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夷善后事宜条议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或称《张汝霖制夷十二条》),是指清政府澳门的外国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内容共十二款,于1749年(乾隆十四年)颁布。

沿革

导致要制定《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事件,发生于1748年。当时有葡萄牙士兵在大炮台拘捕了华人李廷富和简亚二,最后将他们毒打致死。但当时的葡萄牙派驻澳门总督梅内泽斯却坚拒不肯交出凶徒,待经多番交涉事件才得以了结。其后香山知县暴煜与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张汝霖便在《管理澳夷章程[需要解释]的基础上增订,拟定了《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经过两广总督策楞与新任澳门总督美露(João Manuel de Melo)赞同核准后,《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葡文石碑竖立于澳门议事会的所在地议事亭中文石碑则立于望厦村香山县丞衙署。直到1849年3月13日,第79任澳门总督亚马留派兵捣毁清朝海关和香山县丞衙署,并将竖立在议事亭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石碑拆毁。

内容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一些内容是过往从没有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与界定的。而石碑上的法律条文,全收录在史籍档案。至于葡文碑石的内容,基本上是按中文石碑翻译,但条款却有所不同。明显地,葡文石碑的翻译曾被葡萄牙人修改或删掉,故其内容文字被明显简化和修改。

影响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颁布重申了《管理澳夷章程》,增添的条文进一步具体完善了对在澳外国人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澳夷善后事宜条议》重申了清政府在澳门的行政司法权,籍此加强了清政府对澳门的全面管治,约束了在澳居住的外国人。其后发生在澳外国人与华人之纠纷便有据所依,可以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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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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