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政策公約

就業政策公約(英語: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是1964年7月9日第四十八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64年就業政策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22號公約(C122)[1][2]公約於1966年7月15日生效。[3]

1964年就業政策公約
就業政策公約
簽署日1964年7月9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66年7月15日
締約方挪威根西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法語
英語

內容

公約[4]第一條規定的締約國實行的相關政策以以下的實現為目的:

  1. 向一切有能力並尋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
  2. 此種工作應儘可能是生產性的;
  3. 每個工人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等都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並由獲得技能和使用技能天賦的機會,取得合適的工作。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113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中國於1997年12月17日批准加入該公約,公約於1998年12月17日對中國生效,並適用於港澳。[4]

參考文獻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2. ^ Convention C122 - 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 1964 (No. 12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2).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5-12). 
  4. ^ 4.0 4.1 就业政策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