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民不通婚
(重定向自满汉不通婚)
旗民不通婚,亦稱旗汉不通婚、满汉不通婚、旗民不结亲等,指的是清朝旗人甚少与民人互為結親的习俗。因常以满洲人指代旗人,故直到今天,民间仍然习惯称这段历史为“满汉不通婚”。
背景
清朝從無禁止旗民結親的法令,在入關之初還提倡二者結親[1]。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准其娶。而清朝皇帝妃嬪中漢姓者不少,除了高階妃嬪可證多來自漢軍八旗或旗鼓佐領外,其他貴人以下嬪妃如常在、答應、官女子其戶籍多不可考,光緒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滿漢通婚。[2]但“满汉不通婚”卻依舊成為滿洲,尤其是上層婚嫁習俗的不成文之規矩[3]。之所以如此,以下幾點原因頗為關鍵:
- 民族矛盾:清初滿洲統治者推行“剃髮、易服、圈地、占房、投充、逃人”六大弊政,激起漢族人民的不滿,激化了民族矛盾,故而從情感上,兩族人民不具備通婚的條件[4]。
- 選秀女:清朝皇帝定期從八旗女子中選擇秀女,進而篩選皇后、妃。只有經選秀女落選後,旗家女子才能自行嫁娶[5]。故而選秀女勢必也會對旗民結親產生一定影響[4]。
- 房產利益:八旗子弟由朝廷負責撥給旗地、房屋。為了對八旗產業給予保護,朝廷不允許旗人將地產典賣於民人[6],俗稱“旗民不交產”[7]。眾所周知,在古代,地產的繼承是一個家族的大事,旗民若廣泛結親必然要涉及到地產繼承問題,所以二者一旦通婚,“旗民不交產”這一政令必然會導致諸多麻煩,故這一政令客觀上限制了旗民通婚[8]。
- 法律地位:清代旗民不同刑,旗人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豁免權。例如正身旗人犯充軍、流刑罪者有免發遣以枷號代替的特權[9]。在這種情況下,旗民若廣泛通婚,旗人將失去法律特權[8]。
- 民族習慣:漢人女子有纏足的習俗,在旗人看來不利於勞動生產;而旗家女子是天足,這也不符當時漢族男子“三寸金蓮”的審美觀[8]。
故清朝時期雖無法令不准旗民結親,但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原因造成所谓的“满汉不通婚”[8]。這一不成文的習俗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慈禧太后發布懿旨,才算正式破除[10]。
影响
在此风俗之影响下,绥远和西安的满洲旗人200年来未与外族通婚[11];但杭州等一些关内驻防地区的旗人却有许多与民人结亲的例子。主要以旗人男子聘娶民人女子者为多,却极少有旗人女子嫁给民人男子的例子[12]。旗男因贫困无力迎娶旗女者,通常会转而选择富裕的民人家庭,而民人也欲以此抬高自身地位,故二者一拍即合[12]。旗人世家则较少有与民人通婚者,但也存在特例[註 1][13]。而相比之下,汉军旗人因本是汉人,与民人历来通婚较广,乾隆帝亦曾表示“毋庸禁止”汉军旗人与民人之间的结亲[11]。
注释
参考文献
- ^ 《清世祖實錄》卷40,第11頁清世祖上諭:“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和睦,莫若使之締結婚姻。自後滿、漢官民有慾聯姻好者,聽之。”
- ^ 徐珂,《清稗類鈔·婚姻類·滿蒙漢通婚》
- ^ 《清代東北邊疆的滿族》第400頁,張傑、張丹卉著,遼寧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 ^ 4.0 4.1 《清代東北邊疆的滿族》第401頁,張傑、張丹卉著,遼寧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 ^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4,第11-12頁,台灣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版
- ^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59,第15頁,台灣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版
- ^ 《清代東北邊疆的滿族》第401-402頁,張傑、張丹卉著,遼寧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 ^ 8.0 8.1 8.2 8.3 《清代東北邊疆的滿族》第402頁,張傑、張丹卉著,遼寧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 ^ 《大清律·名例律·犯罪免發遣》: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充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近邊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 ^ 中国民族报:《准许满汉通婚的懿旨》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02-21.
- ^ 11.0 11.1 《清代八旗子弟》第63页,刘小萌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 ^ 12.0 12.1 《清代八旗子弟》第64页,刘小萌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 ^ 《清代八旗子弟》第65页,刘小萌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