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抑法
(重定向自自我否定条例)
《自抑法》[1][2](英語:Self-denying Ordinance)或譯《自我否定條例》[3],是英格兰议会在1645年4月3日通过的法案,限制先前的法律或规则创建者在稍后的执法机构中续存,以维护法律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在英国内战及法国大革命中,此条例曾数次出现。其后在美国等国家,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而存在[4]。
参考
- ^ 王觉非. 克伦威尔,O.. 中国大百科全书 第一版. : 外国历史.
1645年初议会正式通过‘自抑法’
[失效連結] - ^ 新模范军.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2022-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8).
-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 中美联合编审委员会.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 3.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5-08: 95 –通过读秀.
- ^ 谷贤林. 在自治与问责之间: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与州政府的关系. 比较教育研究 (京). 2007, (10): 41–45 [2022-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3).