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公约

就业政策公约(英語: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是1964年7月9日第四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C122)[1][2]公约于1966年7月15日生效。[3]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就业政策公约
簽署日1964年7月9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66年7月15日
締約方挪威根西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語言法语
英语

内容

公约[4]第一条规定的缔约国实行的相关政策以以下的实现为目的:

  1. 向一切有能力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
  2. 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
  3. 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等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由获得技能和使用技能天赋的机会,取得合适的工作。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批准该公约。[3]中国于1997年12月1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于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港澳。[4]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2. ^ Convention C122 - 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 1964 (No. 12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2).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2). 
  4. ^ 4.0 4.1 就业政策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