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赦免形式,消除某一類人對罪行的所有法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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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有罪的宣告也归于消灭,等同除罪化。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在有许多外来移民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澳门,美国等),也有单独针对偷渡和滞留者的大赦。
各地區的大赦
中國古代
中国古代皇帝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如果仅赦免某些特定地区,则称为曲赦。
概括而言,中國历史上在以下情况下会施行大赦[1]:
- 新皇登基、皇后临朝听政以及皇室大丧;
- 册封皇后、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发生之时;
- 祭祀。祭祀是国家的重大活动。强者为王的时代,政权的合法性在中国古代无法通过严谨的理论和严密的程序所论证,只能利用人们对上天的敬畏通过各种仪式来强化自己的神性;
- 打胜仗或者其他关于敌我力量对比的大事发生。王朝的战争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情况,施行大赦是庆祝对内平定叛乱和对外战事胜利的主要措施之一。此时的大赦除了有庆贺之意外,还有安定社会、安抚民心的作用,避免百姓以讹传讹;
- 改年号、尊号。年号是封建王朝用来纪年的一种名号,从汉武帝时期才开始使用,并在皇帝在位时期可以更改,明清时期自朱元璋算起除明英宗(两次登基)和皇太极(国号由后金改为清而换了年号)两个之外都是一帝一年号。更改年号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皇登基、纪念某件大事或者是皇帝自認是大事的事;
- 非正常的自然现象(灾异或祥瑞)发生。中国文化对天、地、自然怀有敬畏之心。
近代各國
近代各国的大赦,則与中国古代的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 1947年元旦,國民政府為慶祝抗戰勝利與《中華民國憲法》制定公布,頒布《國民政府大赦令》,除戰爭罪、部分漢奸罪、貪污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販毒罪之外,所有發生在1946年12月31日以前,最重本刑在有期徒刑(含)以下之犯罪一律赦免。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犯罪,處死刑者減至15年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減至10年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和罰金者則減半執行[2]。
行憲後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
-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
-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国1954年於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宪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参考文献
- ^ 林之鹤《历史上什么情况下才会有大赦?》
- ^ 張若彤. 搶救黃離. 原來二二八:湯德章之死與臺灣戰後特務派系政治的成形. 講台文化. 2022-02-25: 232. ISBN 9789860618228.
- ^ 一直赦不累嗎?川普能否赦自己?論美國的總統特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