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地方法院

广东省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民国38年(1949年)10月广东战役后,解放军进入广州。广东高等法院及下级法院由解放军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进一步改组转变为广东省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历史沿革

辛亥革命后,广东军政府正式成立,下设司法司。民国2年(1913年)1月19日,依据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第六号令,各省司法司改为司法筹备处。民国3年(1914年),中央司法部以各省司法经费浩大为由,将司法筹备处撤销,各省司法行政事务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及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分别接管。袁世凯复辟帝制后,民国5年(1916年)4月6日广东宣布独立。4月21日改旧制,将高等审判、检察两厅合并,改设为“广东司法厅”;8月4日,撤销广东司法厅,恢复广东高等审判和检察两厅。民国14年(1925年)11月10日,高等审判、检察2厅改组为控诉法院,归广东省司法厅管辖。

民国16年(1927年)10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出命令,为统一司法制度,撤销各省司法厅,实行高等法院制度,统一设立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和地方法院。民国17年(1928年)1月7日,广东控诉法院改称“广东高等法院”。同月20日,广东司法厅撤销,由广东高等法院兼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务,地方法院也负有监督、管理所属司法行政事项之责。民国24年(1935年)7月实施《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

驻地

设在广东省省会广州市仓边路。抗战期间,广东高等法院多次搬迁。民国27年(1938年)11月初,广东高等法院迁至连县,初驻泥潭村,后改驻县城太守庙;民国33年(1944年)12月,随省政府迁往平远县,院址设于原平远县城东。民国34年(1945年)8月,抗战结束后,广东高等法院迁回省会广州。

分院

民国18年(1929年),广东在琼崖、高雷、钦廉3地各增设高等分院一所。民国23年(1934年),在汕头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合浦设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琼山设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开始实施。根据《法院组织法》,广东除已设的3个高等法院分院外,又增设5个高等法院分院:曲江第四分院、惠阳第五分院、高要第六分院、茂名第七分院、梅县第八分院。受战争影响,海南岛第三分院职务暂行结束,抗战结束后恢复。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8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为汕头分院北海分院琼山分院曲江分院惠阳分院高要分院茂名分院梅县分院。民国38年(1949年)4月,海南岛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原广东省高等法院琼山分院独立为海南高等法院,负责全岛16个县的司法事务,并在崖县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分院。

广东高等法院汕头分院
民国18年(1929年)在汕头市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23年(1934年)改称“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汕头分院”。
广东高等法院北海分院
民国18年(1929年)在茂名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国23年(1934年)分院移驻合浦县北海镇。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北海分院”。
广东高等法院琼山分院
民国18年(1929年)在琼山县海口市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23年(1934年)改称“广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琼山分院”。民国38年(1949年)6月升格为“海南高等法院”。
广东高等法院曲江分院
民国25年(1936年)在曲江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曲江分院”。
广东高等法院惠阳分院
民国25年(1936年)在惠阳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惠阳分院”。
广东高等法院高要分院
民国25年(1936年)在高要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高要分院”。
广东高等法院茂名分院
民国25年(1936年)在茂名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七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茂名分院”。
广东高等法院梅县分院
民国25年(1936年)在梅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八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梅县分院”。


广东省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辖地域表(1947年)
院称 驻地 下辖各院
广东高等法院 广州 广州、顺德、中山、新会、台山、开平、赤溪、恩平8地方法院
汕头分院 汕头 汕头、潮安、潮阳、揭阳、饶平、惠来、普宁、丰顺8地方法院
南澳、澄海、南山3司法处
北海分院 合浦 湛江、合浦、防城、灵山、遂溪、海康、徐闻7县市地方法院
钦县1县司法处
琼山分院 琼山 琼山、文昌、定安、儋县、澄迈、临高、乐会、琼东、崖县、陵水、万宁、感恩、昌江、乐东、白沙15县地方法院
保亭1县司法处
曲江分院 曲江 曲江、南雄、乐昌、始兴、仁化、英德、乳源、连县、连山、阳山、佛冈、清远、陆丰、翁源、从化、花县16县地方法院
连南1县司法处
惠阳分院 惠阳 惠阳、博罗、海丰、河源、紫金、新丰、龙门、东莞、增城、宝安10县地方法院
高要分院 高要 高要、广宁、四会、开建、封川、郁南、新兴、罗定、德庆、云浮、鹤山、高明12县地方法院
茂名分院 茂名 茂名、电白、化县、吴川、信宜、廉江、阳江7县地方法院
阳春1县司法处
梅县分院 梅县 梅县、兴宁、五华、平远、蕉岭、龙川、连平、和平、大埔9县地方法院

组织

在《法院组织法》未施行之前,依据《广东高等法院分院的暂行组织条例》,作为广东本省高等分院及地方分院机构及人员设置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组织概况:

  • 高等法院:民事设4庭,刑事设两庭;各置庭长1员,推事两员。设检察办公处,配置首席检察官1员,检察官3员,并设书记厅。
  • 地方法院:民事设2庭、刑事设1庭;各置庭长1员、推事两员。设拍卖所,置书记官两员;设清理私案庭,置庭长1员,推事两员;设检察办事处,置首席检察官1员,检察官、候补检察官3员。

事务

综理全省司法行政事务。各县分庭受理本县初级及地方第一审案件;地方法院受理所在县初级及地方第一审案件暨所属初级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受理全省初级上告(即第三审)暨地方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

民国17年(1928年),原地方审检厅改设为地方法院:广州、惠州、南韶连、高雷、潮梅、肇罗、钦廉、琼崖,并设83县分庭:除已设立地方法院之县及佛冈1县因有特别情形合并于清运(称清佛分庭)外,其它各县均各设有县分庭1所以上。

民国23年(1934年),广东将分院所在地的原有地方法院裁撤,改为地方庭,附设分院内,计汕头、合浦、琼山3个。此外,又将诉讼案件较少的河源、儋县、南雄、钦县、琼东等5个地方法院改为地方分院。

民国24年(1935年)底,广东省有地方法院22个,地方分院66个。

民国35年(1946年)6月,广东原有法院均己恢复办公。同时,又增设湛江、定安、临高、白沙、乐会、陵水、保亭、乐东、昌江、高明、博罗、佛冈12个地方法院。此时,广东共设有95个地方法院:连山、曲江、梅县、罗定、兴宁、高要、合浦,茂名、阳江、龙川、五华、灵山、新会、和平、始兴、河源、陆丰、海康、新丰、清远、新兴、阳山、潮安、惠来、钦县、徐闻、阳春、翁源、惠阳、普宁、电白、三水、郁南、饶平、从化、四会、广宁、蕉岭、揭阳、云浮、化县、南雄、封川、大埔、遂溪、廉江、开建、英德、丰顺、仁化、信宜、紫金、平远、吴川、潮阳、开平、鹤山、台山、花县、龙门、德庆、连平、海丰、防城、乐昌、恩平、乳源、连县、汕头、广州、顺德、中山、增城、澄迈、文昌、琼山、湛江、东莞、万宁、宝安、感恩、崖县、琼东、博罗、佛冈、定安、高明、儋县、临高、乐会、昌江、乐东、白沙、陵水。

业务机构

监管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接收清代遗留的监狱外,还改良了部分县监,建立了陆海军监狱,形成改良的新监与旧监并存、普通监狱与军队监狱并存的局面。民国2年(1913年),广东护军使署在广州开设两所陆军监狱和一所海军监狱,广东军政府员警厅在广州南石头设立警戒场。民国3年(1914)将“广东模范监狱”改称为“广州监狱”;“省城罪犯习艺所”改称“广州第一分监”;县监则按关押人数的160人、100人、50人、20人分别划分为甲、乙、丙、丁4种,同时,把用于拘置监的看守所和监狱分离开来。省法院下设监狱科,有官员10人,具体负责广东省监狱事务。地方监狱由地方法院具体管理,但县长仍兼理狱政事务。

民国26年(1937年)广东省共有监所101所:广东第一监狱、广州看守所、广州公安局惩教场、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反省院、汕头市公安局惩教场、梅菉监狱、广东省感化院和94所县监。民国27年(1938年),因日军入侵广东,其馀监狱停办。后在未沦陷的县逐步恢复、扩充。至民国30年(1941年)底,开办乙种新监4所,序号为广东第二(连县)、第三(罗定)、第四(信宜)、第五(平远)监狱,另外开办了地方法院看守所附设监狱62个,县监狱4个。民国33年(1944年),国民政府在曲江建成“广东第二监狱”。从民国34年(1945年)抗战结束后,逐年筹建了高要“广东第三监狱”、茂名“广东第四监狱”、梅县“广东第五监狱”和湛江监狱。并收回广州看守所、广东第一监狱。至民国38年(1949年)为止,广东各地建有普通监所103个、看守所4个、地方法院看守所附设监狱93个,除南海、番禺、赤溪、梅菉、连南、澄海、南澳、新民、琼中等县未设外,其馀各县均设1个。中共驻广东后,各地监狱全数由中共接管。

律师机构

民国时期,根据民国政府成立初年颁布的《律师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广东省律师公会”。民国2年(1913年)2月,广东筹建广东律师公会,后因各地区陆续有公会组织,故改为广州律师公会。民国4年(1915年),黎庆恩等22名律师成立广东第一个律师团体组织——“广州律师公会”。至民国25年(1936年)6月止,会员已达743人。民国27年(1938年)随省政府北迁韶关,成立曲江律师公会。民国34年抗战结束后,广州光复,10月接管伪广州律师公会。民国35年(1946年)11月,广州律师公会改组理监事制,广州律师公会第一届理监事会成立,选出理事21人、监事7人,会员人数有483人(其中女性14人)。民国37年(1948年)11月,广州律师公会选举第二届理监事,会员人数有611人。民国38年(1949年)10月解放军进入广州市,广州律师公会停止活动。  

民国元年(1912年)起,广东先后有广州(佛山、三水、南海律师就近加入广州公会)、汕头、澄海、新会、台山、潮安、梅县、惠阳、肇庆(高要)、曲江、合浦、茂名、琼崖(琼山)、潮阳、郁南、中山、阳江、顺德、兴宁等共19个地区设立了律师公会。 

公证机构

民国9年(1920年)开始,广东法院办理公证。民国24年(1935年)司法院拟定《公证暂行规则》,在全国逐步推行公证制度。广东省于民国29年(1940年)设立公证机构创,于连山、曲江、梅县、罗定、兴宁、合浦等12个县级地方法院首批成立公证处。次年,台山、花县、新会、惠阳、普宁、南雄、仁化、潮阳、开平、紫金、吴川、从化等48个县地方法院相继设立公证处。民国31年(1942年),德庆、连平、海丰、防城、乐昌、恩平等6个县先后成立公证处。至此,广东设立公证处共68处,占当时全国264个公证处的26%。民国32年(1943年)后,广东省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公证法》,在各地方法院一律设立公证处,至民国36年(1947年),广东地方法院共有98.9%,即94处成立公证处。  

参考文献

参见

前任:
  广东省高等审判厅
  广东省最高地方审判机关 继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