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
制定
宋朝的立法活动,始于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并于同年八月“谟印颁行”,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律文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与《唐律疏议》条目相同,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了建隆三年(962)三月,制定“折杖法”外,其他很少变动,例如,宋代已不實施均田制,可是《宋刑統》竟然還有“口分田”的律文。[1]《宋刑统》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2]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最重視人權的朝代,[3]例如二十九卷《断狱律》中《囚应请给衣食》门中规定:“诸狱皆厚铺席蔫,夏月置浆水,其囚每月一沐”。又規定囚犯在生病时,应给予救治;如果犯人病重,可“脱去枷、锁、枢,仍听家内一人入禁看侍”。女囚怀孕犯死罪的“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刑”。
修改
《宋刑统》自颁布以后,虽于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四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