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評議會
(重定向自台灣總督府評議會)
簡介
因為台灣總督擁有行政權與立法權,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並不具任何法定效力。在不同時期的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的實施下,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分別有著律令議決、法案起草與純粹諮詢的不同功能。
臺灣總督府評議會1896年-1921年純粹由日籍官員擔任,1922年經由遴選加入部分台籍人士,不過其性質仍為諮詢,與民意機關標準相差甚遠。1921年後,評議會成員由25人增至30人,總督為評議會當然會長,評議會成員由總督指定。此外,自1898年6月20日起,因明治31年敕令第147號的關係,將原先為常任評議員的陸軍幕僚參謀長、海軍參謀長限定為只有在要動用營級以上兵力才參加評議會,排除日軍干涉民政;其他審查總督府預算、法律律令等案,僅由總督、民政長官、參事官長及事務官與參事官等人召開評議會[1]。
臺灣總督府評議會隨著1945年台灣日治時期結束而停止運作。
參考來源
- ^ 陳文添. 〈扭轉局勢——排除軍方干涉民政的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官制修正案〉,《悅讀館藏檔案與舊籍 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2009-12-30: 6-9頁. ISBN 978-986-02-1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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