯克,以鄂對阿克蘇的阿奇木伯克、霍集斯和闐阿奇木伯克,給三品頂戴。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閏六月,乾隆皇帝下諭酌議回部官制[5]

舒赫德等奏稱:“阿克蘇係回部大城,村莊甚多。舊係伯克密喇卜等管理。今雖不必準以內地官制,而品級職掌,宜為釐定,庶足以辨等威而昭守信”等語。所奏甚是。著照所請,以阿奇木伯克為三品,伊沙噶伯克為四品,噶匝納齊伯克為五品。將應陞人員,奏請補授。其小伯克密喇卜等,為六七品,俟缺出揀選補授。其餘各城俱一體辦理。……此等回人,雖承辦公事有官職大小之殊,皆係朕之臣僕。將來如阿奇木等大伯克,或令其輪班入覲,酌給官俸。其小伯克等,或所定租賦內,通融支給亦可。

此後數年中,清廷對原有的伯克官制進行改革,“勘酌定議,官仍各存其名,各司其職。添裁陞降,定以品級,奏請賞給頂翎。各按地方大小繁簡,酌給養廉,禁其橫徵。頒給鈐印,專其職守。”[1]使大小伯克由世襲貴族轉變為地方官吏。其特點是:

  • 廢除伯克世襲制,改為流任。
  • 確定伯克的品秩和儀制。伯克最高為正三品,最低為七品。四品以上的阿奇木、伊什罕等伯克穿著內地官服,與滿漢官員一樣薙髮留辮,並祭拜孔子[6]
  • 各伯克均由當地駐紮大臣管轄。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簡選,經伊犁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奏請朝廷補放。六品以下由各城大臣簡選,上報參贊大臣驗放。
  • 四品以上伯克須輪流進京朝覲皇帝,稱為“年班”。
  • 伯克按秩品高低授予官田、種地人和養廉銀
  • 實行回避制度,大伯克不得在本城任職,中小伯克不得在本村任職。

在天山以北的伊犁,清廷也任命了伯克管理維吾爾移民塔蘭奇事務。

废止及后续影响

同治新疆回亂和阿古柏入侵摧毀了伯克制的社會基礎。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廢除了伯克制,僅保留級別較高的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頭銜。被裁撤的伯克充當了漢地“鄉紳”的角色,有人仍在州、縣衙門做書吏等差事。

伯克官職

清代新疆的各級伯克官職有三十餘種,品級為三品到七品,員額共270人左右。其中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商伯克、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明伯克在各大城普遍設置,員額佔伯克總數的七成左右。在地域上,人口密集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所置伯克最多,而賽喇木等小城僅設伯克六人。[7]

清代新疆伯克
名稱[8] 異名 最高品級 一般職責 名稱釋義
阿奇木伯克 三品 總管一城、一地的穆斯林居民事務 聽政公平[9]
伊沙噶伯克 伊什罕、伊沙罕 四品 協助阿奇木伯克辦事 管門人
噶匝納齊伯克 噶雜拉齊、噶匝爾齊 四品 掌管土地錢糧 司庫
商伯克 尚伯克 四品 掌管徵收、轉運糧賦 “商”,準噶爾語“布”之意
哈子伯克 哈資 五品 掌管刑名訴訟,為宗教法官 審問
密喇布伯克 五品 “職司水利、疏浚、灌溉之務”[10] 水官
訥克布伯克 五品 掌管工匠差役、營造事務 督催
茂特色布伯克 莫提色布依 五品 掌管伊斯蘭宗教事務,“不與民事”[10] 司賬員
帕察沙布伯克 帕提沙布 五品 掌管巡捕、提牢 夜間巡邏者
克圖瓦爾伯克 五品 “辦理工程事務”[10]
克勒克雅喇克伯克 柯勒克牙拉克 五品 掌管貿易、商稅 一切事宜
斯帕哈子伯克 斯帕哈資 五品 掌管貴族諍訟 斯帕,即官吏
拉雅哈子伯克 拉雅哈資 五品 掌管平民諍訟 拉雅,即農民
哈喇都官伯克 喀喇都管 五品 掌管臺站,修整兵械 “哈喇”為瞭望,“都官”為公署
木特漥里伯克 密圖瓦利、木特斡里 五品 掌管買賣田園、房產及其稅收,即瓦合甫的管理者 木特:經紀;漥里:田畝
巴濟吉爾伯克 巴齊吉爾、巴濟格爾 六品 掌管稅務 徵稅官
阿爾巴布伯克 阿爾布 六品 管理派差催課,相當於鄉長里正 掌管門關
明伯克 六品 分領回人頭目,相當於千總 一千
都官伯克 都管 六品 掌管公文檔案、驛館及移送官文 公署
什和勒伯克 六品 掌管驛站糧草,協辦都官伯克事務 右臂
巴克瑪塔爾伯克 巴克邁塔爾 六品 管理果園 管理果園者
鄂爾沁伯克 六品 “徵輸數十人糧賦”,相當於十戶長
匝布梯墨克塔布伯克 雜布提墨克塔布 六品 掌管伊斯蘭宗教學校事務 稽查校舍
哲博伯克 哲伯 六品 修造兵甲器械 波斯語“鐵甲”
色依得爾伯克 塞特里[11]、都爾里 六品 “巡察街道、園林、果木諸務”[10]
市琿伯克 七品 協助都官伯克辦事
多博伯克 七品 “徵輸兩千戶糧賦”[10]
玉資伯克 七品 徵收百戶糧賦,相當於百戶長 一百
都爾噶伯克 七品 “阿奇木首領官”[10] 都爾:隸屬;噶:首領
巴匝爾伯克 七品 “管理市集細務”[10] 市場
哈什伯克 七品 “承辦採玉事務”[10] 哈什,即喀什,玉石之意
鄂克他克齊伯克 鄂克他克奇 七品 “掌管宴會牲牽果品之屬”[10]
依爾哈齊伯克 七品 掌管修建城垣街市、開山修路 蒙古語“挖掘者”
阿爾屯伯克 七品 專管淘金 阿爾屯即“金”之意
喀魯爾伯克 七品 管巡視卡倫
密斯伯克 挖銅伯克、採銅伯克 七品 庫隴勒、玉古爾採銅。 密斯,即“銅”
管銅伯克 七品 庫車沙雅爾阿克蘇
採鉛伯克 七品
協辦旗務伯克 不詳 協助哈密郡王管旗章京辦理旗務。僅設哈密二人。

参考文献

徵引

  1. ^ 1.0 1.1 1.2 《回疆志》卷四回人官制
  2. ^ 2.0 2.1 2.2 2.3 2.4 苗普生. 伯克制度. 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5. ISBN 7-228-03235-7. 
  3. ^ 马长寿. 突厥人和突厥汗国.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4. ^ 《回疆志》卷四:“回人亦有官職制度。所謂伯克者,即其官也。”
  5. ^ 《平定準噶爾方略》卷七十五
  6. ^ 《剑桥中国晚清史》第二章第三節
  7. ^ 《18-19世紀新疆社會史研究》,145至146頁
  8. ^ 以《大清一統志》為準。
  9. ^ 以下見《西域同文志》
  10.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一統志》新疆統部
  11. ^ 《西域圖志》

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