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分場局

(重定向自抽分場

抽分場局,元明清掌管竹木柴薪税的衙門。

歷代沿革

元代[1]

抽分場提領所十處:柴墟東西口,海州新壩,北砂太倉,安河桃源,大湖東西口,時堡興化,高郵寶應,汶湖等處,雲山白水,安東州。每所各設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俱受宣徽院劄付。

明代[2]

官司有抽分場局,抽分在南京者, 龍江、大勝港、瓦屑壩抽分竹木局;在北京者,通州、白河、盧溝穚、通積、廣積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荊州、太平、蘭州廣寧。又令軍衞自設場分,收貯柴薪。

清代[3]

文思院、廣積庫、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各設大使一人。順治十五年並省。

參考資料

  1. ^ 《元史》卷八十七 志第三十七/百官三/宣徽院
  2. ^ 明史》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食貨五/商稅,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職官一/工部
  3. ^ 清史稿》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職官一/工部 火藥局 河道溝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