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沔(996年—1066年),元規,越州會稽(今浙江紹興)人,北宋官員。

天禧三年(1019年)進士,補趙州司理參軍。歷仕外官,累遷監察御史,皇祐五年(1053年)與狄青平定廣源州蠻儂智高叛亂有功,官至陝西轉運使。[1]吕夷简在病中看孙沔的奏章时曰:“孙元规药石之言,但恨迟闻十年尔。”又历知杭州、青州、并州。孙沔在并州为官时,“私役使吏卒,往来青州、麟州市卖纱、绢、绵、纸、药物”。

孫沔好女色,常與聲妓同行,日夜流連於西湖。杭州市民许明有大珍珠,孙沔强迫他卖给自己;孙沔还屡次夺人妻子,强迫她们与自己通奸。又奪莘旦之妻趙氏。孙沔任杭州知府,因善于断案而闻名,但手段残忍。[2]嘉祐四年(1059年)七月,御史中丞韩绛、监察御史沈起以及谏官吴及等相继对他进行弹劾。[3]朝廷下诏,孙沔改任寿州,并令朝廷有关官司审核此案,“逐路按得其实”。贬为宁国节度副使。英宗時,起知河中府,又知庆州。因熟悉边事,有治军才能。治平三年(1066年),改觀文殿學士、知延州,卒於赴任途中,年七十一。追贈兵部尚書,諡號“威敏”。

注釋

  1. ^ 《宋史·宰辅表》二: “ (皇祐五年五月)丁未,孙沔自枢密直学士、给事中、知杭州除枢密副使。”
  2. ^ 郑克《折狱龟鉴》道:“丐者盗镬,事极微末,谲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为严明,而君子不取者也。”
  3. ^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五之一八至一九,嘉祐四年七月十二日條:“初,臺諫言沔前在杭州貪穢不法,又在并州多暴虐,及令李中吉自忻州載家妓縱飲。下逐路按得其實,而貶責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