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統
制定
宋朝的立法活動,始於太祖建隆三年(962年),當時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編成《宋建隆重詳定刑統》,並於同年八月「謨印頒行」,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律文
《宋刑統》的體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統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統類》和後周的《顯德刑律統類》而制定。
《宋刑統》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條,與《唐律疏議》條目相同,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除了建隆三年(962)三月,制定「折杖法」外,其他很少變動,例如,宋代已不實施均田制,可是《宋刑統》竟然還有「口分田」的律文。[1]《宋刑統》收集了唐朝開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範,根據需要選出209條(包括「起請」32條)附於律文之後,與之並行。這是《宋刑統》與《唐律疏議》的重要區別。[2]其篇目,仍與唐律一樣,共12篇、502條,不過在每篇下設有「門」,合計213門。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最重視人權的朝代,[3]例如二十九卷《斷獄律》中《囚應請給衣食》門中規定:「諸獄皆厚鋪席蔫,夏月置漿水,其囚每月一沐」。又規定囚犯在生病時,應給予救治;如果犯人病重,可「脫去枷、鎖、樞,仍聽家內一人入禁看侍」。女囚懷孕犯死罪的「當決者,聽產後一百日乃刑」。
修改
《宋刑統》自頒佈以後,雖於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哲宗紹聖元年(1094年)、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四次修改,但改動很少,正如《宋刑統·序》說「終宋之勢,用之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