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等法院
廣東省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民國38年(1949年)10月广东战役后,解放軍進入廣州。廣東高等法院及下级法院由解放军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進一步改組轉變為广东省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歷史沿革
辛亥革命後,廣東軍政府正式成立,下設司法司。民國2年(1913年)1月19日,依據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佈第六號令,各省司法司改為司法籌備處。民國3年(1914年),中央司法部以各省司法經費浩大為由,將司法籌備處撤銷,各省司法行政事務由高等審判廳廳長及高等檢察廳檢察長分別接管。袁世凱復辟帝制後,民國5年(1916年)4月6日廣東宣佈獨立。4月21日改舊制,將高等審判、檢察兩廳合併,改設為「廣東司法廳」;8月4日,撤銷廣東司法廳,恢復廣東高等審判和檢察兩廳。民國14年(1925年)11月10日,高等審判、檢察2廳改組為控訴法院,歸廣東省司法廳管轄。
民國16年(1927年)10月14日,南京國民政府發出命令,為統一司法制度,撤銷各省司法廳,實行高等法院制度,統一設立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和地方法院。民國17年(1928年)1月7日,廣東控訴法院改稱「廣東高等法院」。同月20日,廣東司法廳撤銷,由廣東高等法院兼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務,地方法院也負有監督、管理所屬司法行政事項之責。民國24年(1935年)7月實施《法院組織法》,改四級三審制為三級三審制。
駐地
設在廣東省省會廣州市倉邊路。抗戰期間,廣東高等法院多次搬遷。民國27年(1938年)11月初,廣東高等法院遷至連縣,初駐泥潭村,後改駐縣城太守廟;民國33年(1944年)12月,隨省政府遷往平遠縣,院址設於原平遠縣城東。民國34年(1945年)8月,抗戰結束後,廣東高等法院遷回省會廣州。
分院
民國18年(1929年),廣東在瓊崖、高雷、欽廉3地各增設高等分院一所。民國23年(1934年),在汕頭設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合浦設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瓊山設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國25年(1936年),國民政府頒佈的《法院組織法》開始實施。根據《法院組織法》,廣東除已設的3個高等法院分院外,又增設5個高等法院分院:曲江第四分院、惠陽第五分院、高要第六分院、茂名第七分院、梅縣第八分院。受戰爭影響,海南島第三分院職務暫行結束,抗戰結束後恢復。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8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依序分別改稱為汕頭分院、北海分院、瓊山分院、曲江分院、惠陽分院、高要分院、茂名分院、梅縣分院。民國38年(1949年)4月,海南島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原廣東省高等法院瓊山分院獨立為海南高等法院,負責全島16個縣的司法事務,並在崖縣設立一個高等法院分院。
- 廣東高等法院汕頭分院
- 民國18年(1929年)在汕頭市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國23年(1934年)改稱「廣東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汕頭分院」。
- 廣東高等法院北海分院
- 民國18年(1929年)在茂名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國23年(1934年)分院移駐合浦縣北海鎮。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北海分院」。
- 廣東高等法院瓊山分院
- 民國18年(1929年)在瓊山縣海口市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國23年(1934年)改稱「廣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瓊山分院」。民國38年(1949年)6月昇格為「海南高等法院」。
- 廣東高等法院曲江分院
- 民國25年(1936年)在曲江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曲江分院」。
- 廣東高等法院惠陽分院
- 民國25年(1936年)在惠陽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惠陽分院」。
- 廣東高等法院高要分院
- 民國25年(1936年)在高要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高要分院」。
- 廣東高等法院茂名分院
- 民國25年(1936年)在茂名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七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茂名分院」。
- 廣東高等法院梅縣分院
- 民國25年(1936年)在梅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八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梅縣分院」。
廣東省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轄地域表(194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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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稱 | 駐地 | 下轄各院 |
廣東高等法院 | 廣州 | 廣州、順德、中山、新會、台山、開平、赤溪、恩平8地方法院 |
汕頭分院 | 汕頭 | 汕頭、潮安、潮陽、揭陽、饒平、惠來、普寧、豐順8地方法院 南澳、澄海、南山3司法處 |
北海分院 | 合浦 | 湛江、合浦、防城、靈山、遂溪、海康、徐聞7縣市地方法院 欽縣1縣司法處 |
瓊山分院 | 瓊山 | 瓊山、文昌、定安、儋縣、澄邁、臨高、樂會、瓊東、崖縣、陵水、萬寧、感恩、昌江、樂東、白沙15縣地方法院 保亭1縣司法處 |
曲江分院 | 曲江 | 曲江、南雄、樂昌、始興、仁化、英德、乳源、連縣、連山、陽山、佛岡、清遠、陸豐、翁源、從化、花縣16縣地方法院 連南1縣司法處 |
惠陽分院 | 惠陽 | 惠陽、博羅、海豐、河源、紫金、新豐、龍門、東莞、增城、寶安10縣地方法院 |
高要分院 | 高要 | 高要、廣寧、四會、開建、封川、鬱南、新興、羅定、德慶、雲浮、鶴山、高明12縣地方法院 |
茂名分院 | 茂名 | 茂名、電白、化縣、吳川、信宜、廉江、陽江7縣地方法院 陽春1縣司法處 |
梅縣分院 | 梅縣 | 梅縣、興寧、五華、平遠、蕉嶺、龍川、連平、和平、大埔9縣地方法院 |
組織
在《法院組織法》未施行之前,依據《廣東高等法院分院的暫行組織條例》,作為廣東本省高等分院及地方分院機構及人員設置的法律依據。各級法院組織概況:
- 高等法院:民事設4庭,刑事設兩庭;各置庭長1員,推事兩員。設檢察辦公處,配置首席檢察官1員,檢察官3員,並設書記廳。
- 地方法院:民事設2庭、刑事設1庭;各置庭長1員、推事兩員。設拍賣所,置書記官兩員;設清理私案庭,置庭長1員,推事兩員;設檢察辦事處,置首席檢察官1員,檢察官、候補檢察官3員。
事務
綜理全省司法行政事務。各縣分庭受理本縣初級及地方第一審案件;地方法院受理所在縣初級及地方第一審案件暨所屬初級上訴案件;高等法院受理全省初級上告(即第三審)暨地方上訴案件。
地方法院
民國17年(1928年),原地方審檢廳改設為地方法院:廣州、惠州、南韶連、高雷、潮梅、肇羅、欽廉、瓊崖,並設83縣分庭:除已設立地方法院之縣及佛岡1縣因有特別情形合併於清運(稱清佛分庭)外,其它各縣均各設有縣分庭1所以上。
民國23年(1934年),廣東將分院所在地的原有地方法院裁撤,改為地方庭,附設分院內,計汕頭、合浦、瓊山3個。此外,又將訴訟案件較少的河源、儋縣、南雄、欽縣、瓊東等5個地方法院改為地方分院。
民國24年(1935年)底,廣東省有地方法院22個,地方分院66個。
民國35年(1946年)6月,廣東原有法院均己恢復辦公。同時,又增設湛江、定安、臨高、白沙、樂會、陵水、保亭、樂東、昌江、高明、博羅、佛岡12個地方法院。此時,廣東共設有95個地方法院:連山、曲江、梅縣、羅定、興寧、高要、合浦,茂名、陽江、龍川、五華、靈山、新會、和平、始興、河源、陸豐、海康、新豐、清遠、新興、陽山、潮安、惠來、欽縣、徐聞、陽春、翁源、惠陽、普寧、電白、三水、郁南、饒平、從化、四會、廣寧、蕉嶺、揭陽、雲浮、化縣、南雄、封川、大埔、遂溪、廉江、開建、英德、豐順、仁化、信宜、紫金、平遠、吳川、潮陽、開平、鶴山、臺山、花縣、龍門、德慶、連平、海豐、防城、樂昌、恩平、乳源、連縣、汕頭、廣州、順德、中山、增城、澄邁、文昌、瓊山、湛江、東莞、萬寧、寶安、感恩、崖縣、瓊東、博羅、佛岡、定安、高明、儋縣、臨高、樂會、昌江、樂東、白沙、陵水。
業務機構
監管機構
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接收清代遺留的監獄外,還改良了部分縣監,建立了陸海軍監獄,形成改良的新監與舊監並存、普通監獄與軍隊監獄並存的局面。民國2年(1913年),廣東護軍使署在廣州開設兩所陸軍監獄和一所海軍監獄,廣東軍政府員警廳在廣州南石頭設立警戒場。民國3年(1914)將「廣東模範監獄」改稱為「廣州監獄」;「省城罪犯習藝所」改稱「廣州第一分監」;縣監則按關押人數的160人、100人、50人、20人分別劃分為甲、乙、丙、丁4種,同時,把用於拘置監的看守所和監獄分離開來。省法院下設監獄科,有官員10人,具體負責廣東省監獄事務。地方監獄由地方法院具體管理,但縣長仍兼理獄政事務。
民國26年(1937年)廣東省共有監所101所:廣東第一監獄、廣州看守所、廣州公安局懲教場、第一集團軍總司令部反省院、汕頭市公安局懲教場、梅菉監獄、廣東省感化院和94所縣監。民國27年(1938年),因日軍入侵廣東,其餘監獄停辦。後在未淪陷的縣逐步恢復、擴充。至民國30年(1941年)底,開辦乙種新監4所,序號為廣東第二(連縣)、第三(羅定)、第四(信宜)、第五(平遠)監獄,另外開辦了地方法院看守所附設監獄62個,縣監獄4個。民國33年(1944年),國民政府在曲江建成「廣東第二監獄」。從民國34年(1945年)抗戰結束後,逐年籌建了高要「廣東第三監獄」、茂名「廣東第四監獄」、梅縣「廣東第五監獄」和湛江監獄。並收回廣州看守所、廣東第一監獄。至民國38年(1949年)為止,廣東各地建有普通監所103個、看守所4個、地方法院看守所附設監獄93個,除南海、番禺、赤溪、梅菉、連南、澄海、南澳、新民、瓊中等縣未設外,其餘各縣均設1個。中共駐廣東後,各地監獄全數由中共接管。
律師機構
民國時期,根據民國政府成立初年頒佈的《律師章程》有關規定,建立「廣東省律師公會」。民國2年(1913年)2月,廣東籌建廣東律師公會,後因各地區陸續有公會組織,故改為廣州律師公會。民國4年(1915年),黎慶恩等22名律師成立廣東第一個律師團體組織——「廣州律師公會」。至民國25年(1936年)6月止,會員已達743人。民國27年(1938年)隨省政府北遷韶關,成立曲江律師公會。民國34年抗戰結束後,廣州光復,10月接管偽廣州律師公會。民國35年(1946年)11月,廣州律師公會改組理監事制,廣州律師公會第一屆理監事會成立,選出理事21人、監事7人,會員人數有483人(其中女性14人)。民國37年(1948年)11月,廣州律師公會選舉第二屆理監事,會員人數有611人。民國38年(1949年)10月解放軍進入廣州市,廣州律師公會停止活動。
民國元年(1912年)起,廣東先後有廣州(佛山、三水、南海律師就近加入廣州公會)、汕頭、澄海、新會、臺山、潮安、梅縣、惠陽、肇慶(高要)、曲江、合浦、茂名、瓊崖(瓊山)、潮陽、郁南、中山、陽江、順德、興寧等共19個地區設立了律師公會。
公證機構
民國9年(1920年)開始,廣東法院辦理公證。民國24年(1935年)司法院擬定《公證暫行規則》,在全國逐步推行公證制度。廣東省於民國29年(1940年)設立公證機構創,於連山、曲江、梅縣、羅定、興寧、合浦等12個縣級地方法院首批成立公證處。次年,臺山、花縣、新會、惠陽、普寧、南雄、仁化、潮陽、開平、紫金、吳川、從化等48個縣地方法院相繼設立公證處。民國31年(1942年),德慶、連平、海豐、防城、樂昌、恩平等6個縣先後成立公證處。至此,廣東設立公證處共68處,佔當時全國264個公證處的26%。民國32年(1943年)後,廣東省依據國民政府頒佈的《公證法》,在各地方法院一律設立公證處,至民國36年(1947年),廣東地方法院共有98.9%,即94處成立公證處。
參考文獻
- 《廣東省志·司法行政志》
参见
前任: 廣東省高等審判廳 |
廣東省最高地方审判机关 | 繼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