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夷善後事宜條議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或稱《張汝霖制夷十二條》),是指清政府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內容共十二款,於1749年(乾隆十四年)頒布。

沿革

導致要制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事件,發生於1748年。當時有葡萄牙士兵在大炮台拘捕了華人李廷富和簡亞二,最後將他們毒打致死。但當時的葡萄牙派駐澳門總督梅內澤斯卻堅拒不肯交出兇徒,待經多番交涉事件才得以了結。其後香山知縣暴煜與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張汝霖便在《管理澳夷章程[需要解释]的基礎上增訂,擬定了《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經過兩廣總督策楞與新任澳門總督美露(João Manuel de Melo)贊同核准後,《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葡文石碑竪立於澳門議事會的所在地議事亭中文石碑則立於望廈村香山縣丞衙署。直到1849年3月13日,第79任澳門總督亞馬留派兵搗毀清朝海關和香山縣丞衙署,並將竪立在議事亭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石碑拆毀。

內容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一些内容是過往從沒有正式以法律形式確立與界定的。而石碑上的法律條文,全收錄在史籍檔案。至於葡文碑石的內容,基本上是按中文石碑翻譯,但條款卻有所不同。明顯地,葡文石碑的翻譯曾被葡萄牙人修改或刪掉,故其內容文字被明顯簡化和修改。

影響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頒布重申了《管理澳夷章程》,增添的條文進一步具體完善了對在澳外國人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澳夷善後事宜條議》重申了清政府在澳門的行政司法權,籍此加強了清政府對澳門的全面管治,約束了在澳居住的外國人。其後發生在澳外國人與華人之糾紛便有據所依,可以依法辦理。

參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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