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維堡
生平
萬曆四十年(1612年),沈維堡中式壬子科浙江鄉試第八十六名舉人,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成進士,之後復姓史,授江西永新知縣,在當地拓建文廟、設立義倉,聲譽良好,教授的士子都有成就[3];之後他升任順天府通判,轉官工部都水司主事,崇禎二年(1629年)因修築都城的懸簾過薄而和張鳳翔、唐昌世下獄[4],著有《尚書晚訂》[2]。
引用
參考文獻
- 光緒《金壇縣志》·卷八·選舉志
- 康熙《仁和縣志》·卷十一·選舉
- 乾隆《永新縣志》·卷三·官師
- 《崇禎實錄》·卷二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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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周夢尹 |
明朝永新縣知縣 1618年-1622年 |
繼任: 王維受 |
空缺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虞大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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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順天府通判 天啟年間 |
空缺 下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高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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