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公约
就业政策公约(英語: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是1964年7月9日第四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C122)。[1][2]公约于1966年7月15日生效。[3]
就业政策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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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4年7月9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66年7月15日 |
締約方 | 挪威、根西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語言 | 法语 英语 |
内容
公约[4]第一条规定的缔约国实行的相关政策以以下的实现为目的:
- 向一切有能力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
- 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
- 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等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由获得技能和使用技能天赋的机会,取得合适的工作。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批准该公约。[3]中国于1997年12月1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于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港澳。[4]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 ^ Convention C122 - 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 1964 (No. 12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2).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2).
- ^ 4.0 4.1 就业政策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