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总督府评议会
简介
因为台湾总督拥有行政权与立法权,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并不具任何法定效力。在不同时期的六三法、三一法、法三号的实施下,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分别有着律令议决、法案起草与纯粹咨询的不同功能。
台湾总督府评议会1896年-1921年纯粹由日籍官员担任,1922年经由遴选加入部分台籍人士,不过其性质仍为咨询,与民意机关标准相差甚远。1921年后,评议会成员由25人增至30人,总督为评议会当然会长,评议会成员由总督指定。此外,自1898年6月20日起,因明治31年敕令第147号的关系,将原先为常任评议员的陆军幕僚参谋长、海军参谋长限定为只有在要动用营级以上兵力才参加评议会,排除日军干涉民政;其他审查总督府预算、法律律令等案,仅由总督、民政长官、参事官长及事务官与参事官等人召开评议会[1]。
台湾总督府评议会随着1945年台湾日治时期结束而停止运作。
参考来源
- ^ 陈文添. 〈扭轉局勢——排除軍方干涉民政的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官制修正案〉,《悅讀館藏檔案與舊籍 1》.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 2009-12-30: 6-9页. ISBN 978-986-02-1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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